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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实施试点的通知,如何识别及避免专利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8 15:26:0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关于组织开展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实施试点的通知,如何识别及避免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中的逻辑关系错误?

关于组织开展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实施试点的通知



2023—2025年,每年组织一批企业开展创新管理国际标准实施试点,分三批实现对本地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全覆盖。

对标世界先进企业管理模式,推广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切实提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效能和创新水平。

ISO56005国际标准以创新价值实现为核心导向,坚持创新管理与知识产权的深度融合,将知识产权管理活动嵌入创新全过程,通过明确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目标、方法和路径,全面提升创新效率、创新质量和创新效益。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实施试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工信部企业函〔2023〕4号)有关要求,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知识产权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国知发运字〔2022〕38号)有关部署,对标世界先进企业管理模式,推广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以下简称“ISO56005国际标准”),切实提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效能和创新水平,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两部门”)决定组织开展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实施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ISO56005国际标准是由我国提出并推动制定的首个知识产权管理国际标准,是创新管理国际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ISO56005国际标准以创新价值实现为核心导向,坚持创新管理与知识产权的深度融合,将知识产权管理活动嵌入创新全过程,通过明确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目标、方法和路径,全面提升创新效率、创新质量和创新效益。

各级知识产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标准推广实施工作,强化工作协同、条件保障和数字化管理,引导创新主体强化知识产权对创新的支撑作用,以标准化手段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以知识产权高水平管理推动实现创新价值最大化。

二、试点目标 通过三年时间,逐步实现对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创新管理国际标准实施试点全覆盖。

试点企业全面实施ISO56005国际标准,创新管理体系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深度融合,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质量和运用效益全面提高,创新能力显著提升,涌现出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创新与知识产权融合管理实践案例,培育出一批支撑企业和产业创新发展的高价值核心专利,助力打造一批知识产权强企、单项冠军企业和领航企业,有力支撑制造强国和创新型国家建设。

三、试点内容 (一)试点任务 2023—202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各地)每年组织一批企业开展创新管理国际标准实施试点,分三批实现对本地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全覆盖。

组织试点企业通过全国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推广应用综合服务平台(网址为:https://www。tc554。org。cn,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学习实施ISO56005国际标准,持续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定期组织开展量化评价。

(二)试点安排 1。确定企业。

各地知识产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每年参加试点的企业数量,其中2023年度各地试点企业数量原则上不得低于本地优势示范企业和“小巨人”企业数量的1/3,注重在本辖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选择工作基础好、创新能力强、开展试点意愿高的企业作为首批试点企业。

每批试点企业开展标准实施前均需按照两部门的统一工作部署在综合服务平台开展知识产权和创新能力的初始测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2。标准实施。

各地知识产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面向试点企业加强ISO56005国际标准的宣传推广和支持指导,发挥综合服务平台线上服务优势,组织试点企业通过平台学习ISO56005国际标准及其权威解读、公益课程,免费获取标准学习与实施相关资料,交流分享标准实施实践案例,及时了解标准实施最新政策资讯,推动试点企业知识产权和创新全过程管理的紧密融合,不断改进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

同时,依托综合服务平台跟踪了解试点企业学习情况和相关需求,提高标准实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阶段评价。

每年两部门将通过综合服务平台面向所有参加试点的企业组织开展年度知识产权和创新能力相关数据填报,综合评价各地企业知识产权和创新能力总体提升情况,评估各地试点实施工作成效。

试点企业填报的数据将同步用于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评选、复核。

各地知识产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两部门组织试点企业填报数据,注重面向不同产业领域、不同发展阶段试点企业分类收集汇总试点经验和典型案例,及时反馈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建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管理。

两部门将加强创新管理国际标准实施试点工作的统筹安排,共同做好试点的业务指导、平台建设、阶段评价和信息共享。

各地知识产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做好试点企业的择优遴选、组织动员、政策扶持和跟踪服务。

(二)完善配套政策。

各地知识产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知识产权相关资金等,为开展创新管理国际标准实施试点提供支持,积极引导试点企业学习实施ISO56005国际标准。

(三)强化平台支持。

各地知识产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将综合服务平台作为服务创新主体、推动标准实施和持续提升创新能力的重要抓手和数字化保障,及时收集反馈平台建设优化建议。

两部门将根据试点工作需要持续完善综合服务平台功能,及时汇总反馈各地标准实施情况,推动综合服务平台共建、共治、共享。

(四)加大宣传推广。

各地知识产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鼓励试点企业边试点、边总结,将创新管理国际标准实施经验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本行业领域内企业进行宣贯推广,进一步扩大试点影响力和覆盖面。

两部门将积极创造条件推动有关实践案例所在单位参与相关国际标准研制。

请各地知识产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尽快按照通知要求启动试点,于6月30日前,制定印发本地(含计划单列市)工作方案,确定各地首批试点企业名单,并将工作方案、企业名单及本地知识产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作联系人信息一同报送两部门备案。

2024年和2025年要在当年3月31日前分别将第二批、第三批试点企业名单报送两部门备案。



如何识别及避免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中的逻辑关系错误?



摘要:权利要求是整个专利申请文件最核心的部分,权利要求的撰写对专利代理人的逻辑能力有着很高要求。

本文作者认为,专利代理人的逻辑能力从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

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对如何识别及避免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中的逻辑关系错误进行了分析。

:增强逻辑思维 提升代理质量 在实践中,专利代理人的逻辑思维能力对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有较大影响,具体来说,专利代理人的逻辑能力体现在对权利要求布局的设计及权利要求中各技术特征之间的逻辑关系的把握。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探讨分析如何识别及避免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中的逻辑关系错误。

众所周知,由于权利要求决定着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因此权利要求是整个专利申请文件最核心的部分。

权利要求的撰写对专利代理人的逻辑能力有着很高要求,可以说,专利代理人的逻辑能力从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

相比于权利要求布局,权利要求中各技术特征的逻辑关系的确认更为基础,同时也更为重要。

明确逻辑关系对于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具有实质性影响。

如何识别逻辑关系错误 专利文件属于法律文件,因此对于逻辑关系部分的要求会相对较高。

权利要求由多个技术特征构成,多个技术特征之间的逻辑关系必须明确,比如包含关系或者并列关系。

例如,日常生活中的一种表达是“一个瓶子,瓶子上有瓶盖”,大家基本上可以理解这句话的含义。

但如果这种表达方式出现在权利要求中,就是一种不严谨的表达,会带来理解上的歧义。

如将上述内容写成权利要求的形式,可以表达为“一种瓶子,其特征在于,所述瓶子上盖设有瓶盖”。

通过上述表达方式可以理解出其含义,但是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其存在逻辑缺陷。

具体而言,就是不清楚瓶子和瓶盖之间的关系是包含关系还是并列关系。

这种表达包含了两种可能的关系,一种是瓶子包括瓶盖,两者之间是包含关系,瓶子包括瓶盖及瓶盖以外的部分,一般称之为瓶身,准确来说,瓶盖是盖设在瓶身上的,而不是盖设在瓶子上。

因为瓶子包括瓶盖,瓶盖没办法盖设在自身上。

另一种关系是瓶盖和瓶子是并列关系,作为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瓶子是不可以包含与之并列关系的瓶盖的,这就需要修改主题名称。

因此,笔者认为,不论理解成包含关系还是并列关系,上述表达方式均存在逻辑缺陷。

但是,虽然存在逻辑缺陷,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采用两种理解方式得出的保护范围是一致的,不会存在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

那么,进一步思考,如果还有从属权利要求,是否仍然不会出现理解歧义呢?下面笔者通过示例具体展开分析: 1。一种瓶子,其特征在于,所述瓶子上盖设有瓶盖。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瓶子,其特征在于,所述瓶子由塑料材质制成。

当存在从属权利要求2的时候,采用包含关系的理解方式与采用并列关系的理解方式得出的保护范围是完全不同的。

具体来说,如果采用包含关系的理解方式,那么瓶子包括瓶盖,就可以得出瓶盖也由塑料材质制成;而如果采用并列关系的理解方式,那么瓶盖的材质就没有在权利要求中加以限定。

那么,上述问题会导致什么后果呢?笔者认为,其会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

本领技术人员没有办法确定瓶盖的材质是否在权利要求中加以限定,如果这样的专利申请文件被授予专利权后,作为公众也没有办法确认将瓶盖制成塑料材质是否侵权。

因此,技术特征之间的逻辑关系不清楚会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进而使得专利申请文件不符合授权的要求。

还有另外一种表达方式同样容易出现上述问题,例如: 1。一种化工塔,其特征在于,包括塔体,所述塔体上设置有进料口和出料口,所述塔体上还设置有攀爬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工塔,其特征在于,所述塔体的表面上设置有防锈层。

在上述例子中,采用了“设置有”的表达,这种表达方式也没有明确界定塔体和攀爬梯的逻辑关系。

“设置有”的表达方式同样包含了两种可能的关系,塔体包含攀爬梯,或者塔体和攀爬梯为并列关系。

进而,从属权利要求2中限定出“防锈层”时,不知道“攀爬梯”上是否设置有“防锈层”。

如何避免逻辑关系错误 上述示例是笔者在实践中遇到的一些不严谨的表达,那么,如何才能够避免上述错误呢?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操作。

首先,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之前,专利代理人需要对组成整体结构、整体方法的各个部分进行拆解,尽可能地划分出几个“大块(部件或者方法)”,再将每个“大块”划分成多个“小块(小部件或者细分的方法)”。

专利代理人可以提前将这些关系明确下来,为后续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打下良好基础。

其次,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专利代理人需要采用规范的表达方式,当出现一个新的技术特征时,需要明确该特征与之前出现的技术特征的逻辑关系。

例如,限定部件之间的关系时,专利代理人应当避免采用“XXX上设置有XXX”,而建议采用“XXX包括A和B,B设置在部件A上,B包括B1和B2,B2位于B1的上方”的这类表达方式。

最后,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完成之后,代理人需要再次进行检查,查看是否有逻辑关系不明确的技术特征。



专利的相关内容



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也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

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或许可。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具有时间性,中国的发明专利权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同时也是属于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具有与其他财产不同的特点,包括排他性、区域性、时间性。



关于组织开展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实施试点的通知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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