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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不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为何还要备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法条规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4 01:37:33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既然不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为何还要备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法条规定

既然不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为何还要备案



对专利许可合同进行备案,是为了增强合同的效力,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

如果专利许可合同不备案,虽然合同效力不受影响,但是对于获得许可的一方来说,会有一些不利影响。

接下来,的小编为您介绍专利许可不备案会怎样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其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时间是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从字面意思就可以直接看出是否备案并不影响合同的生效。

其二,备案的管理部门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即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关于备案的规定属于行政法规中的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该规定并不属于《民法典》所称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并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后,根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但并未规定必须办理备案手续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才能生效。

可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性质相同,只要符合法定要件,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该合同本身是合法、有效的,不备案并不影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本身的效力。

需要提醒的是: 其一,根据《专利法》第十条的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即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否则不生效。

其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时,如有备案过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提供该合同和备案证明作为证据材料即可,否则还需要提供专利权人的证明或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相对而言,如果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过备案,利害关系人在申请诉前禁令时更为方便。

依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许可合同并不是强制要备案的,专利许可合同不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其一、便于公示 根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有关内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以下内容:许可人、被许可人、主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实施许可的种类和期限、备案日期。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后变更、注销以及撤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相应登记和公告。

第十五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数据库。

公众可以查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法律状态。

可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进行备案,便于公示,有利于社会公众了解相关专利的法律状态。

其二、在侵权诉讼中作为有效的权利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二)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其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它证据。

可见,经过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在侵权诉讼中直接作为有效的权利证明,便于被许可人迅速地对侵权行为作出应对。

当然,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也为侵权赔偿提供有力的证据。

其三、保障专利交易,对抗第三人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法条规定



关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的。

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同时,当事人提到受案范围的意义,就是为了更明确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专利局受理哪些行政复议申请?



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应该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申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既然不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为何还要备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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