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1095-8705
最新公告:NOTICE
8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详情参阅资讯中心公告

专利申请

当前位置:专利申请 > 国内专利 > 专利申请 >

专利审核时没有答复是通过了吗,百分含量类型未公开是否一定会导致公开不充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14:55:1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审核时没有答复是通过了吗,百分含量类型未公开是否一定会导致公开不充分

专利审核时没有答复是通过了吗



在我们进行注册商标的时候,如果在申请商标的等待期限,发现自己的审核没有答复的话,那么根据相关法律程序是否是被判定为通过审核了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专利审核时没有答复是通过了吗问题的解答,我们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专利复审程序是指专利申请被驳回时,给予申请人的一条救济途径。

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权启动专利复审程序,而且必须在接到驳回通知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1)专利申请文件的提交 国家知识产权局是我国负责专利审查的主管部门,专利文件准备完成之后,应当及时提交国家知识产权进行审查。

提交方式包括:现场提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受理窗口,或者寄送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或者递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各地的专利代办处。

(2)专利申请的受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代办处在收到申请文件后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通常而言,在一个月左右就可以知晓该申请是否被正式受理。

如果正式受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出具受理通知书并确定申请日、申请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文件符合要求,将会给每一个专利申请分配一个申请号,目前的申请号由13位数字组成。

(3)专利申请日及其法律意义 提交申请的方式不同,申请日的确定方式也不同,若现场提交,则以现场验收合格日为申请日;若以邮寄方式提交,寄件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专利申请日对专利而言具有重要的法律作用:首先,专利申请日是确定专利是否新颖的基准点;其次,我国专利申请以“申请在先”为原则,即谁先提出申请,该专利权将授予申请在先之人,而申请在先亦是以申请日为衡量基准;最后,申请日是确定专利权期限的起始日期。

专利申请过程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专利申请提出之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通常而言,从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到最终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一般都需要两年以上的时间,部分专业申请因多次答辩,最终需要四、五年才获得授权;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故此其所需时间相对较短,通常六个月到一年便可获得授权。



百分含量类型未公开是否一定会导致公开不充分



2008年10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作出第14938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0510021362。X、发明名称为“一种培育茯苓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四川省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核技术研究所,申请日为2005年7月29日,公开日为2006年2月15日。

经过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9月7日以本申请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中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培育茯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选取优良苓种、母种保存和培养、在此基础上进行原种和栽培种的制作和扩繁,具体工艺如下: (1)母种的培养 母种分离方法为:用无菌水将种苓冲洗数次,再用纱布揩干,最后用75%酒精擦洗种苓外皮,并用0.1%升汞擦洗干净后,进行紫外线灭菌;在无菌条件下,用无菌刀将种苓剖开,用酒精火焰灭菌后的接种铲从种苓较深部位取出黄豆大小的苓肉,接入试管斜面上; 母种培养基的配制为:马铃薯200克,葡萄糖20克,琼脂20克,水1000毫升,0.5克酵母粉,0.5克蛋白胨,pH5.5~6.5; 母种培养过程为:在温度28~32℃,培养2~3天,长出菌丝后,认定无杂菌即可继续培养至菌丝长满斜面; (2)原种的制作 原种培养基的配制为:松木屑76%,麸皮20%,糖2%,石膏粉1%,过磷酸钙1%,含水量50%~55%,pH5.5~6.5; 原种接种培养过程为:在无菌条件下,按常规将母种接入上述配制好的培养基瓶中,置28~32℃温室中培养,经25~30天,菌丝长满瓶即为原种; (3)栽培种的制作 栽培种培养基的配方为:形状为2厘米×10厘米×0.3厘米的松木片65%,松木屑10%,麸皮20%,糖2%,石膏粉1%,过磷酸钙1%,尿素0.2%; 栽培种发菌培养过程为:将上述配料按常规配制后装入15厘米×18厘米×0.005丝米的聚乙烯塑料袋中,经灭菌接种后置28~32℃下培养,经25~30天,当菌丝长满并深入至木片内后即可。

” 专利复审委驳回的理由是:本申请说明书没有清楚地、完整地公开原种的制作阶段和栽培种的制作阶段所使用的培养基组分含量是质量百分含量还是体积百分含量,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不能实现该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申请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07年12月6日向专利复审委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附件1:《药用植物栽培学》,江西中医学院主编,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1980年8月第1版,1983年10月第4次印刷,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200~202页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所述的原种制作阶段的培养基组分为松木屑、麸皮、糖、石膏粉、过磷酸钙。

栽培种制作阶段的培养基组分为松木屑、麸皮、糖、石膏粉、过磷酸钙和尿素。

这些组分都是固体,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它们的组分应该是质量百分含量。

而且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对于这些培养基的含量通常只用百分含量来表示,而不需要指明是质量百分含量,这点在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中可以得到印证,因此本申请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依法组成合议组,对本复审请求案进行了审理。

请求人于2008年7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下列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2:《常用中药种植技术》,姚宗凡、黄英姿编著,金盾出版社出版,2001年3月第2版第14次印刷,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532、533、538、539页复印件; 附件3:《名贵珍稀菇菌栽培新法 银耳 茯苓鸡土从菌》,严泽湘、严奉伟、刘云编著,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2002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46~49、88~91页复印件; 附件4:公开日为2004年8月18日,公开号为CN152125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发明点在于组分和含量与现有技术不同,之所以未指明原种和栽培种培养基组分含量的类型是因为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其是公知常识。

同时,从附件2、附件3和附件4可以看出本申请中原种和栽培种培养基组分含量的类型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的,无须特别说明。

据此,本申请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本申请请求保护一种培育茯苓的方法,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可取代现有茯苓栽培种植用材,不需采伐树木,易于推广,产量高的培育茯苓的方法。

本申请在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记载了该方法的具体步骤,包括选取优良苓种,母种的分离和培养、原种的制作、栽培种的制作等工艺,并针对原种和栽培种的制作具体公开了其条件和参数。

其中记载了“母种培养基的配制为:马铃薯200克,葡萄糖20克,琼脂20克,水1000毫升,0.5克酵母粉,0.5克蛋白胨,pH5.5~6.5”、“原种培养基的配制为:松木屑76%,麸皮20%,糖2%,石膏粉1%,过磷酸钙1%,含水量50%~55%”、“栽培种培养基的配方为:形状为2厘米×10厘米×0.3厘米的松木片65%,松木屑10%,麸皮20%,糖2%,石膏粉1%,过磷酸钙1%,尿素0.2%”等。

驳回决定中认为,上述原种和栽培种培养基的组分含量未指明其百分含量类型,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不能实现该发明,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这些内容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和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可以推知的,因为采用微生物方法对茯苓进行培育是本领域培育茯苓的常用方法,该方法包括母种的培养、原种的培养、栽培种培养等步骤,其中原种、栽培种培养基的组分大多采用松木片、松木屑、麦糠或麸皮、石膏粉等,由于这些组分中大多为固体,为了量取、计算方便,一般都采用质量百分含量来配比。

对于其中所用的水而言,通常会量取其体积,然后计算转化为质量,因此其中水的含量也应为质量百分含量。

也就是说,本申请说明书中虽然未记载原种、栽培种培养基组分含量的类型,但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知晓的茯苓培育领域的普通知识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就可以判断其应为质量百分含量,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依据上述工艺步骤的记载和其知晓的本领域的常识就可以实施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



专利权转让合同签订法律风险审查: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与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专利权转让合同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的范围,那么,专利权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而受让人则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专利权转让与专利申请权转让的区别专利权转让与专利申请权转让两者既有相同之处,也有本质上的区别:(一)专利权转让中订立合同的标的是专利权,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标的是专利申请权;(二)专利权转让发生在专利授权之后,转让人为专利权人,而专利申请权转让则发生在专利授权之前,转让人为专利申请人。



专利审核时没有答复是通过了吗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更多关于 百分含量类型未公开是否一定会导致公开不充分 的资讯,可以咨询 乐知网。



(乐知网- 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业务)。


关键词: 发明专利申请 如何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