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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专利复审的代理费怎么算,委托技术开发合同(一)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14:52:52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2022专利复审的代理费怎么算,委托技术开发合同(一)

2022专利复审的代理费怎么算



专利申请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所以当然专利申请被知识产权局驳回的时候就要做好专利复审请求书,实在申请不过的还可以通过法院审判的方式。

那么申请专利复审理由有哪些?2022专利复审的代理费怎么算?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申请专利复审理由有哪些 1、发明创造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具备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如果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和原创性,外观设计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发生冲突,则可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在先权利包括商标权、着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应当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判决。

2、发明创造不符合合法性条件 我国《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如果事实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违反合法性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了专利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则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3、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 即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是属于《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植物品种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的领 4、专利文件的撰写不合法定要求 专利文件不合法定要求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书没有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实现; 另一种是取得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5、专利权的主体不合法 即违反《专利法》第9条规定的先申请原则,后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取得了专利权的。

需要专利复审的人可以按照规定的内容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法院重新对相关的决定进行再次审核。

二、2022专利复审的代理费怎么算 1、申请专利委托代理时,申请人需要交纳代理费和官费。

2、代理费数额依据申请所属技术领域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大小由申请人与代理机构协商后确定。

3、官费是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费用。

首笔官费包括申请费和发明申请审查费,数额(人民币)为:发明专利申请费950元(含印刷费5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500元; 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500元;发明申请审查费2500元。



委托技术开发合同(一)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研究开发方(乙方):_____________ 填写说明 一、“合同登记编号”的填写方法 二、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工艺和新工艺的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的合作开发合同。

三、计划内项目应填写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县)级计划,不属于上述计划的项目此栏划(/)表示。

四、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 包括开发项目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开发目的、使用范围及效益情况、成果提方式及数量。

提交开发成果可采取下列形式: 1。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图纸、论文、报告等技术文件; 2。磁盘、磁带、计算机软件; 3。动物或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 4。样品、样机; 5。成套技术设备。

五、研究开发计划 包括当事人各方实施开发项目的阶段进度,各个阶段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目标和完成的期限等。

六、技术情报资料的保密: 包括当事人各方情报和资料保密义务的内容、期限和泄漏技术秘密应承担的责任。

双方可以约定,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均有效。

七、其他

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与创造性的判断



2005年6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729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名称为“智能串联式电池充电器”的02207970。X号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2年3月25日。

该专利授权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智能串联式电池充电器,其特征是:包括一充电区段,该充电区段至少包括第一和第二并联分路,所述第一并联分路包括一电子可控旁路开关,所述第二并联分路包括一充电电池的充电端子和一串联的单向电子装置,该旁路开关在接通时有一低阻抗且在关闭时有一高抗阻,该单向电子装置在电流从所述充电区段流入所述电池端子时有一低阻抗且在所述旁路开关接通时有一高阻抗。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串联式电池充电器,其特征是:进一步包括一用来监测所述正在充电电池的至少一个参数的微控制器,并在监测上述电池参数时通过形成一跨接于所述第一并联分路的低阻抗分路来接通所述旁路开关。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串联式电池充电器,其特征是:所述单向电子装置包括一个二极管。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串联式电池充电器,其特征是:所述旁路开关是一个场效应晶体管,包括MOSFET。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智能串联式电池充电器,其特征是:所述场效应晶体管的栅极连接到上述微控制器以接通或关闭所述旁路开关。

6。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智能串联式电池充电器,其特征是:所述电池参数包括以下参数中的一项或多项:断路电压,闭路内电压和该电池的温度。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智能串联式电池充电器,其特征是:所述电池参数进一步包括对所述电池的类型和存在的检测。

8。如权利要求1的电池充电器,其特征在于:充电器包括多个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充电区段串连相接及微控制器,微控制器可选择性地接通各充电区段的旁路开关。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智能串联式电池充电器的充电线路块,其特征是:微控制器进一步用来监测所述正在充电电池的至少一个参数,并在一个或更多上述测得的电池参数满足一预定的条件监测上述电池参数时通过形成一跨接于所述第一并联分路的低阻抗分路来打开接通所述旁路开关。

”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于2004年1月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新颖性、创造性的规定。

1。关于证据。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同时提交了附件1-4作为本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

2004年1月21日,请求人补充提交了附件5-8,并提交新的附件4替换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所提交的附件4。

2004年9月3日,请求人又提交了附件9-10。

附件5-8分别是附件1-4的全文译文,附件1-4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且被请求人对附件1-4的真实性和附件5-8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因此,附件1-4及其译文均可作为本案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

由于附件9-10超出专利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一个月举证期限,合议组对其不予考虑。

2。关于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权利要求5附加技术特征中出现特征“微控制器”,该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没有出现,导致权利要求5不清楚,故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3。关于新颖性。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6不具备新颖性,具体理由如下:附件1公开了串联电池的过充电防止电路以及充放电控制电路,其中晶体管Q2即为电子可控旁路开关,二极管D2即为单向电子装置,该附件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一充电区段,该充电区段至少包括第一和第二并联分路,所述第一并联分路包括一电子可控旁路开关,所述第二并联分路包括一充电电池的充电端子和一串联的单向电子装置,该旁路开关在接通时有一低阻抗且在关闭时有一高阻抗”。

此外,在附件1中,当电池B1的端子电压在电压检测器5的设定电压以下时,充电电流流入电池B1时,二极管D2为正向低阻抗,而当电池B1基本充满电时,电池B1的端子电压在电压检测器5的设定电压以上,电压检测器5的输出反转,晶体管Q2接通,不向电池B1流过充电电流,此时二极管D2为正向高阻抗。

因此,特征“该单向电子装置在电流从所述充电区段流入所述电池端子时有一低阻抗且在所述旁路开关接通时有一高阻抗”也已经被附件1公开了,由此可见,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并且附件1与本专利属相同的技术领域,其采用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所达到的发明目的和产生的技术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如上所述,附件1中的电压检测器5既实现对电池B1参数的测试,又实现对晶体管Q2接通断开的控制,也即电压检测器实质上即为权利要求2中的微控制器,因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附件1公开了。

此外,附件1还公开了权利要求3、4、5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权利要求2、3、4各自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2、3、4也不具备新颖性。

前面已经论述权利要求5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即使如被请求人所争辩权利要求5是清楚的,由于权利要求5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5也将由于缺乏新颖性而不能成立。

附件1的电压检测器5能够检测电池的闭路内电压,因此,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附件1公开了,当它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新颖性。

4。关于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4、6不具备新颖性,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附加技术特征中的特征“电池类型的检测”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惯用技术手段而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附件2公开了一种电池组监控系统,其目的是要提高在对特别是由多个电池组成的电池组充电或和放电过程中的安全性,该电池组监控系统包括多个串联相接的充电区段和控制电路6,每一充电区段可以包括充电电池(如电池2)和与其并联的旁路开关(如旁路晶体管42),控制电路6测量每个电池的电压,如果一个电池的电压超过预定值,则控制电路6接通与其相应的旁路晶体管,因此,控制电路6即为微控制器,其选择性的接通各充电区段的旁路开关。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2公开了,并且它们在附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的作用相同,由于附件1与附件2属相同的技术领域,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而得出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即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附件2公开了,并且它们在附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的作用相同,由于附件1与附件2属相同的技术领域,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而得出该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即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

案例评析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中的审查原则,在判断新颖性时应当考虑相比较的两个技术方案的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

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在判断其创造性时,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一般着重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

本案中,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其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并且附件1与本专利属相同的技术领域,其采用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所达到的发明目的和产生的技术效果也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2、3、4、5、6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附件1公开,在它们各自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2-4,6也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7附加技术特征中的特征“电池类型的检测”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该惯用技术手段而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附件2公开日也在本专利申请日,其公开了一种电池组监控系统,与本专利属于相同技术领域,其中公开了权利要求8和9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时,附件2和附件1同属相同的技术领域,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得出权利要求8、9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故权利要求8和9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和9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是实用新型专利,因此,在判断其权利要求创造性时,需着重对其所属技术领域进行考虑,不能完全依据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

(  刘蕾)

2022专利复审的代理费怎么算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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