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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提升企业效益效果明显,商标指示性使用的认定标准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8 15:22:4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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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提升企业效益效果明显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发布《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专利活动与经济效益统计分析报告》(下称报告)。

报告显示,2022年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专利创造持续活跃,当年有专利申请、专利授权或截至当年年底拥有有效专利(下称专利活动)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强度更高,大部分有专利活动的企业的平均营业利润、平均主营业务利润率均高于所有企业平均水平,专利活动促进经济效益提升效果明显。

近年来,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专利创造保持了持续增长态势。

报告显示,2022年我国37.9万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有专利活动的企业10.2万家,占比超过1/4。

2022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共申请专利79.4万件,其中发明专利占比超过1/3。

截至2022年年底,拥有有效专利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为9.45万家,拥有有效专利200余万件。

2022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专利申请量是2011年的1.98倍;专利授权量是2011年的1.84倍;有效专利拥有量是2011年的2.93倍。

相对而言,发明专利增长更快,2022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2011年的2.5倍,授权量达到2.8倍。

从企业专利活动与企业经营效益的对应关系可以看出,专利活动为企业的营收增长和利润创造提供了有力支撑。

从企业营业利润来看,2022年有专利授权企业的平均营业利润为4400万元,有专利申请企业的平均营业利润为4260万元,拥有有效专利企业的平均营业利润为3630万元,均高于全部企业1899.2万元的平均营业利润。

从企业主营业务利润率来看,有专利活动企业的主营业务利润率普遍高于所有企业平均水平。

以高技术制造业为例,2022年全部该类企业的主营业务利润率为6.69%,有专利申请和授权活动企业的主营业务利润率分别为7.75%和7.78%,拥有有效专利企业的主营业务利润率为7.52%,有PCT专利申请企业的主营业务利润率为8.53%。

相比之下,有专利活动同时有研发投入的企业的经营效益更好,可见专利活动与研发投入的配合更能支撑企业创新发展,提升企业盈利水平。

以高技术制造业为例,该行业全部企业平均营业利润为3340.1万元,有研发投入的企业平均营业利润为5320.5万元,有专利申请企业的平均营业利润为5460.1万元,有研发投入同时有专利申请企业的平均营业利润高达6754.3万元,是平均营业利润的2倍多。

该行业有研发投入同时有专利活动的企业无论在平均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率或者研发投入强度方面,均高于该行业全部企业的整体水平。



商标指示性使用的认定标准



来源: 中文网( 。cn)作者:李洪江 闫笑男 商标的核心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区分作用则需要通过实际使用来得以实现,因此商标的生命力在于使用。

《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包括商标禁止权,即商标注册人可以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在与其核准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但此处的禁止权并非禁止他人以任何方式使用注册商标,注册权人无法禁止他人对其商标进行合理使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限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包括直接表示商品质量、功能等特点的,或含有地名的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使用。

但实践中,为表明自己是他人品牌的销售商、说明自己的零件产品适配用途、或为他人品牌的产品提供维修服务、或权利用尽状态下转卖商品时,往往需要使用该品牌进行描述或指代,理论界将此种使用情形成为“指示性使用”。

指示性使用也是商标侵权案中未构成侵权的主要抗辩理由之一,但由于我国《商标法》对此并未有完善的规定,本文将从这一概念的来源和司法案例入手探究指示性使用的认定标准。

一 指示性使用的概念来源 理论界普遍认为,“指示性使用”这一概念来源于美国,且正式确立于1992年美国的NewKids案,该案中被告是两家报社,二者分别出版的两份报纸中均涉及一份调查问卷,调查问卷的内容包含题目“哪5个是你最喜欢的?”,答案选项包含了流行音乐组合“New Kids On The Block”,据此,该组合起诉两家报社,认为他们在商业活动中未经许可使用了前述商标,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商业用户有权获得名义合理使用辩护,只要他符合以下三个要求:首先,如果不使用该商标就不易识别的此项产品或服务;其次,在合理限度内进行使用;第三,用户不得做任何暗示与商标持有人有赞助或认可关系”。

但指示性使用的认定标准在美国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后续也经过激烈的学术争论,历经The Beach Boy案和Century 21 Real Estate CorpV。 Lengding Tree案,最终第三巡回上诉法院采用两步走的认定方法,即先由原告提供可能造成混淆的初步证据,再根据NewKids案确立的规则进行分析。

此后,欧盟、德国、英国均以立法的形式对指示性使用进行了规定,即在必要时需说明商品服务的用途,尤其是在配件或零售件领域,以符合工商业诚实信用原则的方式使用他人商标的,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二 我国关于指示性使用的相关规定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仅对合理使用进行了限定,且仅限于描述性使用的范围。

但指示性使用的身影仍然出现在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中,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第2条规定:商品销售网点和提供某种服务的站点,在需说明经营商品及提供服务的业务范围时,可使用“本店修理××产品”“本店销售××西服”等叙述性文字,且其字体应一致,不得突出其中商标部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6个问题的解答指出:“构成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使用出于善意;(2)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3)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描述自己的商品。

”第27个问题的解答,列举了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其中第(3)项行为是:“在销售商品时,为说明来源、指示用途等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此外,根据最高院和部分地方高院的政策指导文件可知,指示性使用通常被认为包含于正当使用中,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规定“被诉侵权人为描述或者说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特点而善意合理地使用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可以依法认定为正当使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第6.1。2 条规定“指示商品或服务特点、来源等的指示性使用在产品修理、零配件制造、产品销售、产品组装等商业领域中,经营者为了向消费者描述其制造、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内容、来源等,应当允许其合理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

但经营者必须遵守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规则,在使用时应当基于诚信善意,不能以描述的需要为由随意扩大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使用商标的具体形式、程度应保持在合理范畴之内,不会对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侵害商标权案件审理指南》8.5 条提到“审查被告是出于描述、说明商品的目的善意使用相关标识,还是出于攀附他人商誉等不当目的恶意使用原告商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7项回答“在销售商品时,为说明来源、指示用途等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等等。

但由于上述指导性文件位阶较低,且具有地域局限性,尚无法避免法律条文相对司法实践的滞后性,因此,关于指示性使用的认定和判断标准仍需参考司法案例的审判观点。

三 指示性使用的司法案例观点 作为侵权抗辩的重要理由之一,司法实践中早有指示性使用的观点出现,相比法律条文的规定也更为先进。

但也正是由于立法阶段的空白,从而导致司法判例观点不一,本文将对部分代表性案例进行评述,以兹探究指示性使用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标准。

(一)司法判例对指示性使用的界定 在(2014)浙台知民初字第108号郭东林与徐梦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为指示其所销售商品的品牌信息,在商品名称中标明商品品牌应属于商标指示性使用。

”在(2014)苏知民终字第0142号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顾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商标的指示性合理使用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善意合理地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以客观说明自己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用途、服务对象及其他商品本身固有的特性,一般要求使用者系基于诚信善意,使用商标的具体形式、程度也应保持在合理范畴之内,且未对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在(2019)辽07民初22号北京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葫芦岛市龙岗区汇雨五金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商标的指示性使用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善意合理地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客观地说明自己商品或服务源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

”在(2021)沪73民终596号克鲁勃润滑剂(上海)有限公司等与袁建国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商标的合理使用包括叙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说明性使用等。

所谓指示性使用是指使用人善意、合理地使用权利人的商标,并客观而无歧义地说明自己商品的性质。

”另有(2018)皖01民初624号“周黑鸭”商标侵权案和(2015)京知民初字第1944号“老干妈”商标侵权案中,法院认为“商标法上的指示性使用是指为指明产品服务的种类而使用他人的商标,同样该种使用情形下,应当不致引起一般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不恰当联想,否则即非指示性使用。

实践中商标指示性使用是指,在销售商品时,为说明产品来源、指示产品用途等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属于正当使用他人商标标识的行为”等等。

司法观点中频频出现对“指示性使用”的定义,也透露出构成指示性使用需基本满足“善意”和“合理必要”等要件。

(二)指示性使用构成要件的审判观点 司法实践对指示性使用的构成要件观点不一,主要集中在二要件说、三要件说。

二要件说即指商标指示性使用需满足主观上出于善意和客观上需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

实践中,对于二要件中的“善意”与“合理必要”并无争议,争议点在于在满足前述两项标准后,是否需要考虑“不会产生混淆和误认的可能性”,此即为三要件说。

实践中采取三要件说的司法案例占大多数,笔者在此借助相关案例进行阐述: 纵览上述相关司法案例审判观点可知,大多数案件中会把“使用行为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任何混淆和误认”作为指示性使用的要件之一。

有的法院单独将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作为一项标准,例如(2017)沪73民终23号案和(2018)皖01民初624号案;有的法院认为商标使用行为容易引起混淆与误认的即属于超出合理范围,例如(2014)苏知民终字第0142号案和(2019)湘民终7号案;也有法院认为正是由于商标使用行为超出合理必要的限度,故而引起混淆和误认,不构成商标指示性使用,如(2015)沪知民终字第185号案和(2020)辽01民初123号案。

此外,如上述(2019)沪民再5号案中,再审法院为追求利益平衡,调整原一、二审判决的三要件说观点,认为客观上可能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商标使用行为并非一概不构成商标合理使用,即使可能导致混淆的也应综合考量善意、合理必要及商业管理等因素综合判断。

四 指示性使用的相关问题考量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需要做的流程步骤



1。申请阶段准备的文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摘要如下。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委托书)上述文档能够通过上述文档准备CPC客户端递交国家知识局。

2。在审判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接到申请文件后传出受理通知书和付款通知书,申请者应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申请日期2个月)交纳申请费。

申请费一般是500元。

假如申请者申请免减备案,可以申请免减85%的费用。

3。在审查阶段,中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了初步审查,主要针对独创性。对于创造性和实用性问题审查,若是在审查环节中传出审核意见通知,需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审核意见。

经核查合格的,能够公告并颁发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实用新型专利只是初步审查,主要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满足专利法的需求。

4。授权阶段 (1)授权:审查合格后,审查员将传出专利授予通知。

申请者接到专利授予通知后,应当办理以下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专利登记费。授权授权。公告印刷费及专利证书印花税。

(2)颁发证书:申请者注册后即可获得专利证书。

这段时间大约是2-3个月。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只在审查中审理。初步审查和授权分成三个阶段,没有发布和实际审查。

因此,与发明相比,实用新型更容易授权。

若是在其他准许里没有答复,审查通常在5个月内授权。

如果你想加速实用新型的授权,您可以使用两种形式:专利优先审查和专利预审。



专利提升企业效益效果明显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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