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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是几年,关于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的认识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14:53:3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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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是几年



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对于当事人申请的专利权受到侵犯的情形是可以选择按照规定提起侵权诉讼的,按照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当事人的专利遭到侵犯的,协商不成的是可以选择按照规定提起诉讼的。

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根据《专利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1。一般情况下,专利侵权通常有生产性侵权、经营性侵权和间接性侵权三种。

2。生产性侵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产、制造别人的专利产品;二是使用别人的专利技术直接或间接生产并营利的,都称为生产性侵权。

3。方法的使用,只要是为生产经营使用都构成侵权,自行设计制造一台他人专利产品然后为生产经营目的自用,这一制造行为及使用行为也构成生产性侵权。

外观设计专利没有使用性侵权,而只有制造行为的生产性侵权。

4。经营性侵权实际是指销售侵权产品而构成的侵权行为。

销售侵权应是明知是侵犯他人专利权而生产制造产品,并销售。

这种明知应当建立在直接明知而不能以应知道为前提。

5。间接性侵权是以直接侵权的成立为前提条件的,如果直接侵权不成立,间接性侵权就不可能存在。

而间接性侵权的成立,往往有某种程度上的共同故意或明知,间接性侵权通常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 是明知自己所生产的某个主要零件是为某个侵犯专利权者而特别制造的,且不具备通用性,这就有可能构成间接性侵权。

(2) 是提供成套的生产配件由他人组装成产品,而这些成套的生产配件是成套销售的,其组装在一起必然构成侵犯他人的专利的,应当视为间接性侵权,但如果所生产的是通用配件,别人购买以后,还需要加上其他配件才得以组合成产品,除有共同故意外,一般不构成间接性侵权。

(3) 是转让许可性间接侵权,由于将某项技术转让给他人生产,甚至将某项专利许可给他人生产或使用。

生产或使用者构成侵犯他人专利权,转让技术或许可专利一方亦可能构成间接性侵权。

第一、协商与和解。

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均可自行协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调解、斡旋下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

第二、行政裁决或协调。

专利权人在侵权人侵权事实和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况下,可向专利局等有关行政部门举报,由其采取行政措施,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行政处罚。

在行政裁决过程中,有关专利行政部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申请,可对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进行调解。



关于本领域一般技术人员的认识



案 例 1994年5月3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47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本决定涉及申请号为87214353、发明名称为“交直流两用剩磁铁接触器”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1987年10月13日。

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接触器,特别是一种交直流两用剩磁铁接触器,主要由缓冲弹簧[1]和[5]、用硅钢片做成的铁芯[2]和[4]、线圈JC[3]、释放弹簧[6]、常开触头[7]、常闭触头[8]、主触头[9]、支架[10]、固定架[11]组成,铁芯[2]靠两根缓冲弹簧[1] 和与外壳固连的固定架[11]相连,线圈JC[3]绕在铁芯[2]上且引线与附加电路相连,铁芯[4]通过缓冲弹簧[5]与插入外壳槽孔内的支架[10]相连并用螺丝紧固,处于一直线的触头相对应的两根常开触头[7]、常闭触头[8]、主触头[9],它们的无触头端头以及弹簧[6]的两个端头分别用螺丝紧固在支架[10]、固定架[11]上,其特征在于:铁芯[2]和[4]是用高温淬火的普通钢和普通铁加工制成的,形成剩磁和消磁的电路以及事故断电释放电路装在同一块线路板上并用螺丝紧固在外壳上。

” 请求人请求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是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其提交的对比文件有: (1) CN85100193A,1987年1月31日公开; (2)《电机工程手册》第30-5、30-70~30-71、30-78~30-80页; (3)《工厂常用电气设备手册》下册,第1130页、第1133页。

具体理由是: (1)“高温淬火普通钢”这个上位概念因对比文件1公开了“马氏体中、高碳钢”具体概念而没有新颖性。

(2)衔铁顾名思义为铁制元件?用铁或铁磁材料是一般公众就有的常识,在剩磁接触器中无论用铁还是钢不影响磁保持特性。

对比文件2、3列举了接触器都采用单一铁片或普通碳钢片的衔铁。

对比文件1的方案是操作的衔铁为富含马氏体的中、高碳钢,被操作衔铁与常规无不同要求,所以衔铁为普通铁,无新颖性。

(3)普通铁含义不明确,无区别特征,所以无创造性。

被请求人的答辩意见如下: (1)本专利铁芯[2]为高温淬火普通钢?可以是低碳钢?对比文件1不能覆盖,而铁芯[4]为普通铁加工而成,不需淬火,从材料到处理与对比文件1都不同,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书明确表明其衔铁材料是富含马氏体的中、高碳钢。

本专利普通铁不是半硬磁材料,也无须淬火处理,这点在本领域是第1例。

(2)《常用电工材料手册》(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8年)中所列举的磁性材料不包括普通铁和普通钢。

《常用金属材料手册·钢铁产品部分》(冶金出版社?1987年第二版)第32?33页表明涉及铁的工业产品只有生铁、铸铁及铁合金,普通铁只能包括生铁和铸铁。

(3)请求人的对比文件2、3只列举铁芯和衔铁形状、磁系统结构形式,并无“衔铁采用单一铁片或普通碳钢片”的证据。

(4)本专利使用不经特殊处理的普通铁做动铁芯,与淬火中、高碳钢相比,不仅便宜,而且易加工,更耐腐、抗震,其技术进步不言而喻。

合议组进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未出席,审理中调查了“普通铁”的含义及消磁、事故断电释放等附加电路和接触器其他部分联结在一起等问题。

被请求人再次陈述,“普通铁”包括铸铁和生铁,由于生铁是炼钢及铸造用原料铁、冷铸车轮等专用铁,所以实际上在本案中普通铁指铸铁。

关于附加电路,对比文件1和本权利要求1不同,后者虽无具体电路描述,但对比文件1那种经继电器动作的电路不可能和接触器装在一块板上。

合议组审理本案的关键在于对区别技术特征——“铁芯[2]和[4]用高温淬火的普通钢和普通铁制成”(下称特征2)的认定。

合议组认为上述特征(2)使用了“普通钢和普通铁”字样,参见说明书可以明确,该特征的意思是铁芯[2]采用高温淬火普通钢,铁芯[4]即衔铁采用普通铁。

关于衔铁使用普通铁的特征,尽管说明书中对“普通铁”无明确定义?但已明确不需特殊处理。

“衔铁”是一种结构部件的名称,尽管含有一个“铁”字?但要和它的用材分开,正如对比文件1中的衔铁尽管采用的是淬火中、高碳钢,但仍称为“衔铁”而非“衔碳钢”。

因此,实质问题在于考察“普通铁”这一术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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