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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驳回通知书是电子件吗,专利法解读:第五条【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00:48:31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驳回通知书是电子件吗,专利法解读:第五条【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驳回通知书是电子件吗



如今企业越来越重视商标注册,因为一个好的商标带来的利益不可忽视,很多人再办理过程中,收到商标驳回通知时并不知道为什么。

那么专利驳回通知书是电子件吗?下面由小编为您整理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标驳回通知书是商标局经过实质审查,对不符合商标法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被驳回的理由: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的;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已在中国申请注册或未在中国申请注册保护的驰名商标,容易给他人造成误认。

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包括全部驳回或者部分驳回)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送交《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申请复审。

(一)《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关于国家标志、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等标志,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的,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存在扩大宣传和产生不良影响的,有关县级以上地名及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等。

(二)《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仅有本商品的图形,仅有本商品的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用途,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重量,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数量及其它特点的;缺乏识别显著性的;但是,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便于公众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三)《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以三维标志申请的,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的; (四)《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已在中国申请注册或未在中国申请注册保护的驰名商标,容易给他人造成误认,不便于识别的。

(一)停止侵权,是指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根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

(二)赔偿损失。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三)消除影响。

在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给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商誉造成损害时,侵权行为人就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以达到消除对专利产品造成的不良影响。



专利法解读:第五条【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解读:第五条【不授予专利权】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解读】本条是关于对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的规定。

一、按照本法第一条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制定专利法,对发明创造给予专利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法律当然不予保护,不能授予其专利权。

二、本条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包括: 第一、违反国家法律的。

这里讲的“国家法律”,仅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其他规范性文件。

所谓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是指该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与国家法律相违背。

例如,专用于赌博的设备或工具;吸毒的器具;伪造国家货币的设备等都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如果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但由于被滥用而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

例如,以国防为目的的各种武器、以医疗为目的的各种毒药、麻醉品、镇静剂、兴奋剂和以娱乐为目的的棋牌等。

此外,按照我国加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如果仅因法律禁止专利产品的销售,或者禁止依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的销售,那么对这种产品的发明创造或者制造这种产品的方法发明不应拒绝授予专利权。

第二、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

“社会公德”,是指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道德观念。

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在客观上与社会公德相违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例如,带有暴力凶杀或者淫秽的图片或者照片的外观设计,非医疗目的的人造性器官或者其替代物,人与动物交配的方法等发明创造违反道德风俗,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第三、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

包括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公共秩序等。

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是指该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不利的影响。

例如,一种可使盗窃者双目失明或者会给使用不慎者造成失明的防盗窃装置,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一种因其实施或使用会导致严重环境污染的发明创造,也不能授予专利。

但是,如果一项发明创造仅由于被滥用而可能造成危害的,或在产生积极效果的同时存在某种缺点的,则不应认为是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第四、如果一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一部分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其他部分是合法的,按照原国家专利局发布的《专利审查指南》的要求,审查人员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修改,删除违反专利法规定的部分。

如果申请人不同意删去违反的部分,就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正确把握外观设计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涵义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一样,都是一种无形财产权,要合理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首先要清楚地知道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那么,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该如何判定呢?接下来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具体有三条认定步骤,可先根据我国法律,确定此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1。首先应确定法律所规定的保护范围。

其保护范围以在照片或图片中所呈现的外观为准。

2。其次可在侵权产品与被侵权产品是否为同类同用途或相似产品进行对比。

可参照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相关条约进行比对。

若不相似相同则不构成侵权行为。

3。最后用普通消费者眼光将两种商品的整体要部进行对比。

若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被侵权商品完全相同,那么此产品一定构成了侵权行为,被侵权产品可进入司法保护。

若被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大体要部方向大体相同,整体上相似,那么也可以纳入侵权行为,进行司法保护。

若不符合以上两种,则不构成侵权。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同,外观设计是从产品美感的角度出发的,它表现在产品外部,是关于产品外表的装饰性或艺术性的设计。

同时,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还必须是能够在工业上应用的,如果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不能为生产经营目的而用工业的方法复制出来,就不是我国专利法意义上的外观设计。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工业品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均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

所谓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指某种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似,而且该产品与外观设计被授权时指定使用的产品类别相同或者相类似。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不仅要看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权利人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而且要看该产品与权利人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被指定使用的产品类别是否相同或者相类似。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相类似的产品,不属于相同或相类似的产品的,则不构成侵权,只有在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相同或者相类似产品的情况下,才有必要进行下一步的判断。

1、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

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从而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3、将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判断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外观设计相同是指构成外观设计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和颜色及其组合完全一致;外观设计相似是指使用该外观设计有可能引起混淆,使人们误认为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是专利产品。

这一判断通常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

根据对比结果确定是构成相同侵权、等同侵权还是不侵权。



专利驳回通知书是电子件吗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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