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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解读:第三十七条【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个人专利申请流程有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00:45:21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法解读:第三十七条【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个人专利申请流程有哪些

专利法解读:第三十七条【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一、咨询:1、确定发明创造的内容是否属于可以申请专利的内容;对此咨询,建议多咨询几家后对比确定正确的结论。

因为当前很多的资讯接待员是的工资都是提成制的,为了业务量,有时对咨询会有不恰当的回复。

2、确定发明创造的内容可以申请哪一种专利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二、签定代理委托协议此时签定代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约束专利代理人对申请人的发明创造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三、技术交底1、申请人向专利代理人提供有关发明创造的背景资料或委托检索有关内容;2、申请人详细介绍发明创造的内容,帮助专利代理人充分理解发明创造的内容。

四、确定申请方案代理人在对发明创造的理解基础上,会对专利申请的前景做出初步的判断,对专利授权可能性很小的申请将建议申请人撤回,此时代理机构将会收取少量咨询费,大部分申请代理费用将返还申请人。

若专利授权前景较大,专利代理人将提出明确的申请方案、保护的范围和内容,在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条件下开始准备正式的申请工作。

五、准备申请文件1、撰写专利申请文件;2、制作申请书文件;3、提交专利申请并获取专利申请号。

六、审查中国专利局会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专利代理人会进行专利补正、意见陈述、答辩、变更等工作。

如有需要,申请人应该配合专利代理人完成以上工作。

七、审查结论中国专利局根据审查情况将会作出授权或驳回审查结论,这一过程的时间一般为:外观设计6个月左右,实用新型10-12个月左右,发明专利2-4年。

八、办理专利登记手续或复审请求:如果专利申请被授权,则根据专利授权通知书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专利证书。

如果专利申请被驳回,则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是否提出复审请求。

至此,专利申请过程即结束。



个人专利申请流程有哪些



在我们进行专利申请的时候,是需要注意专利申请号的排序问题,在一般情况下面,我们到相关机构进行申请后,专利申请号会在有效期限内发布下来,具体要多长时间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专利申请号多久能下来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目前我国的专利类型主要有三大类,分别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每一类专利号下来的时间都不相同。

就外观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而言,审批需要经过处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

1、申请外观专利的申请人会在五个工作日内收到专利局的受理通知书,一个星期左右就会得到专利申请号。

(注意,专利号和专利申请号是相同的,但此时得到的专利号没有被授予专利权,本质上还是专利申请号,只有在通过专利局的授权工作阶段后,专利号才被真正“授权”。

) 2、申请人在申请日后的五个月左右会收到“专利授权通知书”。

此时的专利申请已经通过中国知识产权局审核复合授权条件,即将被授权,按规定缴纳证书费后两个月左右会发放《专利证书》,此时的专利号已经被“授权”,申请人成为专利权人,可行使权力。

总的申请时间为六个月到十二个月,专利证书在从申请日开始计算往后的10年内都具有有效性。

3、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一样会在一个星期左右收到专利局的“专利受理通知书”,得到专利申请号。

但实用新型专利在申请日后的一至两个月就会收到专利局的“专利授权通知书”,按照规定缴费后的两个月就会得到专利证书。

总的申请时间为一年左右,同外观专利一样,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在从申请日开始计算往后的10年内都具有有效性。

4、发明专利的审批过程比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要更加繁琐,需要经过:受理、初审、公布、实审和授权五个阶段。

同样,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人也会在一个星期得到专利申请号,申请人在申请日后的三个月左右会收到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六个月左右得到公布,实审工作则在九个月后开始进行。

在二十个月至二十二个月后开始授权,此时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证书费后的两个月就可得到证书。

总的申请时间约为两到三年,发明专利的专利证书从申请日开始计算往后的20年内都具有有效性。

5、发明专利的审批时长要远远大于外观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为了方便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开设“提前公开通道”。

申请人可以申请提前公开,加快专利授权进度,可节省六个月至一年的时间。

(1)首先应弄清楚其所持有的发明成果是属于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职务发明指发明人或设计人为完成所在单位指派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所在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取得的发明成果,职务发明由单位申请专利,个人无权申请。

非职务发明指完全由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单位指派工作后利用个人能力作出的发明。

非职务发明可以由个人申请专利。

(2)申请文件要求:申请专利应该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地址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3)先申请原则:我国专利权的授予采取先申请原则,即当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4)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1、咨询。

和我们进行沟通,咨询有关专利的知识,以便了解基本流程和理论; 2、写技术交底书。

我们会对您的技术交底严格保密; 3、中文专利检索,先交检索费。

目的:初步确认申请内容在中文专利中的新颖性;防止在国内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操作:检索中文专利(即中国的专利及外国人向中国申请的专利并且公开或公告的)。

检索外文专利另收检索费、翻译费。

发明专利经检索后并不保证授予专利权,主要是找贴近本发明的已有技术文献。

4、代理。

普通代理:收基本代理费。

加急代理:加收基本代理费40%的费用。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原始材料,代理撰写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规定的申请文件。

5、受理:国家专利局接到邮寄或递交的申请文件后,发回“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在取“受理通知书”时或自申请日算起两个月内向中国专利局缴纳申请费,如减缓则按减缓比例交纳,同时我所收手续费。

过期交费该专利申请视为撤回。

6、初审:国家专利局对递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在取“初审合格通知书”时或自申请日算起3年内向专利局缴纳审查费,审查费全费2500元,如享受减缓待遇的,则按减缓比例交纳,同时我所收手续费150元。

此审查费早交可以早进入审查程序。

过期交审查费该专利申请视为撤回。



知识产权许可中回授的反垄断法规制



【出处】《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摘要】知识产权许可中的回授,作为知识产权被许可人将其对许可技术的改进与创新成果返授给许可人的一种合同安排,对市场竞争具有积极促进和消极阻碍双重作用。

因而,富有弹性的合理分析原则和基于“利弊权衡”的三步检验认定方法,便成为各国对回授进行反垄断规制的共同选择。

而明确兼顾回授对竞争正负双重效应的指导思想,确立判断回授竞争危害的合理分析原则以及对具体回授的认定采取三步检验法,则对构建与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许可中回授的反垄断控制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回授;反垄断法;规制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一、知识产权许可中的回授及其引发的反垄断问题 (一)知识产权许可中回授的界定 知识产权许可中的回授(grant-back),是指知识产权人要求被许可人同意给予其由被许可人对许可技术所做的改进或创新技术的一定权利{1}。

它是技术领域中“易货贸易”的形式之一,一般以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的“回授条款”( grant-back clause)为表现形式,具体内容主要包括:(1)知识产权许可人要求被许可人向其披露对该许可技术所做出的任何改进或创新的信息;(2)知识产权许可人要求被许可人给与其拥有或使用被许可人就许可技术所做出的改进技术的权利;(3)知识产权许可人要求给与其拥有或使用被许可人基于许可技术所获得的新技术的权利。

依据不同标准可对知识产权许可中的回授进行多种分类:(1)依据被许可人是否能获得补偿,可将回授分为有偿回授和无偿回授。

被许可人将其就许可技术所做的改进或创新给与许可人后能够得到相应经济补偿的,称为有偿回授;反之,被许可人得不到经济补偿的即为无偿回授。

(2)依据许可人对该改进或创新享有权利的情况,可将回授分为独占性回授或非独占性回授。

许可人基于合同中的回授条款安排而享有被许可人改进或创新成果的全部权利,许可人以外的任何人,包括被许可人本人都不得实施该改进或创新成果的称为独占性回授;反之,除许可人能享有技术改进与创新成果外,被许可人或其他人也可享有此权利的即为非独占性回授。

(3)依据被许可人能否获得技术后续成果的相应授权,可将回授分为双向回授与单向回授。

许可人在获取被许可人给予的技术改进与创新的同时,也将自己就该许可技术所作出的后续改进与创新给予被许可人的,称为双向回授;反之,许可人不将技术的后续改进与创新给予被许可人的,称为单向回授。

回授的分类在反垄断法上具有重要意义,不同类型的回授将会导致反垄断法上的不同后果,这一问题将在关于回授的具体认定中作进一步阐述。

(二)知识产权许可中回授引发的反垄断问题 知识产权许可中的回授,源自知识产权技术在实践应用中所产生的技术上的改进与创新。

被许可人一经获取某项知识产权的许可授权,便可将其投入实践予以使用。

在此过程中,被许可人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可能会对原技术进行改进、提高,使之更加优化,从而产生更好的经济效益,也可能在原许可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与创新活动,从而获取新的技术成果。

而这种改进与创新一旦产生,知识产权许可人将会面对一种直接的风险,即这些技术改进或创新成果可能使原技术变得过时、落后或者遭淘汰,即使是首创性技术的许可人,如果其对被许可人的改进或创新没有任何权利,最终也有可能会被被许可人的改进与创新技术所取代,从而陷入被挤出相关产品市场或服务市场的被动局面。

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知识产权人在进识产权许可时往往以回授条款的方式,就许可技术的改进与创新成果的拥有或使用做出合同安排。

但问题的复杂性还在于:知识产权许可人作为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理性经济人”,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绝不会仅仅满足于以回授来防范或化解风险,而是在更大程度上将其作为维持技术优势、进行技术垄断、控制市场、限制竞争、排挤竞争对手等的工具。

于是,对知识产权许可中回授的反垄断法规制便成为各国无法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

如美国法院就审理过大量涉及知识产权中回授条款损害竞争的反垄断案件,在1952的United States v。 Besser Man-ufacturing Co一案[1]中,法院认为两个在工业上居于支配地位的公司,进行相互的、独占的知识产权回授,将会限制其相互之间的竞争,因而是违法的;在1950年的United States v。Aluminum Company of America一案[2]中,法院认为知识产权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在相关市场上存在竞争关系,发生在他们之间的回授因会损害竞争而被法律禁止。

同样,欧共体委员会也处理了大量涉及回授条款的技术许可协议,如在1975年的Kabel/lunchaire一案中回授条款规定,被许可人应将其技术改进非独占地回授给技术许可人,许可人保留将这些改进进行再许可的权利,欧共体委员会认为,该条款严重影响被许可人的创新活动,削弱其对自己创新的控制,从而影响其竞争力,因而是违法的;在1989年的Delta Chemie一案[3]中,欧共体委员会认为,回授不适当地延长了许可人对技术改进的使用,要求将专有技术许可协议中的回授条款修改为在合同期满后许可人不能继续使用被许可人的改进。

二、知识产权许可中回授对竞争的正负效应 (一)知识产权许可中回授对竞争的积极影响 知识产权许可中的回授,作为知识产权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安排,对市场竞争活动具有重要的积极促进作用,具体表现在:(1)有利于激发知识产权人对外许可技术的积极性。

当许可人和被许可人都使用许可技术时,许可人为保障其商业利益就必须跟上被许可人技术改进的步伐。

如果没有知识产权许可中的回授,那么,知识产权人既不能享受许可技术改进与创新的利益,又担心这种改进与创新会动摇自己的技术优势,甚至会带来被淘汰的危险,故而就不愿意进行技术许可,从而影响技术的传播、交流与应用,不利于整个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

但有了回授这一合同安排,情况则大不相同。

回授一方面可以给许可人带来相当可观的经济利益,具体表现为利用技术改进所获取的直接商业利益和将改进技术许可、转让给第三方而获取的技术贸易收入;另一方面又可防范和化解因被许可人的改进与创新而给其带来的、有可能被排挤出市场的风险,它使许可人确信,无论技术改进或创新对原有技术优势形成多大的挑战,其都因能分享新成果而无须多虑,这将大大激发其对外许可知识产权的积极性。

(2)有利于降低知识产权许可费用。

在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回授条款的成立,往往会使知识产权许可费趋低。

这是因为,知识产权许可人考虑到其将来可以从被许可人的技术改进与创新中获取利益,因而能够接受较低的知识产权许可费。

而事实上,许可技术将来的改进与创新价值是不确定的,而降低价格却是现实的实惠,因而对被许可人也是有利的。

如果没有回授条款,原知识产权人不能分享将来被许可人技术改进与创新的价值,那么,其就会要求较高的许可费。

(3)有利于知识产权技术向最有效率的使用者流动。

通过回授安排,不仅大大降低许可人因授权而被挤出市场的风险,而且还会使许可人不断获得许可技术的后续创新收益,这就促使知识产权许可人更倾向于向技术开发与改良能力强、资源与经验丰富并能及时成功获取改进与创新成果的公司许可自己的知识产权,从而使知识产权技术向最有效的使用者流动,进而更快催生更多更好的新技术成果,以利于激励创新、活跃市场、促进竞争。

如果没有回授条款,许可人由于担心自己的原有技术受到改进与创新的挑战,而往往宁愿将其知识产权许可给不具有研发与改良能力的企业,这显然不利于该技术的进一步发展。

总之,知识产权许可中是否有回授安排直接影响到知识产权许可人进行技术授权的三方面态度:(1)是否对外授权,(2)对谁授权,(3)以什么价格授权等等。

在得到回授条款保障的情况下,知识产权人则会选择积极授权,低价授权,并对有技术创新实力的公司授权,从而使新技术得以及时传播与有效利用,促进市场上互补性要素的结合,推动创新市场的技术竞争,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效率,增加整体社会福利。

(二)知识产权许可中回授对竞争的消极影响 知识产权许可中的回授在对市场竞争产生积极促进作用的同时,还会对竞争产生消极阻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强化许可人的市场支配地位,导致垄断。

通过回授安排,知识产权许可人能够知悉并享有被许可人对原许可技术所做的改进与创新,进一步强化许可方的技术力量,维持和巩固许可人对该项技术所享有的市场支配地位,从而对市场的自由竞争构成威胁。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Transparent Wrap Machine Corp。 v。 Stokes&Smith Co一案[4]中所指出的那样:“通过回授,基本的专利拥有者在基本专利期满后很久仍可长期控制一个工业。

可以排除竞争者和实行、维持一个工业垄断。

通过专利联营或多方许可协议的应用,一个工业的全部发明成果就可以系统地汇集到原始专利人的手中。

”{2}特别是在多层次许可授权中所做的多重回授安排,对许可人市场支配地位的强化作用更加突出。

在这样的多级许可+多重回授的体系中,最初许可人又将自己的知识产权许可给一个或多个原被许可人,并作出回授安排;而原被许可人又可将获得授权的技术再向一个或多个人进行许可,同样就技术的改进与创新做出回授安排,依此类推,可在原许可人、被许可人、再许可人、再被许可人等之间形成一个逐级汇聚、累积许可技术的改进与创新成果到许可人处的机制,原许可人可以仅仅依靠最初的知识产权,通过回授轻而易举地获取众多许可技术使用者源源不断提供来的大量技术改进与创新成果,一劳永逸,坐享其成,成为该领域相关技术的垄断者与控制者。

更为严重的是,许可人利用回授所获得的技术改进与创新,不仅能在知识产权有效期内控制这些受影响的技术,而且还可以在许可技术到期后仍然居于支配地位,这样一种制度无限期地持续了知识产权人对技术的控制,使许可人产生了超出知识产权期限的市场力量,一个市场主体如果获得了相关的多个知识产权,其就获得了多重垄断机会,当相关的知识产权一个接一个地增加时,涉及该技术的整个产业就有可能被垄断{3}。

2。抑制被许可人的创新动力,限制创新市场竞争。

回授安排使被许可人不得不将自己对许可技术的改进与创新给予知识产权许可人,在自己的改进与创新利益无从保障的情况下,被许可人自然缺乏从事创新的动力或积极性,而更倾向选择少创新或不创新。

回授对被许可人创新动力的这种抑制作用不仅在独占性回授中表现突出,而且在非独占性回授中同样存在。

如在有多个被许可人互惠回授中,当一个被许可人的创新成果被回授给许可人时,许可人可能会将这一成果再许可给其他被许可人,于是,该被许可人所做的创新努力实际上最终是被所有参与者共同分享。

对于最初的研发者来说,自己花费人力、物力、财力所获得的技术改进与创新,经回授机制的运行而变成了“公共产品”,个人收益大打折扣甚至得不偿失。

在此情况下,被许可人进行创新活动的心理刺激就会大大减弱,直至完全失去进行研究与开发的动力。

即使在普通的双向回授中,许可人与被许可人都可能对对方的创新精神和研发活动产生依赖,滋生彼此的消极懒惰情绪,影响双方的研发积极性,不利于形成一个刺激、鼓励创新的环境。

被许可人创新动力的减少与丧失,会直接弱化创新市场的竞争,导致效率减损或福利损失。

3。引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当知识产权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同时使用该许可技术从事经营活动时,二者之间就不再只是单纯的纵向技术贸易关系,而是同时存在着提供同类或可替代产品或服务的竞争关系。

如果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进行双向回授安排,那么,他们则很容易利用这种回授安排协调彼此的经营活动,回避竞争,实施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同时,在有多个被许可人存在的互惠回授中,当事人通常在同一市场层次形成实际或潜在的竞争关系,这往往促使其产生避免彼此竞争的愿望和要·求。

许可人与各被许可人出于共同的利益追求,很容易达成共识,甚至最终导致共谋,引发与自由竞争背道而驰的垄断协议,封锁市场,排除其他竞争者的进入。

例如,知识产权许可人可能分别将其技术许可给甲、乙、丙三个被许可人,并要求这三方均将技术的改进与创新回授给自己,然后,许可人再将这些经回授已归自己所有的技术改进与创新重新许可给甲、乙、丙,这样就等于形成了一个仅仅在他们四方之间分享技术改进与创新的协议。

而这一协议封锁了技术市场,阻碍了其他经营者进入该技术领域,不利于技术市场与创新市场的竞争。



专利法解读:第三十七条【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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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