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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专利申请文件修改规定对我国的启示,专利法解读:第四十六条(专利权终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4 16:14:17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国外专利申请文件修改规定对我国的启示,专利法解读:第四十六条(专利权终止)
国外专利申请文件修改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一,欧洲专利局的专利申请文件修改规则 根据欧洲专利条约实施细则第86条的规定:“(1)除非有特别规定,在收到欧洲检索报告之前,申请人不得修改欧洲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
(2)在收到欧洲检索报告之后和收到来自审查部门的第一次审查通知之前,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修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
(3)在收到来自审查部门的第一次审查通知之后,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修改一次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
没有审查部门的同意,不得进一步做出修改。
(4)修改的权利要求不得涉及与原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一项发明或者构成单一总体发明构思的一组发明相结合的未经检索的主题。
” 欧洲专利申请的检索和审查是由两个不同的部门分别完成。
检索部门一般在欧洲专利申请18月公布之前完成欧洲拉索报告,并且一般随专利申请同时公布。
审查部门可以根据检索部门的检索结果,也可以再进行补充检索而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根据这种审查方式,申请人在收到检索报告之后就可以根据检索结果而考虑是否修改申请文件,申请人做出主动修改以检索报告作为依据。
申请入甚至可能基于检索报告而撤回申请,从而申请人可以得到审查费返还的好处。
虽然在收到检索报告之后到收到来自审查部门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之前已经给予申请人一次主动修改的机会,在申请人收到来自审查部门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之后,申请人仍享有一次主动修改的机会。
欧洲专利条约实施细则第86条规定的两个阶段的主动修改的规定对申请人而言是相当友好的规定。
首先在收到欧洲检索报告之后和收到来自审查部门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均可主动修改。
这个期限很长。
简单地理解,就是从收到检索报告(一般小于申请后18个月)直至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动修改。
并且,即使审查部门已经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而申请人没有收到之时,申请人的主动修改也应当是允许的。
其次,在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申请人基于审查意见又获得一次主动修改的机会。
这样,申请人的两次主动修改机会以检索结果或者审查意见作为修改依据,修改是有的放矢的。
二,英国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规则 根据英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6条4规定:“……(3)在专利局长向申请人发出审查员根据专利法策17(5)节的报告之后和他向申请人发出审查员根据专利法第18节的第一次报告,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修改。
(4)在专利局长向申请人发出审查员根据专利法第18节的第一次报告之后,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修改,只要(a)该报告是根据下列条款做出的(i)第18(3)节,修改与申请人答复报告同时提出,或(ii)第18(4)节,修改是在报告向申请人发出后的两个月内提出的……”。
英国专利法第17节涉及初步审查和检索,而第18条涉及实质审查。
第18(3)节的审查意见是申请文件有不符合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之处。
第18(4)节的审查意见是申请文件已符合授权的要求。
可见英国专利申请的主动修改也是两个阶段,第一是发出检索报告之后到发出第一次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第二是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
对于第二个主动修改阶段,如果审查意见有反对理由,那么主动修改应与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同时提出,而如果审查意见是满足授权条件,那么申请人仍可在两个月之内提交主动修 改。
英国专利申请的主动修改的时机与欧洲专利申请的主动修改时机基本上一致。
第一主动修改阶段的时间较长,是从专利局发出检索报告之后到发出第一次实质审查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间段内。
这一修改阶段,申请人有检索报告作为修改的参考。
第二主动修改阶段是在专利局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
这一修改阶段,申请人以审查员的审查意见作为参考。
三,美国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规则 根据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包括初步修改和答复最后审查意见(final action)修改。
初步修改是从专利商标局收到申请之日起到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所提交的修改。
一般地说,如果初步修改没有干扰专利局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就应当允许。
答复最后审查意见的修改受到很大的限制,“可以做出这样的修改:删除权利要求或者符合在前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明 确提出的形式要求”。
“在答复修改申请中被拒绝的权利要求时,申请人必须清楚地指出其考虑到引用的参考文献所公开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具有专利新颖性的理由。
申请人还必须表明修改是如何克服这些参考文件和拒绝理由的”。
可见,美国的专利审查中,除了答复最后审查意见的修改之外,没有对各个阶段的修改做出特别的限制性规定。
换句话说,除了在答复最后审查意见的修改受到很大的限制之外,其他阶段的修改没有特殊的限制,均可以做不超出原始申请文件公开范围的主动的修改。
四,日本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规则 根据日本专利法的规定,只要没有引入新的内容,在接受决定(decision of allowance)送达之前的任何时间,申请人均可以提出主动修改。
但是当专利局发出拒绝理由的审查通知书时,由请人必须在由审查员指定的答复第一次、第二次以及最后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之内提出主动修改。
针对驳回决定提出的申诉,申诉人应当在提出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主动修改。
五,韩国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规则 韩国专利法在2001年进行了修改。
对于2001年7月1日之后提交的专利申请,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界限为:(l)在实质审查之前的任何时间;(2)在实质审查期间,(a)收到授权决定之前的任何时间;(b)在答复审查意见的期限之内;(c)在对最后驳回决定提出申诉之日起的三十天内。
对于专利申请文件修改的内容的限制主要在于不得引入新的内容。
申请人在实质审查之前和在实质审查期间且在收到授权通知书之前,均可以对申请文件做出主动修改。
六,比较和启示 比较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文件的修改规定,可以看出如下几点区别和启示: 首先,欧洲、美国、日本、韩国等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或者地区在发明专利申请授权之前均为专利申请人提供了充分的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机会。
在这些国家或地区所规定的修改机会中,修改的时间阶段都有数月到数年的时间。
这与我国规定的主动修改的机会的时间阶段完全不同,我国的第一个修改机会是一个时间点,即提出实质审查之时;而第二个修改机会是仅三个月的时间段,即收到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
修改的时间阶段长可以给予专利申请人更方便的提交修改文件的机会,从而可以将申请人所希望的专利保护的范围提交专利局审查,专利局将增加收文的工作负担。
从保护发明创造的角度分析,允许申请人更长的修改时间阶段更有利于保护专利申请入的利益。
专利法解读:第四十六条(专利权终止)
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释义】本条是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序以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司法救济规定。
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无效的请求,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1。对专利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
对专利无效请求的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无效宣告请求书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请求书中是否说明了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对不符合规定的格式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要求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对请求书中未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请求将不予受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收到的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副本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可以修改专利文件,但不得扩大原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
对专利无效请求的实质审查,是指审查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即审查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是否确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条件的情形,包括审查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是否符合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标准;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同申请日以前已公开发表或者已公开使用过外观设计是否存在相同或者相近似;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违法、违反公德和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等等。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后,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及时进行审查,提高审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以及时处理专利纠纷,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2。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依法审查完毕后,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经审查确认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成立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决定;审查确认请示宣告无效的理由不成立的,应作出维持专利权的决定。
3。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作出决定后,应及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应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和公告,使公众了解。
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无效。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司法救济程序。
即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通知后,如果对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应依法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即如果是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专利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是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起诉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即发生效力。
没有专利的产品可以销售吗
我们知道在平时生活很多销售的产品是有专利的,如果他人使用自己的专利进行销售行为,就属于专利侵权,但是也有一些产品是没有专利权的,接下来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没有专利的产品可以销售吗的详细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没有法律规定说没有取得专利证书的产品就不能销售了。
判断专利申请是否能够取得专利权,是以申请日为时间节点判断的,就是说,你虽然没有取得专利证书,但是已经申请了专利,申请专利后销售产品是不会对您的专利申请有影响的。
需要去国家知识产权局去申请。
具体到如何申报专利,可以聘请专利代理机构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并向国家知识产权递交申请文件,经国家知识产权审核符合专利权授予的条件,则可以获得专利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档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虽然各个国家的专利法不尽相同,但中国和许多国家都严格要求用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要符合三个条件: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
(一)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就是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之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二)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三)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国外专利申请文件修改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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