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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会出现商标驳回复审?,欧洲议会将表决新版权法案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8 15:24:11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为何会出现商标驳回复审?,欧洲议会将表决新版权法案
为何会出现商标驳回复审?
注册商标是以产品为输出物的生产企业必须要经历的第一项重要阶段,随之而来的会出现商标驳回复审的状况,从侧面反映出注册者对于商标注册法了解的程度不够深,可以借助口碑好的商标驳回复审处理专业机构的协助,他们会从专业角度综合评判商标存在的问题,并帮助注册者完成重新注册和审核的过程,值得相信的商标驳回复审处理机构总结出三个出现此类情况的缘由。
1、与市场上先有的商标存在较大水平的相似度 出现商标驳回复审的第一类原因便是较高的相似度,为保护注册者的合法权益,商标法明确要求不同的商标之间应具备较为明显的差别,不能出现雷同或者相似的情况,尤其是一些已然在行业内拥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一旦有与其相似的商标出现会影响发展。
2、出现禁止范围内的字眼 出现商标驳回复审的第二类原因则是商标中的某一个字词属于法律禁止的范围,尽管国家对于商标注册的范围有所放宽,但依旧有部分字眼是不允许出现在商标中的,因此经营者可对照商标法的规定,查看是否商标中是否存在此类字眼。
3、不具备一定程度的独特性 出现商标驳回复审的第三类原因是商标的特征不够明显,像市面上已经注册过的商标呈现出的关键性特征是朗朗上口且易于区别,假如负责审核的工作人员发现商标无法在有限的篇幅内概括出产品的主要特色,则认定其属于不合格的商标。
欧洲议会将表决新版权法案
欧盟新版权法案立法时间线 2016年9月,欧盟委员会首次提出欧盟新版权法案草案; 2018年6月20日,欧洲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投票赞成在欧盟境内实施更严格的版权法; 2018年9月12日,欧洲议会通过新版权法案的第二次修订版; 2019年2月13日,在欧盟委员会的领导下,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认可了新版权法的最终版本; 3月25日至28日,欧洲议会全体会议将就名为《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的欧盟新版权法案进行表决。
3月25日至28日,欧洲议会全体会议将就名为《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的欧盟新版权法案进行表决。
这部“适合数字时代的现代版权法”规定,谷歌、脸书等互联网平台未来在抓取新闻全文时需向媒体付费,谷歌旗下的视频平台YouTube与其他平台需使用自动过滤器移除侵权内容,否则将面临法律诉讼。
此前的2月13日,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已就修改版权法达成一致,因此外界对这一法案获得欧洲议会全体会议通过的前景表示乐观。
抓取新闻要付费 在最终版本的《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中,最具争议性的要属法案第11条及第13条。
第11条被简称为“链接税”(link tax),条款要求互联网平台在抓取新闻全文时需向原创者付费。
具体而言,如果搜索引擎和其他新闻聚合网站在搜索结果中显示的内容超过了一则新消息的“单个单词或非常短的摘要”,则此内容的出版商有权要求搜索引擎付费。
法案另一个争议条款即第13条是有关“上传过滤器”(upload filter)的内容,其要求各互联网内容平台要设置一种过滤器,提前审查上传文件,并阻止上传者上传受版权保护的内容。
若互联网内容平台未能通过“上传过滤器”及时阻止侵权内容的上传,则公司需为具体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据了解,Youtube和脸书旗下的Instagram等平台都将受到此法律条款的影响,且必须安装该“上传过滤器”。
虽然欧盟新版权法案中的“链接税”及“上传过滤器”两项条款令谷歌、脸书等互联网巨头怨声载道,但是外界也注意到,新法案照顾到了中小企业和创业企业的诉求。
根据法案,成立未满3年、年收入未达到1000万欧元且月用户少于500万的互联网平台可免于安装“上传过滤器”;其次,一系列云存储平台可得到豁免;第三,非营利性在线百科全书也可得到豁免。
最终版本获认可 欧盟现行版权法体系创立于2001年。
此次欧盟新版权法案的草案是欧盟委员会在2016年9月首次提出的。
新版权法案草案是在谷歌和脸书等互联网平台影响力日益提升的背景下制定的,旨在使这些互联网平台与出版商、内容生产者共享营收的同时还要承担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
新版权法案草案2016年一经提出,就在欧盟内部引发激烈讨论:2018年6月20日,欧洲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投票赞成在欧盟境内实施更严格的版权法;2018年9月12日,欧洲议会通过新版权法案的第二次修订版;2019年2月13日,在欧盟委员会的领导下,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认可了新版权法的最终版本;3月25日至28日,欧洲议会全体会议将就名为《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的欧盟新版权法案进行表决。
如该版本的新版权法案获得通过,欧盟各成员国将有两年的时间来制定相应的国内立法以适配欧盟新版权法案。
这是欧盟近20年来首次对版权法规进行大规模修改。
网络巨头受影响 可以预见的是,欧盟新版权法案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据了解,除了微软、谷歌和谷歌旗下YouTube和Instagram外,亚马逊、eBay、苹果应用商店、谷歌Play、Facebook、Booking。com等公司都将不同程度地受到欧盟新版权法案的影响。
在决定法案未来命运的欧洲议会全体会议表决即将举行之际,法案的支持者及反对者们纷纷发表各自的看法,以推动抑或延缓法案的通过。
欧盟委员会副主席安德鲁斯·安西普在社交媒体上发文称赞新版权法案将让欧盟拥有“适合数字时代的现代版权法”。
提出新版权法案的德国籍欧洲议会议员阿克塞尔·沃斯则感叹:“互联网的‘狂野西部时代’终于要结束了。
” 近日,还有200多个版权主体联署敦促欧洲议会通过新的欧盟版权法。
这封由欧洲报纸出版商协会、欧洲出版商联合会、世界报纸和新闻出版商协会及多家大型媒体等227名版权主体联合署名发给欧洲议会的公开信中说:“这(指欧盟新版权法案)是一个历史性机会。
我们需要一个对所有人都公平和可持续的互联网。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敦促政策制定者迅速采纳新版权法案。
” 然而,并非所有人都支持新法案。
谷歌、脸书等互联网巨头及网络自由团体就警告称,新法将对全球网络生态构成“灾难性”打击。
就连欧洲记者协会也认为,目前的新版权法草案不会为记者提供更公平的薪酬。
独立音乐唱片公司和一些广播公司在内的倡导版权改革的公司也拒绝接受这项草案,称草案将改变现有平衡,进而损害行业发展。
未来,围绕欧盟新版权法案,谷歌等科技巨头与出版商、音乐家和内容生产者之间的纠纷及博弈将进一步升级。
零售商改变「商品包装」会侵犯商标权吗?
在实践中,企业尤其是个体经营者经常会碰到这样一个问题:如果零售商购进正品商品后,为了适应消费者需要,将商品打开包装、重新分装并自行制作包装(上面标明原有商标),是否涉嫌侵害原商品商标权呢?以下展开分析。
“商标权穷竭原则”是指商标权人一旦将商品合法投入流通领域以后,其他人再次转让的行为不受商标权人的控制,不必征得商标权人的同意。
这是因为,从合理性的角度,权利人的商标权已经在商品的第一次销售中通过经济报酬得到了体现,不应该在以后的流通环节中重复获益;从权利特性的角度,商标权要控制的是商标与厂商的联系,只要这种联系没有被切断或歪曲,就没有受到特别保护的必要。
因此,只要中间商没有对商品内容或者产品商标另行改变,则商标权人无权干涉。
需要指出的是,“零售商分装商品自制包装”的行为,事实上却正有可能“切断或者扭曲”前文所说的商标与厂商的联系,导致中间商对商品的利用逾越了物权的界限而侵入到了商标权的领地,就会面临权利人商标侵权的指控。
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法院作出了回应。
在“不二家”商标案(2015年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保护案件)中,被告从他处购得“不二家”散装糖果和标有“不二家”商标的138g铁盒、258g铁盒和100g纸盒,然后将散装糖果包装于三种规格的包装盒中进行销售,遂被不二家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行为损害了涉案商标所承载的功能,构成商标侵权,原因是商标包装承载着美化商品、宣传商品、提升商品价值等重要功能,而重新包装必然与原装在美观程度上存在差异,会贬损相应功能。
因此,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从该案可以看出,正品未经许可的再次包装行为同样可能会损害商标权,换言之,此种情况下不适用“商标权穷竭原则”。
这种中间商分装正品商品、重制商标包装的行为,之所以涉嫌侵权,除了前面所述的商标理论,还有背后深层次的经济学原因。
众所周知,商品制造商需要争取利润最大化,而商品销售利润与产品单价、产品单品容量(重量、数量)等密切相关。
因此,单个商品的容量和单价,并非制造商任意确定,而是包含着对商业策略和经营利益的考虑。
例如,在超市柜台上常见的某知名品牌的矿泉水,有350ML的小瓶装和550ML的大瓶装两种规格,但是,他们的售价却是相同的,都是1.5元。
显然,这很不符合人们心目中的价格认知。
那么,为何同种商品的不同包装,其售价却完全一致呢?这很可能是因为,这一矿泉水制造商对消费群体进行了分群经营的策略。
对于那些收入较低的消费群体而言,他们更关注的是产品的性价比,因此物美价廉的大瓶装更符合他们的消费需求;对于那些收入较高的消费群体而言,他们对于这种日常商品的价格并不敏感,而是更加关注产品的便携、环保等其他方面,因而更为青睐小瓶包装。
不难想象,如果零售商以1.5元的价格购入大量大瓶装的矿泉水,在自行分装为小瓶装的矿泉水后销售,即使同样使用原有商标,也仍然会涉嫌构成对原矿泉水制造商商业权益的损害。
如前文所述,销售商购入正品商品后,在商品经过重新包装、分装后另行贴附他人商标,可能涉嫌商标侵权,但是,这种行为也有例外。
如果对他人商标的使用出于善意并且没有不当利用他人商誉资源和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也没有误导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并且是为了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合理的商业活动需要,就仍然可以构成合理使用。
典型例子是,对于一些本身难以附着商标的大包装商品,如水泥、砂糖、大米,零售商在分装后无法使用原来帖附在大包装上的商标,因此只能自行标识,由于此时的添附行为仍然没有改变商品来源,零售商的动机也是为了善意提示消费者,因此这种行为不宜认为是对商品性质的加工或者制造,相应的行为自然不应评价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的使用。
来源: 中文网( 。cn)
为何会出现商标驳回复审?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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