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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王老吉共享红罐凉茶装潢,加多宝要做回红罐?,职务发明人不得依据专利法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8 15:22:02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与王老吉共享红罐凉茶装潢,加多宝要做回红罐?,职务发明人不得依据专利法第十六条获得地方政府专利资助

与王老吉共享红罐凉茶装潢,加多宝要做回红罐?



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对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加多宝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简称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药集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上诉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结合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历史发展过程、双方的合作背景、消费者的认知及公平原则的考量,因广药集团及其前身、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均对涉案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发展和商誉建树,各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将涉案包装装潢权益完全判归一方所有,均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并可能损及社会公众利益。

因此,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消费者认知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由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

在此基础上,广药集团所称加多宝公司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商品,以及加多宝公司所称大健康公司根据广药集团授权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商品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的主张,均不能成立,对广药集团及加多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予以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还在终审判决中指出,知识产权制度在于保障和激励创新。

劳动者以诚实劳动、诚信经营的方式创造和积累社会财富的行为,应当为法律所保护。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应当以维护有序规范、公平竞争、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为己任,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明确的法律预期。

知识产权纠纷常产生于复杂的历史与现实背景之下,权益的分割和利益的平衡往往交织在一起。

对这类纠纷的处理,需要我们充分考量和尊重纠纷形成的历史成因、使用现状、消费者的认知等多种因素,以维护诚实信用并尊重客观现实为基本原则,严格遵循法律的指引,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正是基于上述立场和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确认双方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共同享有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均曾为“王老吉”品牌商誉的积累,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在有效提升企业知名度的同时,也获得了巨大的市场利益。

但在“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关系终止后,双方所涉知识产权纠纷不断、涉诉金额巨大,引发了社会公众的一些关切与担忧,还有可能损及企业的社会评价。

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合理避让的精神,善意履行判决,秉持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珍视经营成果,尊重消费者信赖,以诚实、守信、规范的市场行为,为民族品牌做大做强,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而努力。

在最高人民法院宣判后,王老吉与加多宝分别发出了官方声明。

又能穿小红衫了,加多宝欢欣鼓舞,奔走相告。

王老吉略显淡定,表示尊重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

最高法院认为,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合理避让的精神,善意履行判决,秉持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珍视经营成果,尊重消费者信赖,以诚实、守信、规范的市场行为,为民族品牌做大做强,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而努力。

合理避让,善意履行。

关于加多宝是否会用回红罐包装,网上也有一番讨论。

有观点认为,加多宝已经花费大量营销费用,打响了金罐加多宝的知名度,再度启用红罐凉茶并没有太大意义。

目前的凉茶市场更需要形象和战略的差异化,当然,也不排除加多宝推出红罐凉茶来干扰竞争对手。

如果真要启用红罐,加多宝必然也会通过大数据分析,评估市场风险和预期。

从包装上来看,目前国内三大凉茶品牌:王老吉、和其正的罐装凉茶以红色为主打色,王老吉的盒装凉茶则一直使用绿色;加多宝在与王老吉的包装装潢纠纷案之后改用金色,其盒装凉茶则使用红色。

值得关注的是,王老吉近期推出了几款盒装新品凉茶,采用的绿色新包装有点亮眼!看来,王老吉已经向前看啦! 话说回来,王老吉和加多宝的商标、广告语、包装系列恩怨,几乎引发了一场全民口水战,也将凉茶的知名度炒到一个制高点,新的凉茶品牌不断冒出,凉茶产销量更是节节攀升。

据相关资料显示,目前中国市场上凉茶品牌超过50个,中国凉茶产量在2010-2015年的5年的时间内翻了一倍。

乍看上去,凉茶市场欣欣向荣。

而王老吉和加多宝的战争中,营销费用高涨,凉茶整体价盘下跌,利润率逐渐降低。

“在王老吉与加多宝这两年大打出手争抢地盘的形势下,凉茶的整体价盘已然下跌,甚至有些重点餐饮终端这些品牌已经做十搭七了,算下来一罐不到2元钱。

” 此前两家企业虽然将凉茶行业发展壮大,但已经使该行业面临天花板,想要突破也有一定难度。

市场上饮料产品不断推陈出新,大众口味变化迅速且越来越难迎合。

除了包装、广告语、商标外,“凉茶领导者们”下一步还能玩出什么新花样? 商品的包装装潢可以通过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方式加以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还为其提供选择或者兜底的保护。

1。 《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商品包装装潢中的图案装饰、文字设计和色彩的运用,符合新颖性、富于美感和实用性的条件,就能够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在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

2。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根据该条规定,三维标志和要素的组合可以申请注册商标。

如果一个企业认为它产品的包装装潢的显著性达到了产品商标显著性的程度,就可以将该包装装潢申请为立体商标,或者各种要素组合的商标。

3。 商品的包装、装潢无论是三维的立体造型,还是平面的文字、图形、色彩或者其组合,都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性,都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因为商品包装装潢是一种表达方式,是一种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特征。



职务发明人不得依据专利法第十六条获得地方政府专利资助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职务发明人是否可以依据专利法第十六条直接获得地方政府的专利资助。

为此必须明确地方政府专利资助的法律性质及专利权人与职务发明人之间对该笔专利资助申请成功后的权属和处分有无另行约定。

地方政府的专利资助,是由地方政府提供给专利权人的行政资助资金,与专利法意义上的单位应当给予职务发明人的奖励或报酬有本质区别。

如果职务发明人与专利权人之间没有关于将地方政府的专利资助作为补充的职务发明奖励或报酬的约定,职务发明人主张该笔资助于法无据。

原告曾艺系被告重庆工商大学在职老师,2013年原告作为职务发明人获得职务发明专利十八项。

原告认为,根据《南岸区专利资助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被告的科研奖励政策及历年做法,其应当获得南岸区政府的专利资助54000元。

被告则称已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原告的职务发明专利进行了奖励,且按南岸区政府专利资助办法规定,获得政府专利资助的申请人应当是专利权人即被告而非职务发明人即原告,被告并无义务向南岸区政府提出专利资助申请。

曾艺遂以其财产受到损害为由将重庆工商大学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损失即南岸区政府专利资助54000元和相应利息损失7776.00元。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8年3月10日印发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了第一专利权人才有资格提出申请专利资助。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规定,原告系涉案十八项发明授权专利的职务发明人,被告系专利权人。

又据专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结合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已就原告诉请的涉案十八项授权专利给予了原告相应的奖励。

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职务发明人是否可以依据专利法第十六条直接获得地方政府的专利资助。

为此必须明确地方政府专利资助的法律性质及专利权人与职务发明人之间对该笔专利资助申请成功后的权属和处分有无另行约定。

1。职务发明人获得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发放的奖励于法有据 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本案原告系被告在职教职工,其利用被告的物质技术条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案涉十八项发明授权专利系职务发明专利,原告是发明人,被告是专利权人。

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由此可见,专利法意义上的职务发明奖励或报酬是指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给予职务发明人的奖励或合理报酬,职务发明人获得奖励或合理报酬于法有据。

根据《重庆工商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和《2013授权发明专利奖申请表(曾艺)》等相关证据,能够证实,被告在日常科研成果管理工作中,已经制定了详细的规章制度对教职工在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研成果如何登记、奖励进行了规定。

实际上,针对原告诉请的案涉十八项授权职务发明专利,被告已经给予职务发明人每项授权专利12000元的奖励,该奖励远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的标准,被告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给予职务发明人奖励的义务。

2。地方政府提供的专利资助与专利法意义上的职务发明奖励本质不同 如前所述,针对专利法意义上的职务发明奖励或报酬,专利权人应当与职务发明人就奖励或报酬的方式和数额进行约定或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加以规定。

本案涉及的地方政府专利资助则与专利法意义上的奖励或报酬性质完全不同。

庭审中,原告主张应当获得每项发明专利3000元政府专利资助的依据是《通知》,该《通知》第五条对于“资助条件”作了详细的规定“……(二)第一专利权人为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通知》第七条规定“……,专利资助金的申请应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本案被告系专利权人,在无其他共同专利权人的情况下,被告系自然语境下的第一专利权人。

因此,根据《通知》的规定,只有被告才符合向南岸区政府申请专利资助的主体条件。

3。原告主张因被告过错未能获得地方政府专利资助的损害赔偿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被告是案涉专利的专利权人,只有被告才有权利针对政府专利资助提出申报;若申报成功,被告就是这笔专利资助的所有权人。

被告当然可以凭借其意思表示或管理规定自主决定是否申报、何时申报及申报成功之后如何处分该笔专利资助。

原告仅凭“被告一直以来都是把申报下来的资助金发放给职务发明人的惯例”来主张当然获得该笔专利资助没有事实依据。

另外,庭审中原告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在相关的管理规定或明确意思表示将该笔专利资助(如有)转让或赠与原告。

尽管被告事实上历年来均组织或办理政府专利资助的申报工作且将该笔专利资助发放给职务发明人,这也只是作为国家公办高校的被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分其财产性利益的一种权利。

若将必须及时申报专利资助的义务强加于被告,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因此,原告主张因被告过错应赔偿其损失的南岸区专利资助及利息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和合意表示,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深圳签订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协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深圳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协议签字仪式现场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深圳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协议签字仪式在京举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广东省委常委、深圳市委书记王伟中出席活动并讲话。

双方一致表示,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共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高地,努力把深圳打造成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战略支点。

申长雨对于近年来深圳市知识产权工作取得的新进展新成绩给予充分肯定,并就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双方务实合作提出四点意见建议: 一是携手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引领我国知识产权由大到强、由多到优的战略转型,筑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根基。

二是携手推进知识产权严格保护和综合运用,以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南方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等工作为重要抓手,真正把深圳打造成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样板区域和国家知识产权运营交易的重要枢纽平台。

三是携手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发挥知识产权综合效益,打造知识产权改革的“深圳样板”,为全国提供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好经验好做法。

四是携手扩大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特别是共同推进面向“一带一路”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和粤港澳大湾区的区域合作,促进深圳高水平对外开放。

王伟中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长期以来给予深圳市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和支持表示感谢。

他表示,深圳将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和广东省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全面落实合作框架协议各项任务,把知识产权工作作为创新发展和营商环境改革的重中之重,依法实施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深化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加快构建与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相匹配、与国际通行规则相接轨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系,努力打造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把深圳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高地和重要战略支点。

深圳市委副书记、市长陈如桂介绍了深圳市知识产权工作情况。

数据显示,深圳市PCT国际专利申请量达1.96万件,同比增长47.6%;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达5.6万件,同比增长41%;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超过80件,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0倍,专利创造呈现量质齐升的良好局面。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茂于与深圳市副市长黄敏代表双方签订合作框架协议。

据了解,合作框架协议包括共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高地合作机制、共建知识产权重大政策法规体系、共推知识产权重大工程项目、共同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四方面20项合作任务。

其中,围绕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双方将共同推进知识产权体制机制改革、权益分配改革、“放管服”改革以及知识产权领域军民融合工作等改革任务,打造深圳创新发展的新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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