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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国家标准,「商业秘密」将被纳入知识产权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8 15:21:2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国家标准,「商业秘密」将被纳入知识产权客体

《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国家标准



《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国家标准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管理职责、运营管理、知识产权侵权处理、资源保障、评价与改进等八章。

适用于商品交易市场活动的相关方,包括建立并持续完善商品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市场经营管理者;为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提供咨询的服务机构;针对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供评测的第三方机构。

第1章“范围”、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第3章“术语和定义”规定了本标准适用的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用要求、规范性引用文件以及标准中相关术语的定义。

第4章“管理职责”明确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者责任。

包括最高管理者、要求商户作出承诺、知识产权保护方针、知识产权保护目标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等五方面内容。

目的在于明确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者的最高管理者应发挥其对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导作用,持续推动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体系建设。

第5章“运营管理”对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总体要求、市场准入、商品采购及销售管理、知识产权诚信管理等四方面内容。

明确了商户入驻环节、商户在商品采购及销售环节的具体要求,指导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者制定知识产权诚信制度。

第6章“知识产权侵权处理”包括侵权通知发出、侵权通知受理与处置、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四方面内容,规范了侵权通知发出的流程、渠道和要求,明确了侵权通知处置及结论处理措施,推动商品交易市场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和维权援助机制。

第7章“资源保障”明确了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者应提供相关配套的资源,保障知识产权工作的有效实施。

包括总体要求、组织保障、财务资源、信息和知识资源、合作关系管理等五方面内容。

要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者应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做好场内商户知识产权拥有情况和知识产权纠纷情况等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积极加强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业协会等开展合作,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8章“评价与改进”包括概述、内部评审、改进与提高等三方面内容。

明确了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者应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评价制度,定期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我评估,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着重评价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商业秘密」将被纳入知识产权客体



《民法总则》第123条第2款第(5)项将“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客体予以保护,使得过去因对于“商业秘密”性质的争论尘埃落定,这也是我国民事实体法律对于商业秘密权的立法肯定。

商业秘密起源于罗马法,而商业秘密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出现在1623年英国的《垄断法令》。

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普遍重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有所规范。

商业秘密一词首次在我国法律条文中出现,是在《民事诉讼法》(1991)第66条及第1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第154条对《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商业秘密”提出进一步的解释,但是由于《民法通则》等实体法律没有规定商业秘密,因而在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时所要依据的实体法缺位。

直到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明文昭示“商业秘密”也是一种权利,才使审理商业秘密的案件多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主要的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123条规定了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为设立商业秘密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认定商业秘密权就是知识产权,并且以商业秘密权对民事主体的商业秘密予以法律保护,给予权利人商业秘密权的民法保护提供了最为基本的法律依据。

此外,《民法总则》把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的客体予以保护,还特别有助于树立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理念,使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有机结合起来,构建和巩固良好的市场秩序。

商业秘密权是指市场经营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法定范围内自由支配商业秘密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商业秘密权的性质是知识产权,具有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是对创造性成果给予保护的权利形态。

但和传统的知识产权不同,商业秘密权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因为传统的知识产权具有公开性、期限性、绝对排他性等特征。

商业秘密权具有以下独有特征: 第一,商业秘密权具有相对排他性。

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同一商业秘密的多个权利主体都可以对商业秘密进行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

第二,商业秘密权的客体即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身也具有其特征,其中,技术秘密的创造性有高有低,经营信息通常无明显的创造性,在确定一项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时,其秘密性和价值性成为关键。

第三,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限不具有确定性。

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限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只要商业秘密不由权利人公开或不被侵权行为人泄露出去,就一直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四,由于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商业秘密权的确立无须国家审批,自商业秘密产生之日就自动取得。

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主体包括商业秘密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当商业秘密权遭到侵害时,所有人和使用人都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并承担法律责任。

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即使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也都可以成为商业秘密权的主体。

商业秘密权的权利客体就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就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没有确切的范围,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技术信息,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制造技术、设计或制造方法、产品配方、工艺流程、测试技术、电路设计、技术指针、专利动向或新技术影响的预测、图纸、模具、样品、操作手册、技术文件、数据库等。

二是经营信息,通常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方法、营销策略、客户名单、营销情报、产品短中长期的发展方向与趋势、不公开的财务资源、需保护的第三方商业秘密、管理诀窍、采购渠道等。

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 一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秘密性,是商业秘密所处的状态应当是没有被公开过、不为公众所普遍周知的,这是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的最大不同点,也是商业秘密最本质的特征。

二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价值性,是商业秘密通过现在的或者将来使用的,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现实或预期的、潜在的经济利益而保持竞争优势。

三是具有实用性,是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具有确定的实用性,是实现商业秘密价值性的必然要求。

四是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即保密性,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该要件强调的是权利人的保密行为,而不是保密的结果。

商业秘密权的内容,是关于行使“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与义务。

由于商业秘密权是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与有形财产权利人一样,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一是占有权,权利人对商业秘密实际上的控制与管理。

权利人对商业秘密实际上的控制与管理,是商业秘密带来竞争优势的前提。

这种控制与管理包括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防止他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泄露与使用。

二是使用权,权利人依照商业秘密的性质和用途对商业秘密加以利用。

权利人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他人不得干涉。

在法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非权利人也可以使用该商业秘密。



2023年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征集项目



项目名称 2023年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 征集项目(深圳市) 项目级别 省级 项目类型 资质类 申报对象 制造业或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资助标准(好处) 1、政府资助鼓励: 深圳市:每家20万元 区配套:龙华区10万,龙岗区20万,南山区10万,大鹏新区30万,宝安区30万,罗湖区10万 2、申请市级贯标资助的基础 申报条件 (一)在深圳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良好。

(二)属于制造业或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三)上年度 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

为落实《广东省“互联网+”小镇创建工作方案》《共建广东省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战略合作协议》,加大对省级“互联网+”小镇及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支持力度,对注册地在广东省“互联网+”创建小镇或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内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要求放宽至达到5000万元。

目前,我市有南山、坂田两个省级“互联网+”小镇。

“互联网+”小镇内企业的注册地应在南山的讯美科技广场、怡化金融科技广场、南山智园、蛇口网谷4个园区或坂田街道内。

另外,我市有龙华一个省级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

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内企业的注册地应在龙华区。

(四)两化融合基础条件良好,数字化建设具备一定基础。

管理规范,对建立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有需求。



《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国家标准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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