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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解释: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为什么权利要求书的“应当以说明书为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4 16:18:41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新专利法解释: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为什么权利要求书的“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那?
新专利法解释: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
新专利法解释:第四十五条【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解释】本条规定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
一、取消专利权撤销程序,保留无效宣告程序 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1992年第一次修改专利法时将该条修改为: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六个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从文字上看,经过第二次修改的专利法又将本条改回到专利法制定之初的规定。
对本条两次修改的原因分别是由专利权撤销程序的设立和取消而引起的。
1984年颁布的专利法规定了异议程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授予专利权之前的异议期内可以向专利局提出异议;自授权公告之日起,公众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
1992年第一次专利法修改时,为缩短授予专利权前的等待时间,将授权前的异议程序改为授权后的撤销程序,规定自授权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提出撤销专利权的请求。
1992年第一次修改后的专利法之所以将无效宣告程序的起始时间规定为自授权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是为了避免撤销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在时间上的交叉。
撤销程序的设立对加快专利权的授予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经过几年来的实践,发现撤销程序也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第一,撤销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存在某些区别,包括启动程序的时间不同、提出请求的理由有一部分不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两种请求进行审查的部门不同、适用的程序有所不同等等,但撤销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总的来说是一种程序上的重复设置,这体现在撤销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都是使国家知识产权局纠正不当授权而设置的程序,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中包含了撤销专利权的全部理由,因此撤销程序的作用可以通过无效程序来实现。
第二,根据第一次修改后的专利法,一项专利权的最终确定有可能需要经过以下程序:撤销程序,即任何人可以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出撤销请求,对撤销程序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请求复审,对发明专利的复审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无效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六个月之后提出无效宣告专利权请求,对宣告发明专利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的决定不服的还可以起诉,对一审判决不服的还可以上诉。
如此众多的程序导致专利权长时间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使专利权人无法有效地行使权利。
有些侵权人故意利用上述程序拖延时间,逃避侵权责任。
第三,为了避免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属的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同时就同一专利权分别进行撤销请求和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原专利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在已提出的撤销专利权请求尚未作出决定前又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从可操作性来看,这一规定是合理的。
但由于能够请求撤销专利权的理由仅仅是能够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的一部分,而且撤销请求只能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出,这样就导致了一旦有人提出撤销请求并尚未作出决定,公众中的其他人,尤其是侵权诉讼的被告,就不能依据其他理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也不能参与正在进行的撤销程序,补充提出可能对授权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有影响的其他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侵权诉讼的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未请求无效宣告的,审理侵权诉讼案件的法院可以不中止侵权诉讼。
因此,侵权诉讼的被告十分着急又毫无办法的例子屡见不鲜,甚至会出现有人故意提出撤销请求并设法拖延该程序,从而人为地阻塞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启动的现象。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优化、完善程序,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取消了撤销程序,只保留无效宣告程序。
二、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人和提出的时间 根据本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其中所述“单位”包括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
无效宣告请求人不限于中国单位和个人,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被控侵权人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是毋庸置疑的。
事实上,侵权诉讼的被告往往以原告的专利权无效作为抗辩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中有相当比例是侵权诉讼的被告提出的。
此外,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以及专利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同样可以对专利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专利权终止后仍然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这一点是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具有追溯效力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由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决定能够对专利权终止前的某些事项产生影响,例如尚未支付的专利使用费可以不再支付,侵权纠纷中侵权人尚未履行的判决和裁定也可以不必履行,因此应当允许在专利权终止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三、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按照本条规定,任何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其中,“有关规定”的范围由专利法实施条例予以规定。
根据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包括: (1)专利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实施条例第二条); (2)专利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专利法第五条); (3)专利的主题不属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围(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为什么权利要求书的“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那?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
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不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
开拓性发明可以比改进性发明有更宽的概括范围。
对于用上位概念概括或用并列选择方式概括的权利要求,应当审查这种概括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包含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应当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上位概括或并列概括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下位概念或选择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例如,对于“用高频电能影响物质的方法”这样一个概括较宽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中只给出一个“用高频电能从气体中除尘”的实施方式,对高频电能影响其他物质的方法未作说明,而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难以预先确定或评价高频电能影响其他物质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被认为未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再如,对于“控制冷冻时间和冷冻程度来处理植物种子的方法”这样一个概括较宽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中仅记载了适用于处理一种植物种子的方法,未涉及其他种类植物种子的处理方法,而且园艺技术人员也难以预先确定或评价处理其他种类植物种子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也被认为未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除非说明书中还指出了这种植物种子和其他植物种子的一般关系,或者记载了足够多的实施例,使园艺技术人员能够明了如何使用这种方法处理植物种子,才可以认为该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对于一个概括较宽又与整类产品或者整类机械有关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中有较好的支持,并且也没有理由怀疑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权利要求范围内不可以实施,那么,即使这个权利要求范围较宽也是可以接受的。
但是当说明书中给出的信息不充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用常规的实验或者分析方法不足以把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扩展到权利要求所述的保护范围时,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作出解释,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说明书给出信息的基础上,能够容易地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扩展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否则,应当要求申请人限制权利要求。
例如,对于“一种处理合成树脂成型物来改变其性质的方法”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中只涉及热塑性树脂的实施例,而且申请人又不能证明该方法也适用于热固性树脂,那么申请人就应当把权利要求限制在热塑性树脂的范围内。
通常,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
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可能是允许的。
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
对于含有功能性限定的特征的权利要求,应当审查该功能性限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如果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功能是以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的特定方式完成的,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功能性限定所包含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中不得采用覆盖了上述其他替代方式或者不能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方式的功能性限定。
此外,如果说明书中仅以含糊的方式描述了其他替代方式也可能适用,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清楚这些替代方式是什么或者怎样应用这些替代方式,则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也是不允许的。
另外,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而也是不允许的。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
如果说明书的其他部分也记载了有关具体实施方式或实施例的内容,从说明书的全部内容来看,能说明权利要求的概括是适当的,则应当认为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对于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或者不同类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书,需要逐一判断各项权利要求是否都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独立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并不意味着从属权利要求也必然得到支持;方法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也并不意味着产品权利要求必然得到支持。
如何查看产品是否有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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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解释: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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