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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业务推广禁止15种行为,2022年7月实施:商标注册证和专利权证将不用交印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8 15:29:49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律师业务推广禁止15种行为,2022年7月实施:商标注册证和专利权证将不用交印花税了
律师业务推广禁止15种行为
:律师“做广告”不得自称专家 全国律协就律师业务推广出台规定禁止15种行为 2月28日上午,在全国律协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全国律协律师行业规则委员会副主任吴晨介绍了全国律协出台的律师业务推广新规《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的相关情况。
规则详细规定了十五种禁止从事的业务推广行为。
吴晨介绍,随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数量的逐步增长,当前律师为获得业务、宣传自己所进行的宣传推广行为日渐普遍、形式多样。
有些内容和形式不当的宣传推广行为,或造成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或导致社会公众的错误认知和选择,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
为此,全国律协于2018年1月31日正式出台《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的行为进行了规制。
规则全文共二十条,明确了律师业务推广的定义以及规则的适用范围。
行为规则对律师业务推广的定义为:“律师、律师事务所为扩大影响、承揽业务、树立品牌,自行或授权他人向社会公众发布法律服务信息的行为。
” 对于业务推广的范围为向社会公众发布。
相比《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有较大的改动的是,规则详细规定了十五种禁止从事的业务推广行为。
包括第八条关于荣誉称号的规定、第九条关于自称专家的规定、以及第十条规定的十三项禁止性内容。
吴晨对部分内容作了着重解读。
规则第九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其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宣称或者暗示其为公认的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专家单位。
吴晨表示,对于如何理解“自我”宣称,规则委认为宣称为专家律师需经由权机构认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专业水平的评价只能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具体某类业务的办理机关或上述机关、团体所认可的机构做出。
规则第十条明确禁止了律师、律师事务所的13种业务推广行为,其中第五项为“承诺办案结果”。
吴晨解释,客户聘请律师的目的应当是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维护合法权益,至于法律服务的结果取决于多种因素,律师不应当对结果作出承诺,但律师依据专业知识和经验对法律服务的结果做适当的预测是正当的执业行为,不属于本项禁止的内容。
根据规则第十条第七项,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作为业务推广的手段。
之所以做出上述规定,一方面是为了创建律师行业公平竞争的环境,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范中介人、推荐人因为利益的驱动而去催生法律服务的需求,或者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扭曲对法律服务的正当评价。
吴晨还对规则第十条第八项“不收费或者减低收费(法律援助案件除外)”作了解读。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七十八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为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和执业行为规范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相比,行为规则做了合理的修订,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首先,将不收费或减低收费的理由仅限于法律援助案件,比“无正当理由”更加清晰而且便于掌握。
其次,增加了不收费的规定。
第三,将“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修改为“减低收费”。
由于律师行业的收费标准多为指导性价格,并无强制性,如果一概将低于收费标准的律师费均定为禁止的内容,则无法真正执行。
本规则所述的减低收费指收费远低于一般律师认为合理的费用标准。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本规则规制的是以不收费或减低收费作为业务推广手段,在具体单个业务的办理中,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基于各种原因减低收费,不属于本规则规制的行为。
此外,规则对互联网业务推广行为的规制方面也做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规则在立法技术上较为先进,但其有效实施还有赖于广大律师对规则的深入理解和积极的同行监督,有赖于律师协会不护短、不手软地发挥监管作用。
第八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信息中载有荣誉称号的,应当载明该荣誉的授予时间和授予机构。
第九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其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宣称或者暗示其为公认的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专家单位。
第十条明确禁止律师、律师事务所有以下十三种业务推广行为:不得有虚假、误导性或者夸大性宣传;与登记注册信息不一致;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或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之间进行比较宣传;承诺办案结果;宣示胜诉率、赔偿额、标的额等可能使公众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产生不合理期望;明示或者暗示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不收费或者减低收费(法律援助案件除外);未经客户许可发布的客户信息;与律师职业不相称的文字、图案、图片和视听资料;在非履行律师协会任职职责的活动中使用律师协会任职的职务;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外国国家名称等字样,或者未经同意使用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府组织、行业协会名称;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性内容。
(2018年1月6 日第九届全国律协第12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规范律师、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律师业务推广是指律师、律师事务所为扩大影响、承揽业务、树立品牌,自行或授权他人向社会公众发布法律服务信息的行为。
律师业务推广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发布律师个人广告、律师事务所广告; (二)建立、注册和使用网站、博客、 、领英等互联网媒介; (三)印制和使用名片、宣传册等具有业务推广性质的书面资料或视听资料; (四)出版书籍、发表文章; (五)举办、参加、资助会议、评比、评选活动;
2022年7月实施:商标注册证和专利权证将不用交印花税了
据中国人大网消息,印花税法总体上维持现行税制框架不变,适当降低税率、简并税目、减轻税负,进一步明确征税范围,完善税收优惠规定等。
所谓“印花税”,简单来说,就是在经济活动中我们登记受领各种“证”所征收的税。
因采用在相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标志而得名。
划重点,印花税法相较于“印花税暂行条例”有什么变化? 1、借款合同、买卖合同、技术合同、证券交易等税目维持现行税率不变,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的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三; 3、营业账簿的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二点五; 4、取消对权利、许可证照每件征收5元印花税的规定。
这意味着以后商标注册证和专利权证将不用交印花税了! 此外,印花税法将“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的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低至万分之三,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支持创新发展,鼓励知识产权实施应用。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第三条 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第四条 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第六条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创新型企业为什么不愿申请专利?
近日,根据中国科协调查,在一些依靠工艺创新提升产品质量和效益的工艺创新型企业,其单位负责人却不愿意甚至限制技术人员申报专利。
“专利制度一是鼓励创新者通过市场的方式进行创新,二是鼓励创新者把他们的创造公布出来,这样可以避免社会重复研发,从而提高社会整体的效率,所以专利制度一方面鼓励公开,另一方面是鼓励创新。
”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副教授尹锋林告诉记者。
既然专利制度的产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创新,为何会出现上述现象呢? 中国科协的调查报告显示,工艺创新型企业不愿申报专利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工艺创新易被竞争对手模仿。
工艺创新企业的生产设备大同小异,工艺创新成果一旦被竞争对手知悉,基本不需要固定资产投资,仅需要调整相关工艺参数和简易的技改投入,创新成果就很容易被模仿和抄袭。
二是专利申报易被驳回。
公司担心专利申报书过于详细造成技术泄露,因此在专利申报过程中,技术人员对于技术方案的关键问题一般会有所保留,导致专利申请失去创新性而被专利局驳回。
三是侵权行为取证困难,难以维权。
竞争对手的侵权行为一般发生在生产现场,取证困难,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导致被侵权企业难以维权,因此工艺创新型企业选择不申报专利,防止侵权现象的发生。
专利对创造者保护不够 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研究员许光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三方面原因都是存在的,除此之外,处罚太少和实施不力也是阻碍企业申报专利的因素。
“工艺创新的难度比较大,源头可变性比较少,全新工艺的开发是很难的,需要很多年的积累,因此创新的空间比较小。
这是工艺创新型企业较少申报专利的内在因素。
不过,国内不愿申报专利的企业不仅仅局限于工艺创新型企业。
究其原因,还在于国内对专利侵权的处罚太轻,对创造者的保护不够,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罚实施力度不够。
” 中国科学院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尚智丛则认为,在各国的发展过程中都会有这种情况,有很多企业有一些能够获得市场欢迎的工艺流程和方法,而不去做专利申请,仅仅作为商业秘密在使用。
“不愿申请专利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
因为企业以营利为目的,所有的创新是以增加利润,扩大投资为标准,是否申请专利只是一个手段。
” 企业应进行专利的统筹规划 尹锋林认为,工艺创新型企业在决定是否申请专利前,要考虑以下问题: 第一,工艺流程本身是否需要申请专利。
“如果某些工艺通过商业秘密的方式能够获得比较长期的保护,对企业来说就要衡量是通过保密的方式获得市场优势地位还是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获得市场优势地位。
”尹锋林举例,“比如可口可乐,它的配方目前还是作为商业秘密在使用。
” 第二,以前我们对专利的实际保护水平和我们鼓励创新的发展需要有一定差距。
“虽然我们的专利制度已经与国际接轨了,但由于我们以前主要是引进国外技术、模仿国外技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专利的实际保护水平相对来说是比较弱的。
这和我们当时的历史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水平是相吻合的。
但现在,我们的技术实力达到了一定水平,而且我们现在正在经济转型升级,需要通过创新驱动发展,所以我们现在必须要提高专利的保护水平,这是我们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
”尹锋林强调,最近几年,从中央、国务院到各地方,一直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作努力。
我们国家整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正在迅速加大。
“发明创造人应该对此抱有信心。
” 第三,无论是工艺的专利权人还是其他创新的专利权人,都需要加强专利保护的意识。
“一是在申请专利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要尽量大一些,真正想到将来发生纠纷时如何防止别人侵权,如果申请专利时的保护范围比较小,其他竞争企业可能就比较容易钻空子。
二是需要有这样一种意识,申请专利是一种投资,而不是成本,要进行投资的话,在获得专利权之后,需要利用专利权去获得市场效益,如果有竞争对手进行模仿,要有维权意识。
授予专利权只是给你这个权利,但你是不是能从市场上获得相关利益,是需要权利人自己去主动争取的。
三是以前权利人或诉讼代理人只是重视专利侵权诉讼是否能胜诉,但对赔偿反而不是特别重视,特别是在举证方面。
我们现在的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释都是倾向于给专利权人比较高的赔偿数额,所以无论专利权人还是代理律师,需要充分地理解和把握诉讼规则,然后举出比较有力的赔偿数额证据,这种情况下,法院就比较容易给专利权人比较高额的赔偿数额。
” 尹锋林强调,工艺创新型企业不愿意申请专利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进步,是对专利制度本身有更好的认识。
对于是否该申请专利需要有一个知识产权布局或专利布局。
“对于创新技术如何保护需要进行一个好的设计,在申请专利时还需要布局怎样维权和怎样使用,只有在统筹规划之下,才可能通过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为企业获得更大的利益。
”
律师业务推广禁止15种行为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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