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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不允许文件修改的情形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4 15:58:23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不允许文件修改的情形

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专利权被授予之后,专利权人的被侵权行为是可以通过法律进行维权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专利权侵权诉讼,就专利权侵权诉讼时效、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专利侵权的类型有什么,以下由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二》第二十三条规定,权利超过二年起诉的,人民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支付起诉之日前推算二年内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但这种判决应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一)起诉时侵权行为仍在继续; (二)起诉时专利权仍在有效期内。

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一)形式要件主要有: 1、实施行为所涉及的是一项有效的中国专利; 2、实施行为必须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的; 3、实施行为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并不是形式要件。

但是,可以作为衡量其情节轻重的依据。

(二)构成专利侵权的实质要件,也就是技术条件,实质实施行为是否属于专利的保护范围。

1、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全部相同,则构成侵权; 2、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技术特征,也构成侵权; 3、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有相同的,有相异的,但是,相异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是等效的,仍构成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

这里技术特征等效,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你那能够推断出某两种技术特征彼此替换后,所产生的效果相同。

(一)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二)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三)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四)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五)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 (六)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七)冒充专利的行为。



不允许文件修改的情形



作为一个原则,凡是对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作出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修改,均是不允许的。

具体地说,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公开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异地导出,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这里所说的申请内容,是指原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公开的内容,不包括任何优先权文件的内容。

(一)不允许的增加 不能允许的增加内容的修改,包括下述几种: (1) 将某些不能从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明确认定的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和/或说明书; (2) 为使公开的发明清楚或者使权利要求完整而补入既不能从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明确地导出也不能由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直接获得的信息; (3) 增加的内容是通过测量附图得出的尺寸参数技术特征; (4) 引入原申请文件中未提及的附加组份,导致出现原申请没有的特殊效果; (5) 补入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直接从原始申请中导出的有益效果; (6) 补入实验数据以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和/或补入实施方式和实施例以说明在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内发明能够实施,(但这些补充的信息可以放入申请案卷中,供审查员审查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时参考); (7) 增补原说明书中未提及的附图,一般是不允许的;如果增补背景技术的附图,或者将原附图中的公知技术附图更换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附图,则应当允许。

(二)不允许的改变 不能允许的改变内容的修改,包括下述几种: (1) 改变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例1,原权利要求限定了一种在一边开口的唱片套。

附图中也只给出了一幅三边胶接在一起,一边开口的套子视图。

如果申请人后来把权利要求修改成“至少在一边 开口的套子”,而原说明书中又没有任何地方提到过“一个以上的边可以开口”,那么,这种改变,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例2,原权利要求涉及制造橡胶的成分,不能将其改成制造弹性材料的成分,除非原说明书已经清楚地指明。

例3,原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自行车闸,后来申请人把权利要求修改成一种车辆的闸,而从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不能直接导出修改后的技术方案。

这种修改也属于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例4,原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是具体的或下位概念的技术特征,后修改成较宽的一般表达,而从原始申请文件中不能直接得出该较宽的一般表达。

例如用不能从原申请 文件中直接概括得出的“功能性术语+装置”的方式,来代替具有具体结构特征的零件或者部件。

这种修改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2) 由不明确的内容改成明确具体的内容而引入原申请文件中没有的新的内容。

例如,一件有关合成高分子化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原申请文件中只记载在“较高的温度”下进行聚合反应。

当申请人看到审查员引证的一份对比文件中记载了在40℃下进行同样的聚合反应后,将原说明书中“较高的温度”改成“高于40℃的温度”。

虽然“高于40℃的温度”的提法包括在“较高的温度”范围内,但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并不能从原申请文件中理解到“较高的温度”是指“高于40℃的温度”。

因此,这种修改引入了新内容。

(3) 将原申请中分开的几个分离的特征,改变成一种新的组合,而原申请没有明确提及这些分离的特征彼此间的关联。

(4) 改变说明书中的某些特征,使得改变后反映的技术内容完全不同于原申请公开的内容或者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例如,一件有关多层层压板的发明专利申请,其说明书中描述了几种不同的层状安排的实施方式,其中一种结构是外层为聚乙烯。

如果申请人修改说明书,将外层的聚乙烯改变为聚丙烯,那么,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

因为修改后的层压板,完全不同于原来公开的层压板。



专利在申请期间可以出售吗



我们知道专利的发明人是可以申请专利权的,可以自己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进行申请的,那么很多人就想知道申请期间专利是否可以出售呢,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带来专利在申请期间可以出售吗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专利申请期间,属于未授予专利权,所以申请人只能转让专利申请权,但不能转让专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转让进行登记,我们首先要了解到专利转让意味你从此以后与此专利无关,专利权由受让人所有,因此必须到专利局登记。

转让专利申请权,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后,到专利局登记。

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权人在转让其专利权之前可能已经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

在转让完成后,原专利权人失去其专利权,因此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原专利权人不得再实施其原有专利。

在专利权转让前专利权人已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专利权转让合同并不影响该在先的专利许可合同的效力,只是许可人由原来的专利权人变成了现在的专利权人,现在的专利权人有义务继续履行原来的专利许可合同。

这主要是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

合同签订后和履行前,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不必要,应当由当事人解除。

合同履行完毕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无效的决定对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

因为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是没有责任的,而且受让人已经因得到专利权的保护而受益。

为稳定经济秩序,专利权受让人不能要求返还。

但有两个例外。

第一,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第二,不返还专利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转让费。

专利权的转让是指,专利权人将自己拥有的专利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有偿地转移给受让方。

专利权转让生效后,转让方将不再享有专利权,受让方成为新的专利权人,享有原专利权人享有的专利权的一切财产权利。

专利权的人身权利不能转让。



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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