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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粉精华液 Lantian及图” 商标不予注册,深圳小微企业福利!一年最高可获资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8 15:20:2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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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粉精华液 Lantian及图” 商标不予注册



商评字[2017]第0000132415号 申请人:淮阳县蓝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财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北京泰和恒丰科贸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匠营横七条30号正邦嘉园2号楼212号 申请人因第14876938号“授粉精华液 Lantian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6)商标异字第0000038615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6年12月05日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异议商标 原异议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被异议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之中文“授粉精华液”是产品通用名称,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解。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原异议人请求对 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原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了网页截图等证据。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答辩意见,原异议人并非提出不予注册申请的适格主体。

被异议商标中的“授粉精华液”是产品通用名称,申请人已放弃专用权。

被异议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应为“Lantian及图”,该部分作为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被异议商标用于产品宣传,并未带有欺骗性,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解。

综上,申请人请求对被异议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网页截图、媒体报道材料、产品图片等证据。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授粉精华液”是农资行业内对可代替昆虫对农作物授粉的农业药物产品的通用名称。

被异议商标显著性识别部分为“授粉精华液”,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有商标的识别作用。

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知晓被异议商标中汉字部分“授粉精华液”是产品通用名称,是农资行业内对可代替昆虫对农作物授粉的农业药物产品的通用名称,故在申请被异议商标时就已声明放弃该部分文字的专用权。

被异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应为“Lantian及图”,并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

被异议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已具有一定的商标识别作用。

综上,申请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获得的荣誉; 2、代理合同、收据; 3、参展合同; 4、产品图片等。

原异议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6月17日申请,指定使用在农业用肥等商品上。

我委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及原异议人均认可“授粉精华液”为农资行业内对可代替昆虫对农作物授粉的农业药物产品的通用名称。

被异议商标由中文“授粉精华液”和“Lantian及图”左右排列组成,其中“授粉精华液”居于主要识别部分。

虽然被异议商标放弃了该中文的专用权,但考虑到其在被异议商标中居于主要识别部分,依然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识别,鉴于“授粉精华液”为相关农资行业的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故被异议商标用于指定使用的农业用肥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上述商品的通用名称,整体缺乏作为商标识别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不予注册的情形。



深圳小微企业福利!一年最高可获资助近百万!



8月17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深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知识产权项目操作规程(暂行)》(以下简称“《规程》”)。

《规程》规定,小微企业新增四项专享福利:商标注册资助、著作权登记资助、专利保险资助、知识产权孵化基地及在孵小微企业资助! 1、商标注册资助 每件资助500元。

2、一般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 每件300元。

通过本地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受理或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100元,获得过深圳市科技创新券的服务机构不再重复资助。

3、专利保险保费资助 投保专利保费资助标准按投保企业实际支付的保费金额给予全额资助,但投保专利属于发明专利的,每件资助不超过1万元,属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每件资助不超过8000元。

4、知识产权孵化基地及在孵小微企业资助 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孵化基地”的单位,一次性资助50万元;给予在孵小微企业的场地租赁资助的补贴标准为实际支付房租的60%。

深圳市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进行认定。

申请资助的小微企业必须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国家工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截图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查询网址:http://xwqy。gsxt。gov。cn/),无法提供的,不予受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工作,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458号)、《关于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14号)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深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中央补助资金中安排用于加强我市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仅含专利、商标、版权)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该专项资金优先用于符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助条件的小微企业。

本规程资助对象为深圳市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进行认定。

申请资助的小微企业必须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交国家工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截图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查询网址:http://xwqy。gsxt。gov。cn/),无法提供的,不予受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集中审批、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资助的范围包括: (一)深圳市小微企业商标注册资助; (二)深圳市小微企业一般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 (三)深圳市小微企业专利保险保费资助; (四)深圳市知识产权孵化基地及在孵小微企业资助。



PCT申请基本知识



答:2007年4月《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的修改引入了“援引加入”的方式,《细则》4.18对援引加入作出了说明:如果一件国际申请,在受理局首次收到《专利合作条约》(下称《条约》)11条(1)(iii)所述一个或者多个项目之日,要求了在先申请的优先权,那么请求书中可以包含这样的说明,如果《条约》11(1)(iii)(d)或(e)所述的国际申请的某一项目,或者本《细则》20.5(a)所述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的某一部分不包含在本国际申请中,但是全部包含在在先申请中,根据本《细则》20.6的确认,则该项目或该部分可以为本《细则》20.6的目的援引加入到该国际申请中。

这样的说明如果在当日没有包含在请求书中,可以允许增加到请求书中,但仅限于这一说明包含在国际申请中或者当日随国际申请一起提交。

答:当国际申请缺少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的某一项时,申请人可以通过援引加入克服该缺陷,从而使该申请继续作为国际申请被受理局接受并保留首次收到文件之日作为申请日;或者当国际申请缺少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的某一部分时,申请人可以通过援引加入克服该缺陷,保留原申请日。

申请人提出援引加入请求需满足如下两个前提: 1。请求书中需要包含根据《细则》4.18的声明(PCT/RO/101表),如果该声明未包含在提交申请时的请求书中,应随国际申请一起提交; 2。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已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答:所谓援引加入,是指申请人在首次递交国际申请,由于遗漏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说明书附图的某一项或者某一部分,根据《细则》20.6(a),申请人可以在根据《细则》20.7适用的期限内向受理局提交一份书面意见,确认根据《细则》4.18援引加入国际申请的项目或者部分,并附具: 1。涉及包含于在先申请的整个项目或者部分的一页或者多页; 2。如果申请人没有满足本《细则》17.1(a)(b)或者(b之二)涉及优先权文件的规定,应附在先申请的副本; 3。若在先申请没有使用国际申请提出时的语言,则应附具用国际申请提出时的语言翻译的在先申请译文;或者,如果根据本《细则》12.3(a)或者12.4(a)要求提交国际申请的译文的,应附具用提交国际申请时的语言和译文使用的语言两种语言的在先申请译文; 4。如果是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的一部分,要说明该部分包含于在先申请中的位置,以及在适用的情况下,包含于(iii)项所述的任何译文中的位置。

如果受理局发现满足《细则》4.18和上述所有要求,并且所遗漏的项目或者部分完全包含在所涉及的在先申请中,则应认为在受理局首次收到《条约》第11条(1)(iii)所述的一个或者多个项目之日,该项目或者部分已经包含在据称的国际申请中。

答:援引加入的时机可以分为以下3种情况: 1。申请人收到受理局发出的PCT/RO/103通知书,通知书指出申请没有表面上看来像是说明书的部分,或申请没有表面上看来像是一项或几项权利要求的部分,导致该国际申请不满足《条约》11条(1)(iii)。

在PCT/RO/103通知书中指出的期限内,申请人可以通过援引加入的方式,使申请符合《条约》11条(1)(iii)(d)和(e),在这种情况下,当国际申请也同时满足《条约》11条(1)的其他要求时,该申请可以视为满足《条约》11条(1)的要求而被受理局接受,并保留原先的申请日,否则受理局会发送PCT/RO/104通知书,宣布将该申请不视为国际申请的决定。



“授粉精华液 Lantian及图” 商标不予注册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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