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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技术转让纠纷案,专利转让有几种方式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11:37:38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技术转让纠纷案,专利转让有几种方式
专利技术转让纠纷案
1996年4月12日,xx县中医药新技术研究所(下称中药研究所)与广东制药厂在广州市签订了一份名为“舒络xxx技术协作合同”的合同。
该合同约定:1。中药研究所向广东制药厂提供“三类”中药——舒络xxx申报临床有关技术资料,并协助完成申报生产等有关工作。
2。本协作费用为人民币30万元整,其中5万元为前期补偿费,下余25万元为技术转让费。
自合同签订十日内,广东制药厂一次性向中药研究所支付补偿费5万元,中药研究所在收到补偿费十日内向广东制药厂提供舒络xxx处方工艺、质量标准、稳定性试验、急性毒性试验、药效学试验、长期毒性试验等申报临床工作的有关资料(编号1—16号)。
3。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中药研究所向广东制药厂提供质量检验时必需的对照品,派员协助广东制药厂申报临床和生产等有关工作和进行产品推广宣传等有关工作,并不得将舒络xxx的技术转让给其它厂家,否则要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广东制药厂承担“三类”中药舒络xxx申报临床和申报生产的有关工作及其费用,独家获得卫生部“三类”新药证书(正副本)和生产批文,投产三个月,分二次支付技术转让费给中药研究所,先付10万元,再过三个月将余下15万元付清。
双方还约定,如有违约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可在起诉方所在地按法律程序解决。
此合同签订后,广东制药厂如期将前期补偿费5万元汇寄给中药研究所。
中药研究所在收到款后,按期将舒络xxx申报临床的1—16号资料提供给广东制药厂。
广东制药厂在得到全部技术资料后,与中药研究所共同填写了新药临床研究申请表,由广东制药厂提请河南省卫生厅审批。
1996年5月7日,河南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一致通过了舒络xxx按三类中药新药上报,同时提出了部分修改意见,要求完善有关技术资料后,上报卫生部申请临床研究。
评审会后,广东制药厂单方要求修改处方中基质,并委托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代为加工三批中试产品,为此支付原料费、加工研制费2000元。
因工艺改变,质量标准及初步稳定性药效学、急毒、慢毒试验均需重做,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认为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完成。
1997年4月30日,中药研究所为了申报河南省中医管理局科技招标项目,委托河南省中医药信息研究检索中心对《舒络通软膏》、《舒络通气雾成膜缓释剂》进行查新,5月7日,查新结论为:以中药为主要成分的软膏和气雾成膜缓释剂的研制未见报道,相关文献中未见与本课题“舒络通”相同组方的中药制剂,亦未见相同成果和专利。
1997年6月12日,广东制药厂以该产品已失去其市场竞争力,失去开发的时效性为由提出终止执行本协作合同,声明双方亦不再受合同制约。
中药研究所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合同签订后,我所按期提供了约定的技术资料。
此技术资料报经河南省卫生厅审许,同意按三类中药新药上报,并提出了部分修改意见,这属正常的申报程序。
我所经过查新,没有发现与“舒络通”相同组方的中药制剂、技术专利。
现广东制药厂单方终止合同是违约行为,应赔偿我所的实际损失25万元及其他实际支出费用。
广东制药厂答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技术合作开发合同,而不是技术转让合同。
该技术成果未经卫生部批准,也未投产使用,不存在支付技术转让费25万元,原告要求支付25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要求解除合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 判 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舒络xxx技术协作合同”,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
该技术合同的内容符合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特征,应为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该技术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实际履行了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在申报评审过程中的修改和完善有关技术资料是正常的申报程序。
原告曾委托有关技术部门对该产品技术进行查新,未发现相同成果和专利,故被告辩称该产品技术已失去开发的时效性,缺乏事实根据。
被告以此为由单方终止合同属违约行为,对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被告应依法予以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5)6号《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第17条、第29条、第42条之规定,于1997年11月17日判决: 被告广东制药厂赔偿原告中药研究所实际损失25万元及在履行技术合同中的实际支出费10044元。
宣判后,被告广东制药厂不服判决,向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合同应定为技术合作开发合同,不应定为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因为这是一项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不属于技术转让的范围,且有关新药药品的技术应凭新药证书才可转让。
中药研究所未履行合同。
中药研究所答辩认为一审判决正确。
驻马店地区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舒络xxx技术”为中药研究所独家研制的技术成果,广东制药厂并未参与该技术成果的研制。
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虽为“舒络xxx技术协作合同”,但从合同的内容看,该合同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双方签订合同时,该技术成果虽未经卫生部审批办理新药证书,领取生产许可证,但该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第29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广东制药厂提出的本案合同不是技术转让合同,而是技术开发合同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中药研究所按合同约定将有关技术资料交给广东制药厂以后,广东制药厂应履行办理申报批准手续和领取生产许可证的义务,同时应按合同约定向中药研究所支付技术转让费25万元。
广东制药厂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单方要求终止合同的履行,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广东制药厂提出的中药研究所未履行合同的上诉理由,缺乏证据,不予支持。
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2条的规定,中药研究所的实际损失应当包括依据合同应收取的技术使用费和在履行技术合同中发生的实际损失,故广东制药厂应赔偿中药研究所技术转让费25万元和在履行合同中的实际损失10044元。
广东制药厂提出的其不应赔偿损失的上诉理由,与法律规定相悖,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1998年5月21日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 析 本案是因合同一方单方提出终止合同而引起的纠纷。
首先确定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类型,进而适用有关法律来确认违约责任和处理原则,是正确审理本案的关键。
双方签订的合同标题是“舒络xxx技术协作合同”,被告认为这是一个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理由就是这个合同的标题是“协作”,而“协作”就是“合作”的意思。
而《技术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本案技术合同是原告提供技术资料,由被告独家进行新药的生产和开发,且合同约定指向的技术是原告方研制的技术成果,被告在转让前并未参与,它并不具备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的法律特征,却具备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特征,具体来说就是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5)6号《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6条规定:“转让阶段性技术成果并约定后续开发义务的技术合同,如果争议发生在该阶段性成果重复试验的效果方面,应当按照技术转让合同处理”。
第17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的,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这类合同发生纠纷时,按照技术转让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所以,此案合同标题尽管写为技术协作合同,但实质上是技术转让合同,案由定为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是正确的。
确定合同效力问题,是正确处理合同纠纷案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技术合同也是如此。
《技术合同法》第十条规定:“技术合同自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成立;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的,自批准时成立。
”从此规定可知,技术合同的签订不是随意性的,需经有关机关批准的,只有自批准时方可有效成立,这就为技术合同的生效提出了条件要求。
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的标的物是“舒络通软膏”,是需卫生部门审批的医药性质的产品。
《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订立下列技术合同应当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履行必要的手续:……(四)就易燃、易爆、高压、高空、剧毒、建筑、医药、卫生、放射性等高度危险或者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订立的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订立合同时未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履行必要手续的,合同自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或者履行必要手续后成立。
”从该条可知,医药方面的技术合同必须经有关机关批准或履行必要手续方可成立有效。
本案双方在签订这种性质的合同时,没有经过批准或履行必要手续,这是双方均认可的事实。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表面上看,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能成立,也就不能生效。
但本案中,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原告方按时将全部技术资料提供给被告,被告也将部分转让费按时交付原告,并及时将技术资料提供给河南省卫生厅审批;河南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评审,同意按三类中药新药上报,并提出部分修改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资料,待报卫生部批准。
从这一事实看,原、被告双方均实际履行了该合同,尚未彻底完成报批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29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投产前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技术,实施该产品技术的一方负有办理报批手续和领取生产许可证的义务。
当事人在订立技术转让合同时,尚未办理审批手续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应当补办,合同效力不受补办手续的影响;不及时补办的,应当停止投产或实施该项技术。
”据此,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尽管签订时未经有关机关批准,但仍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一项技术成果是否成熟,应当经过生产实践的检验,其成熟性和先进性需要在实施过程中才能显露出来。
《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规定:“未经鉴定的技术成果可以转让,鉴定结论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舒络xxx”是一种外用药品,该产品的正式投产,当然要按照药物管理法规,履行必要的批准手续。
本案中,“舒络xxx”的技术资料已经卫生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只是由于被告单方提出修改基质,致使各种药性试验的时间延长了,从而影响了申报批准的进度。
因此,若以合同未经批准或技术成果未得到鉴定为由而否认技术合同的效力,不利于技术成果的广泛应用和科技发展。
在该产品的重复试验和完善资料期间,市场上并未有相同处方和工艺的技术成果出现,这是技术部门通过医药查新证明了的。
所以,被告以此为由单方提出终止合同,拒付转让费,违反技术合同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属违约行为。
专利转让有几种方式
转让的客体不一定都是实体的,例如转让车辆,转让房屋或者转让门面,转让的客体也可以是非实体的,例如转让股权,转让游戏账号或者游戏里面的装备等等,转让的形式也是多样多样的,接下来,关于专利转让有几种方式的详细内容,就由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1、整体专利转让、独家许可、所谓的专利所有权转让,以及10年的独立产权。
例如,专利权人;发明人;将整个专利转让给企业。
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发明人、专利权人仅享有发明创造权。
2、专利实施独占许可是指企业购买专利的行为。
只有专利权人和企业才能使用该项技术,专利不得再转让给第三方。
3、专利实施的一般许可是指专利权人授权某一企业或个人生产专利,也可以授权多个企业或个人。
1、提交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章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书、专利权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专利证复印件和法律状态证明书、与原代理机构的解聘书及受让人新的代理委托书、工商变更证明材料原件。
2、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著录事项变更费200元。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在3-5个月内审查完成并予以登记公告。
4、专利权转让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凳记公告文之日起生效。
(1)审查转让方是否属于专利权的合法权利人、专利的有效性(即是否通过实质审查、是否有被申请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
例如:a。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提供专利权登记簿副本,以表明专利的法律状态;b。发明专利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专利权稳定性,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可要求转让方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或通过专业机构评估专利权稳定性;等。
(2)签订书面的转让协议,并严格审核转让协议条款。
例如:交付资料、交付方式、交付地点的审核;对实施许可的约定和审查;转让费用及支付方式的约定;例外情况的约定;过渡期条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
(3)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完成转让手续。
需要注意,专利权的转让不仅仅需要买卖双方履行合同条款,还需要到专利局完成转让手续。
专利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本
许多专利是需要进行申请的,在进行申请之后,如果拥有了对专利的所有权,在这个时候,我们是可以对这一专利进行转让的,如果转让的双方能够对有关的事项协商清楚的话,那么在这个时候,我们是可以签订专利使用权协议的,接下来就跟随小编一同来了解专利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 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通讯 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账 号: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
转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 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通讯 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账 号: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 专利有效期 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乙方将其 _________的专利权转让甲方,甲方受让并支付相应的转让价款。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本合同转让的专利权: (一)为_________(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二)发明人/设计人:_________。(三)专利权人:_________。(四)专利授权日:_________。(五)专利号:_________。(六)专利有效期限:_________。(七)专利年费已交至_________。第二条 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实施或许可本项专利权的状况如下: (一)乙方实施本项专利权的状 况(时间、地点、方式和规模):_________(二)乙方许可他人使用本项专利权的状况(时间、地点、方式和规模):_________(三)本合同 生效后,乙方有义务在_________日内将本项专利权转让的状况告知被许可使用本发明创造的当事人。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保证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履行。
乙方在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由甲方承受。
乙方应当在_________日内通知并协助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与甲方办理合同变更事项。
第四条本合同生效后乙方继续实施本项专利的,按以下约定办理:_________第五条(一)为保证甲方有效拥有本项专利权,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以下技术资料: 1。向中国专利局递交的全部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及摘要附图、请求书、意见陈述书以及着录事项变更、权利丧失后恢复权利的审批决定,代理委托书等,(若申请的是pct,还要包括所有pct申请文件)。
2。中国专利局发给乙方的所有文件,包括受理通知书,中间文件,授权决定,专利证书及副本等。
3。乙方已许可他人实施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包括合同书附件(即与实施该专利有关的技术,工艺等文件)。
4。中国专利局出具的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文件。
指最近一次专利年费缴费凭证(或专利局的专利登记簿),在专利权撤销或无效请求中,中国专利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做出的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等。
5。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转让文件。
6。_________。 (二)交付资料的时间合同生效后,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转让费后_________日内,乙方向受让主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资料,或者合同生效 后,_____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或部分)资料,如果是部分资料,待甲方将转让费交付给乙方后_________日内,乙 方向甲方交付其余的资料。
(三)交付资料的方式和地点乙方将上述全部资料以面交、挂号邮寄或空运等方式递交给甲方,并将资料清单以面交、邮寄或传真的方式递交给甲方,将空运单以面交、邮寄方式递交给甲方。
全部资料的交付地点为甲方所在地或双方约定的地点。
第六条 过渡期条款(一)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至专利局登记公告之日,乙方应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在这一期间,所要缴纳的年费、续展费(对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申请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由乙方支付。
专利技术转让纠纷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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