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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申请人在华发明专利布局,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法律建议书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00:58:3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美国申请人在华发明专利布局,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法律建议书

美国申请人在华发明专利布局



编者按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尤其是高质量的发明专利是衡量一个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近几年,为抢占中国市场,跨国公司纷纷加大了在华的发明专利申请。

本版特别开设专栏,陆续刊发分析美国、日本、德国、韩国世界4个专利大国在华发明专利布局状况的文章,研究其对华知识产权战略,以供国内企业、研究机构和业内人士参考。

随着世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得到历史性提升,知识产权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并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一起,构成世界贸易组织(WTO) 的三大支柱。

中国加入WTO后,知识产权工作步入了一个新的台阶。

同时,我国企业也面临着跨国公司更为严峻和复杂的知识产权挑战。

跨国公司对华的知识产权战略通常以专利为核心,尤其是高水平的发明专利。

许多跨国公司在进入中国市场前就已在华申请了大量发明专利。

截止到2009年9月,外国权利人在我国的发明专利授权量达31.4188万件,是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的1.3倍,尤其是在国内重点发展的领域,如通讯、信息、生物、制药等,跨国公司都进行了重点布局。

因此,研究外国申请人在中国的发明专利状况具有重大意义。

美国是全球第一经济大国,也是第一专利大国。

为抢占中国这个巨大的市场,美国企业在中国申请了大量的专利,截止到2009年9月,美国申请人在中国的已授权专利达到了8.2075万件,是国外授权专利总量的19.7%。

本文旨在通过统计和分析2008年美国申请人在中国的公开和授权发明专利状况,揭示这些专利主要涉及的技术领域及需要重点关注的申请人和发明人等。

美在华专利申请持续增长 通过在中国专利文献检索系统中检索2008年美国申请人在中国的公开和授权发明专利,共采集到专利文献3.0939万件。

通过统计发现,美国申请人在中国的专利数量一直保持持续增长,图1是2000年至2008年美国申请人在中国的公开和授权发明专利数量分布图,仅在短短的8年时间里,其发明专利的公开和授权数量就增加了3.7倍,平均年增长率高达18%。

重点技术分布四大领域 采集到的2008年美国申请人在中国的公开和授权发明专利文献中,共包含1.7397万个国际专利分类(IPC)号,每一个IPC号都代表一个技术领域,这些IPC号广泛涉及农业、轻工业、医药、运输、化学、冶金、纺织、造纸、建筑、采矿、机械工程、物理、电学等领域。

表1是涉及专利数量最多的前25个IPC号,以及申请该类技术专利的主要公司。

通过对排名前25位的IPC分类号进行统计分析,得出2008年美国公司在中国公开和授权的发明专利主要涉及计算机、通信、生物医药和半导体四大技术领域,业内人士可以对这4个领域的美国申请人的中国专利予以高度重视,并重点研究表1中“主要公司”申请的相应领域的专利,了解该领域的核心技术状况。

跨国公司是主要申请人 在国际竞争中,跨国公司的通行做法是“产品未动,专利先行”。

他们先在某国就关键核心技术申请专利,一旦该国政策允许市场准入,他们就迅速向该国企业“发难”,通过状告该国企业侵犯其专利权来挤垮这些企业,从而垄断该国市场,或者向这些企业收取高额专利使用费,从而控制该国市场。

采集到的2008年美国申请人在中国的公开和授权发明专利文献中,共有6415个申请人,按其专利数量统计排序,取前25位的申请人排名,参见表2。

排名前25位的美国公司共涉及1.1423万件中国专利,占2008年美国申请人在中国公开和授权发明专利总量(3.0939万件)的36.9%。

这25家公司全部是大型跨国公司,其中有16家公司在《财富》杂志公布的2008年世界500强企业名单中榜上有名(表中带★的公司),埃克森美孚公司更是高居财富排行榜第二名。

未排入2008年世界500强的其他9家公司也都是国际知名的企业,例如,高通公司以在CDMA技术方面处于领先地位而闻名;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是提供纳米制造技术方案的全球领先企业以及全球半导体行业中最大、最成功的硅片制造、检测设备和掩膜设备制造商;伊西康公司是世界领先的缝合线和其他外科器械的供应商;百得有限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电工工具生产企业等。

由此可见,这些国际知名的跨国公司对专利和中国市场的重视,以及利用专利技术占据中国市场的策略。

这25家美国公司的专利技术主要分布在计算机及网络(国际商业机器公司、英特尔公司、微软公司、美国博通公司、思科技术公司)、通信(高通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内数位科技公司、摩托罗拉公司、国际商业机器公司)、汽车(通用汽车公司、福特汽车公司)、医疗器材(通用电气公司、伊西康内外科公司)、药品和化妆品(惠氏公司、宝洁公司)、燃料电池(3M公司、通用汽车公司)、化工材料(陶氏环球技术公司、埃克森美孚公司、杜邦公司、罗门哈斯公司)及半导体器件(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飞思卡尔半导体公司)等领域。

业内人士可以关注这些公司的专利技术,追踪、了解其技术发展动态。

从采集的数据中,按发明人专利数量统计排序,取前20位发明人排名,参见表3。

表3中排名前20位的发明人所申请的发明专利,主要涉及汽车变速和传动、投币游戏机、手术器材、暖通空调和冷冻技术、高分子化工、通信和半导体等领域,他们是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专家,有关业内人士可以研究这些发明人的专利技术,也可以关注他们所发表的学术论文,跟踪、掌握这些专家的技术研发方向。

结论 专利在维护科技优势及增强企业竞争实力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之间竞争的武器早已从成本和价格,转变为专利技术。

美国企业在中国申请了大量高质量的发明专利,其目的就是在中国市场的竞争中获得优势。

本文以2008年美国申请人在中国的公开和授权发明专利作为切入点,分析了这些专利涉及的主要技术领域、权利人和技术专家,所呈现的信息应值得有关企业和业内人士重视。

(  曾心茁)

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法律建议书



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法律建议书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至今已整整14年,据统计,14年来全国海关共查获进出口侵权货物案件近万余起,案值15亿多元人民币。

尽管国家海关总署在知识产权权利备案、查询方面的服务越来越完善,但各地企业对于备案还存在诸多认识上的误区,尤其是中西部十几个省区,总备案数还不如广东一省。

据国家海关总署最新统计,当前有效的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共计10332件,商标备案6020件,专利备案3859件,著作权备案453件。

河南知识产权海关备案量在中西部省(市、区)中排名较靠前,但与沿海发达省份相比,差距却非常明显。

目前,经海关总署批准备案的豫企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共有43项,仅占全国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总数的0.42%,远远落后于广东985项、上海401项、浙江321项、福建305项、江苏232项、山东217项。

据了解,豫企普遍不看重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我省目前共有近千家进出口企业,但到海关总署进识产权备案的企业寥寥无几,主要原因在于企业对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作用认识不足。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有关货物的情况、知识产权合法使用情况和侵权货物进出口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海关总署,以便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能够主动对有关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根据1995年颁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知识产权备案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寻求保护的前提条件。

2003年12月修订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对此进行了修改,不再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海关申请保护前必须进识产权备案。

但是,对某些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例如商标专用权权利人,备案与否有很大的差异,主要体现在: (一)是海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事先没有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海关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也没有权力主动中止其进出口,也无权对侵权货物进行调查处理; (二)有助于海关发现侵权货物。

尽管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进行备案后,仍然需要在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时向有关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但是,从实践看,海关能否发现侵权货物,主要依赖于海关对有关货物的查验。

由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备案时,需要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权利人的联系方式、合法使用知识产权情况、侵权嫌疑货物情况、有关图片和照片等情况,使海关有可能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并主动予以扣留。

所以,事先进识产权备案,可以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 (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经济负担较轻。

根据海关总署有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规定,在海关依职权保护模式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未进识产权备案,则不能享受上述待遇,必须提供与其要求扣留的货物等值的担保; (四)可以对侵权人产生震慑作用。

由于海关对进出口侵权货物予以没收并给予进出口企业行政处罚,尽早进识产权备案,可以对那些过去毫无顾忌地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企业产生警告和震慑作用,促使其自觉地尊重有关知识产权。

此外,有些并非恶意出口侵权产品的企业也可能通过查询备案,了解其承揽加工和出口的货物是否可能构成侵权。

据了解,我省很多企业认为海关只是一个打击走私和征收关税的部门,不知道海关还有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能,对海关备案的不了解造成了企业对此意识淡薄。

企业应积极进行权利备案。

海关是商品进出口的必经之地,因此,企业应积极在海关进识产权权利备案。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目前只有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和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才能得到海关的备案保护。

长期以来,河南企业对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知之甚少,备案数量长期停滞不前。

在海关查处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既有省外企业侵犯河南企业知识产权的案例,也有河南企业侵犯他人已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案例。

去年12月,郑州海关出台了支持中原崛起的十项措施,其中包括加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力度,具体内容有:加强对河南企业,特别是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宣传;鼓励引导省内进出口企业办理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海关将在进出口环节给予主动保护;积极支持有关部门对河南名牌商品、出口创汇能力强和科技含量高的商品实施重点保护措施,坚决打击进出口环节假冒、盗版等各种侵权行为。

这些措施激发了河南进出口企业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积极性,仅仅半年多时间,河南企业向海关提出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数目就翻了两番。

据悉,日前,洛阳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一次就向海关总署提交了“东方红”、“YTO”等8件商标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申请,并被审核通过。



专利法解读:第六十一条【专利起诉前法院临时措施】



专利法解读:第六十一条【专利起诉前法院临时措施】 第六十一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解读】本条是对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可能对其造成重大损害的即发侵权行为可以在起诉前申请法院采取临时措施的规定。

一、本条是在本次专利法修改中新增加的规定,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并与TRIPS协议的有关规定相衔接。

依照本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采取的临时措施有两项:一是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即申请法院责令停止申请人认为是侵犯其权利的行为;二是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侵权产品等。

其中关于当事人在起诉前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问题,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中已有规定,在本条中只是增加了当事人可以在诉前申请法院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规定。

二、依照本条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临时措施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如与专利权人订立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2。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并且证明这种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处理有关专利保护的临时措施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包括:1?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申请。

2。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临时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3。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临时措施后,应当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所采取的临时措施。

4。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应当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5。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6。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美国申请人在华发明专利布局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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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