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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专利战略”之二,法院对行政诉讼的管辖有哪些规定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4 01:38:2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浅谈企业“专利战略”之二,法院对行政诉讼的管辖有哪些规定

浅谈企业“专利战略”之二



前一次和大家简要谈了一点学习的体会,并且将老师提到的“少花钱,不花钱,多获利”的专利战略观点和大家分享。

也许有人会问,这样的观点是不是和国家倡导的“知识产权战略”相左?或者说,这样的观点完全和以往所涉及的“技术型”专利战略大相径庭。

的确,很长一段时间,我们更多的是在谈论企业如何部署进攻性专利战略,如何实施防御性战略;或者我们总在谈论的是如何申请专利,如何保护专利,如何真正将专利技术转化成生产力;甚至结合各种企业的实践经验,我们更将进攻性战略和防御性战略理论相结合,配合申请专利的各种策略,整合出更加立体的专利战略细则。

作为专利信息应用领域的一员,甫一听到老师的观点,笔者脑海中也闪过颇多疑问。

但是仔细推敲——“因地制宜”,利用专利制度所赋予的权利,制定企业适宜的策略,其实不正是提供专利信息服务遵循的原则? 针对规模较小、人员和资金较少、技术实力比较薄弱、企业产值较少的小型企业而言,如何利用“专利战略”指导工作?这样的企业需要什么样的专利策略?作为提供专利信息服务的供应商,如何为这样的企业服务? 老师举了一个“磁力小黑板”的例子。

小小的一块磁力黑板,非常简单的原理,几乎没有技术含量,就是这样的一个产品,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为一个乡镇企业赢得了上千万元的收益。

甚至跟风而至进行模仿的近百家小厂也没有一家亏损。

与之产生鲜明对比的是那个时代名噪一时的某学习机。

技术水平的天壤之别显然没有影响到产品的市场占领率,也许影响人们购买的还有与那个年代不相符的超前消费理念。

研发了学习机的企业最后不得不转而开发其他新产品。

论技术水平,两个企业如云泥之别。

但是什么给了一个小企业发展的机会?是先进的技术成果吗?显然不是。

是市场,是准确的产品定位,赋予了这样一个市场竞争中本来居于弱势地位的企业以生命力。

再和大家分享一个老师举的实例:一家拥有较强技术能力的企业,苦于资金问题无法购买某大型跨国企业在中国申请的专利技术。

而依据该技术生产的产品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丰厚的资金回报。

这样的客观条件促使企业将目光转向了相关领域的技术文献。

终于,企业的技术人员在前苏联的教科书中发现了类似的产品结构示意图,同时在其他国家的失效专利中发现了类似的构思。

那么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这样的专利是无效的。

于是企业向复审委员会提出该专利的无效请求,同时为产品的投产积极准备。

最终国内的企业成功无效掉跨国企业的专利,产品也适时推向市场,获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一出精彩的以弱胜强的完美表演。

我们不禁会考虑:支撑企业最终赢得胜利的是什么?雄厚的资金力量还是领先的研发成果?都不是。

在这样一场势力悬殊的博弈中,为国内企业赢得最后胜利的关键是对专利制度特点和功能的熟练应用。

企业这时所获得的客观成果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效果是等同的。

从这个角度我们看到专利战略的最本质任务就是花最少的代价获取最大的市场效益。

其实“已少取多”、“以无胜有”的专利战略思想并不仅仅在国内被应用,在国外也同样被巧妙地运用。

六、七十年代日本的工业水平和我国目前的地位相当。

面对技术发达的欧美国家,日本政府鼓励企业推识产权“跟进策略”——一件外国公司申请了专利的产品的全部周边产品全部被日本企业申请了专利。

你申请自行车的专利,我把自行车座位、支架、脚蹬、车铃、车灯等一切与之相关的都申请专利。

如果你想生产自行车,就无法跨越我的专利。

想投入生产你就要找我实施专利的交叉许可。

在国家政策的激励之下,日本的企业不断采用这样的方式跟进世界最先进的技术,量变的积累最终产生了质的飞跃,到了80年代,日本成为居于世界第二梯队的经济实体。

之后日本的知识产权战略又进行了调整,不断激励国内企业以高附加值的技术输出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对于小型企业而言,让企业不花钱、少花钱、能挣钱就是第一要务,然后才是充分运用知识产权规则赋予我们的权利,用最少的代价获取最大收益。



法院对行政诉讼的管辖有哪些规定



关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的。

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同时,当事人提到受案范围的意义,就是为了更明确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饭店名字申请专利需要什么手续



不管开什么店都需要有一个店名,这样才能让更多的消费者记住我们的店面。

有些老板想要给自己的店铺申请一个专利,实际上这样的情况是不存在的。

因为店铺的名称不在专利权的授权范围。

下面请小编给我们介绍下申请店名的专利的程序。

店铺的名称,不属于专利权的授权范围,所以店铺名称无法取得专利权。

店铺的名称,到工商局登记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或公司后,就自然地取得了“商号权”,商号权在该商号的注册地享有专用权。

店铺的名称,还可以向国际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通过审核、经过公告、获准注册后,该名称就拥有“商标权”。

该商标在注册使用的类别或相似类别受到保护,享有专用权。

餐饮名称一般不能申请专利,可以申请商标。

(1)可以自己亲自到当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申请所需资料:需商标图样、注册商标所要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身份证明文件: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程序: ①、先对商标进行查询,如果在先没有相同或近似的,就可以制作申请文件,递交申请了; ②、申请递交后3个月左右,商标局会给你下发一个申请受理通知书,这个期间叫形式审查阶段。

③、形式审查完毕后,就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这个阶段大概需9个月左右。

④、如果实质审查合格,就进入公告程序,这个期间是3个月。

公告期满,无人提异议的。

就可以拿注册证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商标注册需要遵循下列原则: 1。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我国大部分商标采取自愿注册原则。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主要指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生产经营者,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销售。

2。显著原则。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如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著作权)相冲突。

3、商标合法原则。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标志。

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标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4。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公告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禁止抢注商标原则。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浅谈企业“专利战略”之二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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