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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发明人具体是哪些人,对比文件技术领域对创造性判定的影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14:55:48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权的发明人具体是哪些人,对比文件技术领域对创造性判定的影响

专利权的发明人具体是哪些人



对于我国专利在进行发明的情况下面可以根据实际设计以及一些相关要求来进行处理,所以说对于我国的发明人在处理相关权益过程当中,是需要根据本身来进行设计,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专利的发明人有什么权利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利权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署名权,即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二)专利权授予后,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获得奖励的权利,中包括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这种精神奖励也属于人身权,形式可为授予专利证书副本、奖章、给予表扬等等。

这些人身权都是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本人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因此不能转让或继承,任何人也不能篡夺或剽窃。

除了以上这点,发明人或设计人还享有一定的财产权。

这种财产权表现为物质奖励,它可以是奖金,也可以是其它形式的物质利益。

物质奖励在两个阶段发给: 在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的所有或持有单位应对发明人或设计人发给资金;本单位实施或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应按税后利润的不同比例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称一奖两酬)。

《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

(一)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性工作的人,例如试验员、描图员、机械加工人员等,均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其中,发明人是指发明的完成人;设计人是指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完成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集体或课题组。

(二)发明创造是智力劳动的结果。

发明创造活动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受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因此,无论从事发明创造的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要他完成了发明创造,就应认定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包括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和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两类。

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既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也没有主要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如果一项非职务发明创造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明人、设计人共同完成的,则完成发明创造的人称之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

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全体共有人共同所有。

发明专利的涵盖范围面广,包括两种类型:(一)产品发明; (二)方法发明。

产品发明是指创造出包含新技术方案的物品。

例如,对机器、设备、工具、用品等物品进行改进而做出的发明创造。

方法发明是指利用规律使用、制造或测试产品的新的步骤和手段。

例如,适用于某种物品的加工方法、测试方法、制造工艺等。

发明可以是产生新的产品或方法,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

当前我国的发明以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占大多数,如为现有产品增添新的技术特征,或对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组合等,只要这种添加和组合能够产生新的技术效果,解决技术问题,就属于发明,能够获得专利权的保护。



对比文件技术领域对创造性判定的影响



案 例 2002年3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535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97203683.0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1997年1月19日,公告日为1998年12月23日,名称为“一种微风吊扇的吊杆”。

其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为: “1。一种微风吊扇的吊杆,靠近圆管形杆身(4)下端螺纹头的一侧开有供电源线穿出的窗口(2),靠近吊杆上端的管壁开有相对小孔(5),其特征在于杆身(4)外密贴一绝缘层(3)。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风吊扇的吊杆,其特征在于杆身(4)可镀覆一层锌膜(7)。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微风吊扇的吊杆,其特征在于绝缘层(3)由套入杆身的热收缩塑料软管经加热收缩密贴于杆身外壁的塑料层构成。

4。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微风吊扇的吊杆,其特征在于绝缘层(3)可用内径相近于杆身(4)外径的塑料硬管挤套杆身外形成。

” 1999年3月8日请求人向专利局提出撤销请求,认为上述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审查,撤销审查组撤销了该实用新型专利,撤销的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

所依据的对比文件是: 证据1:《塑料标准汇编》,中国轻工业出版社,1992年12月出版; 证据2:ZL 95200389.9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1996年5月8日公告。

在撤销决定中,审查员指出: 证据2是一个微风吊扇吊杆的实用新型专利,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相比,其区别仅在于“杆身(4)外密贴一绝缘层(3)”。

从本专利的发明目的(防漏电)出发,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应用本领域的工作经验,无须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故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撤销审查组还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至4进行了审查,认为与证据1和2相比,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至4也不具备创造性。

2000年8月4日,撤销审查组作出了撤销本专利专利权的决定。

专利权人对上述撤销决定不服,于2000年12月24日提出复审请求。

专利权人(下称复审请求人)不同意撤销决定中所述的“从本专利的发明目的(防漏电)出发,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应用本领域的工作经验,无须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的观点,复审请求人认为:撤销审查组在评价创造性时对“本领域”的概念适用范围过宽,电扇、金属吊杆、化工绝缘属于不同的行业,属于相距较远的技术领域,将这些行业的现有技术组合在一起应当是“非显而易见”的;另外,本专利实现了防触电的安全功能,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取得了商业上的成功,故本专利具有创造性。

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驳回复审请求,维持原撤销决定的复审决定。

决定要点如下: 证据2是一个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有关微风吊扇吊杆的实用新型专利,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相比,其区别仅在于本专利的微风吊扇其“杆身外密贴一绝缘层”,从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可以得知,由于在杆身外密贴一绝缘层,可以实现防止触电、使产品的外观更为美观的发明目的。

合议组认为,在微风吊扇的杆身外密贴一绝缘层,的确可以起到防止触电的作用,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可以认为权利要求1是在证据2基础上的一种改进。

证据1是一份聚氯乙烯热收缩套管的行业标准,其中公开了该塑料套管的一些用途和性能:将塑料套管套装在圆柱形的芯轴上,可起到防电绝缘的作用,而且该证据中明确记载了该套管可“用于电器、电子元件绝缘包装”。

在证据2的基础上借助于证据1的教导,提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不存在任何困难,故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案例评析 本案中专利权人不同意撤销决定中所述的“从本专利的发明目的(防漏电)出发,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应用本领域的工作经验,无须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的观点,专利权人认为:撤销审查组在评价创造性时对“本领域”的概念适用范围过宽,电扇、金属吊杆、化工绝缘属于不同的行业,属于相距较远的技术领域,将这些行业的现有技术组合在一起应当是“非显而易见”的;另外,本专利实现了防触电的安全功能,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取得了商业上的成功,故本专利具有创造性。

在审查员进行创造性判断时,对比文件所涉及的技术领域的确是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但这种考虑并非意味着不属于该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所有对比文件都不能被引用。

首先,就本专利而言,在考虑“所属技术领域”时不应当仅仅着眼于产品本身所属的技术领域,还应当考虑其制造过程中相关的技术领域。

虽然电扇产品本身属于电气行业,但是对于电扇制造业来说,除了涉及电气方面的技术之外,还可能涉及若干其他行业的技术,例如机械制造、化工原料、电镀处理等。

所以,从这个层面上讲,金属吊杆、化工绝缘均属于与电扇制造相关的行业,认为它们与电扇“属于相距较远的技术领域”的观点不能成立。

其次,还应当考虑对比文件之间的内在关联性。

这种关联性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面对现有技术中微风吊扇所存在的漏电问题,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绝缘”的技术;其二是在证据1中已经明确记载该聚氯乙烯热收缩套管“可用于电器、电子元件绝缘包装”,这实际上就将“化工绝缘”技术与解决“漏电”问题直接联系在一起。

所以将化工绝缘技术用于电扇技术领域应当是“显而易见”的。

正如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2.2所规定的:

专利购买合同的格式是怎样的



目前我国对专利购买合同并没有强制性的格式要求,当事人可以参考普通的买卖合同格式,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合同条款内容。

更多关于专利购买合同的格式是怎样的的相关知识,接下来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我国对专利购买合同并没有强制性的格式要求,当事人可以参考普通的买卖合同格式,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合同条款内容。

1、转让专利收入需要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增值税、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2、同时按转让专利收入扣除相关税收、费用后,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目缴纳20%个人所得税。

收入扣除缴纳的相关税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后,区别不同收入分别处理: (1)不到4000元的,扣除费用800元: 应纳税所得=收入-800元 (2)收入超过40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 应纳税所得=收入*(1-20%) (3)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20% 第一步:寻找专利转让的途径。

这是专利转让流程中最基本的一个环节,而且也非常容易实现。

宣召专利转让的方法其实有很多,例如可以在专利网站上进行转让,也可以委托专利中介机构,甚至还可以自己寻找相关的企业等方式。

第二步:专利转让人和专利受让人签署专利权转让合同。

这是专利转让流程关键一步。

只有专利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取得一致的意见之后才能有效地开展之后的转让相关工作。

在转让合同中,对于双方的利益都应该有明确地文字内容。

第三步:双方准备好专利转让需要的相关文件,这些文件应该严格地按照规定的形式进行填写,这样就可以缩短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文件的时间,加快审核的速度。

第四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将相关的文件递交给专利局。

这是专利转让流程中重要的一个部分。

因为只有专利局审核通过后才能让专利转让具有法律依据。

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会在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选择适当的专利代理机构也是这个过程中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细节。

第五步:等待专利转让结果。

当专利局审查后,会对审查结果做出通知。

如果审核通过的话,专利局一般会在2到6个月内发专利转让合格通知书。

并且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库中查询到相关的变更结果。

注意事项 1、避免盲目扩大专利价值-对于专利权的转让标底,应以能够成交为原则,否则很可能合作失败; 2、避免求快-专利转让是一个法律程序,建议最好委托相关业内人士(例如律师),进行相关操作,切勿自行随便签订合同; 3、应把合作放在首位-专利开发的目的,除了是对自己的肯定、更重要的是对社会、对生活有益处和贡献,一项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市场容量的专利技术,在没有转化为社会生产力之前,只能是技术,因此实现产业化才是造福于社会和人类的最高标准,在某种程度上适当退让和调低一些标底,同样是很必要的,毕竟合作是需要双方拿出诚意的; 4、做好相关记录-尽可能做好转让过程中的记录,这对于后续问题以及收益分配都是很重要的;在转让之前,不要轻易进行价值评估等操作、尤其是不要轻易根据对方要求进行此类操作,如果确实需要进行评估,尽量明确评估费用担负原则和担负比例、以免上当受骗;在没有完全完成转让手续前,不要轻易交付技术资料和相关图纸等具体信息。



专利权的发明人具体是哪些人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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