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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解释之争,专利局第46号公告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00:50:47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解释之争,专利局第46号公告
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解释之争
马晓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 对于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解释,一直是审查员较难把握的问题,在司法程序中也常常引起分歧。
本文的作者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电学处的审查员,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担任陪审工作时,遇到了这一突出问题,有感而发,撰写本文,希望引起业内的重视和思考。
案情简介 无效宣告请求人A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B公司的某项发明专利无效,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所提供的对比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所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以及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等。
该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电池外壳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包括以下步骤。
(1)制备预定长度的管通; (2)用模具把所述管通向两边拉伸至所要求形状的筒形; (3)…… (4)所述模具包括斜楔型上模和下模; (5)所述下模主要由斜楔型滑块和限位装置组成。
其中,双方当事人对权利要求1中所述功能性技术特征“限位装置”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
请求人认为,限位装置是限定电池外壳尺寸的装置;被请求人认为,限位装置是限定下模块的极限位置的装置。
复审委经审查认为,如果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对权利要求中采用功能性方式限定的一个部件的理解产生歧义,但从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全部内容中,仅能得到该部件唯一的一种具体结构实施方式,则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将权利要求中该部件解释为具有该具体结构的部件。
即将权利要求1中所述“限位装置”理解为“具有U形结构的固定结构,该U形结构的两臂的内壁可以限制斜楔形滑块的运动极限位置”。
合议组在此解释的基础上,认为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采用了具有特定结构的部件,而该部件并未被对比文件中任何一个技术方案完全公开,且该特定结构不能从对比文件中毫无疑义地导出,同时也不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
如果该特定结构的部件与现有技术相比是非显而易见的,且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具有该部件的整体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因此,维持专利权有效。
无效宣告请求人不服复审委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特征,如果在权利要求中的记载是清楚的,应当将其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
对于限位装置,应当理解为所有能够实现限定下滑块的运动极限位置的装置。
复审委将权利要求1中的“限位装置”解释为U型固定结构,已经超出了以说明书和附图解释权利要求的范围,而属于以说明书及附图限定权利要求。
由于该上位的功能性限定的装置被对比文件中所披露的具体限位结构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
因此,撤销被告复审委作出的审查决定。
被告复审委、第三人B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权利要求中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解释,应当受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实现该功能的具体方式的限制,不应当解释为覆盖了能够实行该功能的任何方式。
本专利说明书中载明了在将椭圆通制成方通时所用的模具和成形情况,附图中记载的“限位装置”的形状就是“U型结构的固定结构”。
由于对比文件中公开的是“滑动凸轮”不是“U型结构的固定结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
因此,认定一审法院的上述解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据悉,上诉人(无效请求人)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启动再审程序并已受理。
专利局第46号公告
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程序。
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程序具体规定如下:一、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二、申办条件企业依法成立。
三、所需材料1、企业关于股权转让的请示及其主管部门或镇同意申报的意见(原件);2、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3、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4、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修改协议(原件)或新签的合同、章程(原件);5、受让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受让方如为境外个人,需提供其有效合法证件;6、受让方有效资信证明(原件),如为外文应附中文译文(原件);7、企业原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调整成员的报告和新任董事的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8、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9、如国有资产转让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国资办确认书和国有企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的意见;10、其他有关材料。
四、办事程序受理→协调→审批→发文→换证(换证后企业必须在30日内到工商部门登记备案)
发明专利说明书有哪些内容
发明专利是指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其中发明专利是最主要的一种。
专利说明书主要包括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等方面的内容。
那么发明专利说明书有哪些内容?下面就由小编为您解答。
专利说明书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结构、技术要点、使用方法作出清楚、完整的介绍,它应当包含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法等项目。
就广义而言,是指各国工业产权局、专利局及国际(地区)性专利组织(以下简称各工业产权局)出版的各种类型专利说明书的统称。
包括授予发明专利、发明人证书、医药专利、植物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实用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补充专利或补充发明人证书、补充保护证书、补充实用证书的授权说明书及其相应的申请说明书。
就狭义而言,是指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说明书。
专利说明书的作用有2个,第一是清楚、完整的公开新的发明创造,第二是请求或确定法律保护的范围。
专利说明书属于一种专利文件,是指含有扉页、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组成部分的用以描述发明创造内容和限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一种官方文件或其出版物。
专利说明书中的扉页是揭示每件专利的基本信息的文件部分。
扉页揭示的基本专利信息包括:专利申请的时间、申请的号码、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发明人、发明创造名称、发明创造简要介绍及主图(机械图、电路图、化学结构式等——如果有的话)、发明所属技术领域分类号、公布或授权的时间、文献号、出版专利文件的国家机构等。
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解释之争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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