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1095-8705
最新公告:NOTICE
8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详情参阅资讯中心公告

专利申请

当前位置:专利申请 > 国内专利 > 专利申请 >

专利申请最后却失败了是什么原因,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有什么不同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8 15:22:5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申请最后却失败了是什么原因,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有什么不同

专利申请最后却失败了是什么原因



有些朋友是花费了一些时间和精力,然后自己发明了专利,可是在进行专利申请的时候发现没有通过,这个真的是让人感觉到无比的遗憾。

虽然说的确让人不开心,但是我们也要去分析原因,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情况,导致失败了以后就要尽可能的去避免这些容易导致失败的因素,那这样一来才不会打消我们的创作方面的积极性,而且分析了这些原因,对症去加以解决,再一次的去提出申请,到时候又可能重新申请成功,所以今天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申请失败的几个重要原因。

专利申请如果是失败了可以考虑一下这几个原因,比如第1个是不是因为实用性不够或者是不够新颖而导致的。

有些朋友的确是耗费了时间和心血去做了一些发明,但是这个发明搞出来了之后和其他的一些发明比较的近似,或者已经有了类似的专利,那这样的话是不容易申请通过的,还有就是这个东西虽然说发明出来了,但是它基本上没有什么实用性,说的更直白一点就是中看不中用,那这样的话就没有办法顺利的通过申请。

第2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虽然说专利是个好专利,但自己提交的这些材料可能不完整,也可能会有缺失,还有就是在提交材料的时候,涉及到里面一些比较重要的技术细节描述的时候,可能文字性的描述解释得不清楚不详细,人家审核人员搞不清楚,这究竟是怎么回事,那这样也有可能会最终失败。



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有什么不同



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有什么不同呢?这种专利很明显和发明专利存在着很多的不同之处。

比如说这种专利一般是没有一个固定的外观形状。

而且这种专利可以去申请,他的实用性很强,但是并不要求这种专利有太多的创造性的东西。

也就是说这种专利很多时候要求相对来讲就要没有那么高。

这就意味着很多普通人也可以去获得申请这样的一种专利。

那今天就来给大家聊一聊关于这种专利的一些情况。

其实我们可以从一种更加通俗的角度来理解实用新型专利。

比如在做某一个事情的时候,比方说生产某一个产品,或者是去实现某样的一种功能。

如果有一种比较好的方法,采用你的这种方法,能够节约时间,能够大幅的去提高效率,那这样的一种方法,实际上也是可以去申请这种专利的。

这个很明显就是和发明完全不一样。

如果是发明的话肯定要发明一个东西出来,而且这个东西它可能会有一个空间方面的形状要求,也可能会有技术上面的一些东西,但是这种实用专利就没有这一方面的要求。

比方说可能是有一个发明,然后这个发明它里面可能会有一些零部件,可能会有一些相对的固定位置等等,那这个玩意儿就可以称之为是发明,但是我们这种实用型的专利就没有要求这里面会有某一个固有的零件部位,或者没有一个固有的结构构造。

也不会要求有机械方面的一些配合联系等等,这个就是实用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又一大区别。

以上就是今天给大家分享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一些不同之处。

这种实用型的专利只要你有你就可以去提出申请,一旦申请获得了这样的专利,那么这个专利有效期一般都是10年时间。

也就是说在这10年时间里面你就可以享受这种专利给你带来的好处。

这种专利同样具备了发明创造专利的一些特点,比如说这种专利它具有专有性,具有地域性。

同样会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如果发现有人侵犯了你的专利权益,你同样可以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



[专利申请]浅析权利要求的修改



权利要求书是用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重要法律文件。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申请人经常会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

在不同程序下,权利要求书修改的要求也不相同。

为了避免混淆权利要求的修改要求,本文就权利要求的修改予以简要讨论。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 本法条作为权利要求修改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明确规定了所有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修改的底线:权利要求的修改,不能够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任何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的修改都是不允许的。

根据专利申请文件所处时机的不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类型包括:主动修改、被动修改和依职权修改。

其中: 主动修改: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 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 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被动修改: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

根据审查程序的不同,可以包括针对授权前或驳回前的审查意见所作的修改、针对复审程序所作的修改、针对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修改。

依职权修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除了上述三种修改方式,在实际处理过程中还经常会遇到审查员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的修改,这种修改包括:法律规定的主动修改机会以外的时间做出的主动修改,以及在被动修改机会中,不是针对审查意见所作的修改,审查员可依据程序节约原则接受修改,也有权不予接受。

从专利申请文件递交,到专利授权或者专利无效,申请人可能需要对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进行多次修改。

由于不同的时段的具体修改要求也不尽相同,下面对不同时段的修改要求分别进行讨论。

发明专利申请包括两个主动修改的时间,即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的时间点,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的时间范围。

实用新型只有一个主动修改时间范围,即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

在主动修改所允许的时间内,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多次修改。

主动修改的依据是以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为依据,即不能超出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这是自专利申请文件递交后,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的约束条件最少一种修改方式。

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2.1列出了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修改的7种方式。

这里提出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概念,应当与“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的概念相区分。

在实际的修改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修改扩大了“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但并没有超过“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情形,比如在说明书中记载了比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更大的技术方案。

针对授权前或驳回前的审查意见所作的修改是指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所进行的修改。

与主动修改依据的区别点在于,除了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约束,还包括: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没有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修改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扩大、保护范围改变都是不允许的。

在审查指出第二部分第八章5.2。1.3中列出了不予接受的几种情形,包括: 1.1)主动对技术特征删除、改变,导致扩大了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1.2)主动修改权利要求主题,修改后的主题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 1.3)主动增加原权利要求中没有出现过的独立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

上述三种修改方式,虽然没有超过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由于修改并不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所作的修改,因而审查员也不予接受,不属于针对授权前或驳回前的审查意见所作的修改。

针对复审所作的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合议组指出的缺陷。

和针对授权前或驳回前的审查意见所作的修改方式相比,存在如下区别:

专利申请最后却失败了是什么原因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更多关于 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有什么不同 的资讯,可以咨询 乐知网。



(乐知网- 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业务)。


关键词: 申请专利 专利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