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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释义:第五十六条,专利侵权法定赔偿金额是多少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00:46:52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法释义:第五十六条,专利侵权法定赔偿金额是多少
专利法释义: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规定。
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
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由法律明确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划清专利侵权与非侵权的界限,既有利于依法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避免不适当地扩大专利保护的范围,损害专利权人以外的社会公众的利益。
二、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这一规定包括两层含义: 1。一项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须以其权利要求为准,即以由专利申请人提出的并经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权利要求为准,不小于也不得超出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权利要求的范围。
2。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具有解释的功能,可以作为解释权利要求的依据。
但是,相对权利要求而言,说明书及附图只具有从属的地位,不能单以其作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的基本依据,基本依据只能是权利要求书。
专利侵权法定赔偿金额是多少
专利权是专利人利用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利,如果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就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就是侵权。
就专利侵权法定赔偿金额是多少、专利侵权行为、专利侵权诉讼时效多久,以下由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专利侵权赔偿标准要根据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实际得利等方面来决定: (一)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二)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三)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四)法院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专利侵权行为 (一)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二)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三)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四)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五)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 (六)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七)冒充专利的行为。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浅议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内容摘要: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商业秘密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往往会引起竞争对手的关注,利用各种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从而使企业丧失竞争优势,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本文从商业秘密的概念与构成要件、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不足与完善谈谈自己的看法。
主题词:商业秘密 法律保护 现状与完善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作为知识产权之一的商业秘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一个企业的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往往容易丧失商机和市场,直接导致企业走向困境。
然而由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隐秘性和复杂性,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相对困难,立法规范过于原则性而操作性不强,司法救济途径对商业秘密所有人的保护力度不够。
因此,加强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研究,确立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十分重要。
本文根据商业秘密的特点,针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以及如何完善传统立法谈谈个人的初浅看法。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Trade-secret)是国际上较为通用的法律术语,不同国家的学者对此有着各自的见解。
有的学者将其称为有关商务内容的技术秘密;有的则称之为不具有独立性或整体性技术秘密,或泛指生产、流通领域中为少数人独占的非专利技术;还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工商秘密。
依据我国反不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一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且权利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这里的技术信息是指在产品的生产和制作过程中的技术诀窍和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专有技术。
这里的经营信息是指与经营销售有关的保密资料、情报、计划、方案、方法、程序、经营决策等。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目前有两种说法,即:三性说(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和四性说(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本文主张三性说,即: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
1、秘密性。
这里的秘密性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
不为公众所知悉应当理解为权利人没有采取任何公开的措施,主观上不愿为公众所知,客观上没有采取公开措施,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
一是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相对的。
这里的相对仅指不为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以违反诚信原则的方式而知悉。
如违反合同约定、违反单位保密规定等。
若权利人将自己的商业秘密告知参加使用这种秘密的人或认为能够保守此秘密的人等等,这些情况都不影响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用正当合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也不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害。
二是商业秘密要具有一定的新颖性,不能把公共领域内的信息当作自己的商业秘密。
比如有奖销售活动,一般人都懂得这种营销手段,通常情况下是不能作为商业秘密的,但有奖销售具体的操作细节,如时间、奖励方式等,仍然具有秘密性,一旦被竞争对手知道,公司的促销效果就难以达到,这种营销手段的具体操作细节具有新颖性,是可以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的。
三是商业秘密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所谓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取,实质上是要求商业秘密不能向社会公开,也就是说不能向不特定的人员透漏,向特定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公开不是向社会公开。
2、商业价值性。
商业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能通过现在或将来的使用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价值和竞争价值。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讲的价值既包括现实价值也包括潜在价值。
因此,不管是现实的可直接使用的商业秘密,还是正在研究、试制、开发中而具有潜在的、可预期的价值的信息,也不管是对生产、销售、研究、开发等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有用的信息,还是在生产经营中有利于节省费用、提高经营效率的信息,如某些失败的技术研究资料和经营信息等,对权利人改进科学实验或者经营思路具有重要价值,对竞争对手也十分重要,其本身蕴涵着潜在的经济利益,可以带来竞争优势,都属于商业秘密。
3、保密性。
保密性是商业秘密所具有的本质属性,是商业秘密得以存在的保证,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除了要求具备上述的两项客观特征外,权利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保密意图。
即:权利人对其所产生的符合商业秘密客观特征的信息,必须采取能够明确显示其主观保密意图的保密措施,才能成为法律认可的、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比如,设立保密部门,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等。
二、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单一的计划经济,商业秘密作为生产经营者的财产权一直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和相应的法律保护。
直到1993年12月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才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定义,并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种类及法律责任,此后的《劳动法》、《刑法》和《合同法》也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做出了相关的规定,除此以外,国家工商局于1995年11月23日发布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已经初步具备了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体系,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已初步形成整体框架,从民事、行政、刑事各个角度为商业秘密提供法律保护,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
从我国现行的保护商业秘密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主要有四种方式,即民法上的保护、劳动法上的保护、行政法上的保护和刑法上的保护。
1、对商业秘密的民事法律保护。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多为民事违法行为。
行为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其请求权基础是合同或者侵权行为。
《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会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规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 2、对商业秘密的劳动法律保护。
《劳动法》第22条和第102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 《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5条关于雇员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的规定;第6条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雇员,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第2条关于由于雇员未履行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作了明确的规定。
这种方式只适用于公司雇员违反本公司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保密合同或者竞业禁止合同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违反上述约定的雇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对商业秘密的行政法律保护。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大多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尤其是竞争秩序造成损害。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10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 据此,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享有认定处理权。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视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侵权物品,或责令并监督返回,或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
4、对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
《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
” 如果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犯罪,权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立案侦查,追究其刑责任。
专利法释义:第五十六条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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