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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的标准是什么,关于专利权无效宣告探讨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4 16:23:0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认定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的标准是什么,关于专利权无效宣告探讨

认定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的标准是什么



不管是产品的专利,还是外观的设计专利,都是需要去申请的,一旦申请成功就是属于申请人的,这个时候其实是需要去进行专利公开的,也是可以查询的,所以如何界定外观专利已公开?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个相关的知识点。

公开是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一个程序,目的在于让公众知道有人想要申请被公开的发明,从公开到授权之前,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局递交能够证明被公开专利申请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材料,这样做的目的应该是利用社会公众力量来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吧。

专利申请被公开一段时间后,专利局才会对专利申请进行正式审查,比如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发明是否具备三性,同一个申请中的多个发明之间是否具备单一性等,在申请满足以上要求后,就可以授权了。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专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一)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所谓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最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

在下述几种情况下,视为被控物全面覆盖了专利的权利要求。

1、字面侵权。

即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特征相同。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H型强场磁化杯体(1),其特征在于:杯体的两侧各镶嵌一块永久磁铁(2)。

如果被控物的杯体两侧各镶嵌了一块永久磁铁,那么可以看到,被控物的结构与权利要求所描述的结构一模一样。

2、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物公开的结构属于上位概念中的具体概念,此种情况下适用全面覆盖原则,被控物侵权。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新型机器人行走机构,其特征在于:电机接传动机构,传动机构的输出轴上装有驱动轮。

被控物的结构为,电机经齿轮传动,输出轴上装有驱动轮。

被控物采用齿轮传动,齿轮传动的结构属于传动机构的具体概念,因此,被控物属于侵权。

(二)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认为,将被控侵权的技术构成与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研究了专利权人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后,不经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诸如采用等同替换、部件移位、分解或合并等替代手段实现专利的发明目的和积极效果的,并且与专利技术相比,在目的、功能、效果上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则应当认定侵权成立。

具有六个沿圆周方向均匀分布的驱动臂,驱动臂内设置有电机,电机经齿轮传动接位于驱动臂端部的驱动轮。

被控物的结构为,具有六个沿圆周方向均匀分布的驱动臂,驱动臂内设置有电机,电机经链条传动接位于驱动臂端部的驱动轮。

被控物缺少专利权利权利要求中的齿轮传动特征,但是由于链条传动属于齿轮传动的等同替换,所以被控物适用等同原则,属于侵权。



关于专利权无效宣告探讨



关于专利权无效宣告探讨如下:近年来,我国专利侵权案件越来越多。

国内专利司法实践表明,一件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往往伴随着一起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

在越来越多的侵权诉讼中,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往往被被告用来作为与专利权人进行抗衡的“武器”,这无疑会使专利权的无效程序偏离其立法宗旨。

因而,如何限制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的适用以消除其对专利侵权案件审理的负面影响,不仅是专利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更是专利立法的内在要求。

本文即拟就此作初步的探讨。

一、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设置的必要性 一项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多种原 因,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可能都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予条件。

特别是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由于不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查,其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被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更大。

因此,为保证专利的质量,纠正专利局工作中的疏漏和失误,必须建立一种制度,以纠正不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于是,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就应运而生了。

这一制度是通过在专利法中设立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而实现的。

实践证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的设立在保证专利质量,实现专利法的宗旨方面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前已述及,专利侵权诉讼往往伴随着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

为了协调好侵权诉讼与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作了以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诉讼中,遇有被告反诉专利权无效时,应当告知被告依照专利法第48条和第49条规定办理;在此期间,受理侵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止诉讼,待专利有效或无效的问题解决后,再恢复专利侵权诉讼。

据此,人民法院为避免判决与复审决定相左,维护法院判决的稳定性,一般都适用了中止审理程序。

但由于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期限在法律上未作限定,许多中止审理的案件必须经过相当长一段时间才能恢复审理。

而这一段时间,却往往又被 侵权人利用,因而出现种种负面影响。

可以说,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已成为困扰专利侵权诉讼的一个难题。

1、专利权侵权案件审理期限延长,审理难度加 大,而且侵权人往往利用该期间继续侵权。

由于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一般要一年以上的时间;对发明专利来讲,如果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还可以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这就会使某些专利权人从提起侵权控诉时起,到被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及无效案件审结,再到侵权案件的恢复审理及其审结,少则2—3年,多则4—5年。

而在此期间,侵权人往往继续侵权却得不到限制,法院也面临取证的困难。

2、侵权被告多为中小型企业, 很容易转移资产,抽逃资金或采取其他逃避承担侵权责任的措施,从而使其不能及时受到法律的制裁,专利权不能得到及时、切实的法律保护。

3、无效宣告请求被被告人作为拖延诉讼的重要手段,使人民法院不能及时审结案件,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与诉讼经济原则背道而驰。

并且,由于侵权案件不能及时结案,侵权人往往因此“受益匪浅”,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其侵权气焰,使侵权现象日益增多,专利侵权案件也随之增加,有恶性循环之势。

4、专利权的无效宣 告请求,使专利权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专利权的有效实施受到影响。

专利权的许可使用,专利权转让事实上不可能进行,直接影响专利权人的利益;而且会使其他人 在该期间无偿实施该专利而不能限制。

三、消除专利权无效宣告对侵权诉讼负面影响的法律对策基于上述问题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关 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后,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被告在答辩期间未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而在其后的审理过程中提出无效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审理。

对人民法院受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侵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审理。

但是,根据《解答》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相当一部分专利侵权案件在被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还是会中止审理的。

为了维护专利权人的权益,有效解决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带来的问题,必须在立法方面对专利无效程序进行修正和进行专利审判制度改革,以实现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设置的初衷。

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在专利侵权案件诉讼中,被告如果欲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应将专利权无效请求书正本及有关证据材料递交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递交受理专利侵权诉讼(本诉)的法院,以供人民法院决定是否中止案件审理时作为依据。

对专利侵权诉讼中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应优先解决;可以考虑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设专门机构进行受理,并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如6个月内)结案,以提高效率,避免案件久拖不决。

2、人民法院对被告提交的反诉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对确无实质性理由,可以认定为以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作为拖延诉讼时间的,不中止审理。

并且,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原专利权有效的情况下,对侵权人收取“高额审理费”(如为通常情况下的1倍),被告在该期间的继续侵权及扩大侵权,应加倍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



申报专利是否需要把产品做出来



开发商虚假宣传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没有约定的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赔偿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

除损害赔偿外,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认定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的标准是什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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