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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专利的条件有哪些,使用现有技术,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4 01:37:0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授予专利的条件有哪些,使用现有技术,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授予专利的条件有哪些



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我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这就是说,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是新颖性和独创性。

同时,我国专利法又对外观设计作了如下的定义,即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这就是说,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并且能在工业上应用。

因此,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具有新颖性。

新颖性是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基本条件,就是说,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前所未有的。

我国专利法规定,对新颖性的判断:其时间标准以申请日为准;其地域标准,出版物上的公开采用世界标准,使用公开采用国内标准。

也就是说,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且不相近似”。

(2)应具有独创性。

许多国家把外观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作为是否授予专利权的一个条件。

独创性主要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的外观设计相比应具有明显的特点,或者说“不相近似”。

判断两个外观设计是否近似,应比较使用外观设计的同类的两个产品,看他们从整体上是否相似,对于近似的外观设计不能授予专利权。

(3)应富有美感。

世界各国对是否具有美感作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规定是不同的。

美国、英国等并不把是否具有美感作为是否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一个条件。

而德国、日本等国则将其人作为是否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一个条件。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外观设计应当富有美感。

(4)应适于工业应用。

由于外观设计专利的目的是促进商品的交流和经济的发展,因此,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必须适于在工业上应用,即能够用工业生产的方式将外观设计置于产品之上。



使用现有技术,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专利保护是有范围的,专利权人不能自行扩大理解。

现有技术,不能申请为专利。

因此,专利权的保护是有条件的。

同时,被指控为侵权的人,也不一定就真的构成侵权。

但是,当事人自己心里得有数,有理有利还要有节。

———主持人 两个语音提示器,谁侵谁的权? 1993年10月18日,北京xx工业管理咨询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名为“交通指挥提示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

1994年5月8日,中国专利局授予咨询公司“交通指挥提示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地矿部xx电子研究所(以下简称电子研究所)于1991年8月22日与北京市交通工程科学研究所约定双方共同研制交通信号语音提示器。

该技术于1992 年10月研制完成。

同年,电子研究所使用该项技术试制了YT型自动语音提示器并将其安装在北京市的数个交通路口使用。

1993年8月,电子研究所开始正式 制造、销售YT型自动语音提示器。

咨询公司认为电子研究所交通讯号语音提示器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将电子研究所诉至法院。

原告咨 询公司诉称,我公司是“交通指挥提示器”的专利权人。

根据权利要求书,该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为:1。东西南北路的功率放大器;2。设置在东西南北路的扬声 器;3。实现交通语音提示功能的电路设计;4。本装置与现有路口红绿灯指挥系统相联(从现有路口红绿灯指挥系统采摘信号)。

被告为“自动语音喊话器”的生 产制造、销售单位。

将被告生产的“自动语音喊话器”与我公司的专利进行对比,两者的产品开发设计思路、产品的涉及技术领域、产品的使用场所、产品的用途和 特点、产品结构和样式均相同,被告侵犯了我公司的专利权。

被告的产品现已在北京市一百余个路口使用(计五百余套件),使我公司遭受巨大损失。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9.2万元。

被告电子研究所辩称:根据原告的专利权权利要求书,其必要技术特征并不 像原告自己所陈述的那么抽象。

原告将其专利与我方产品进行了几个方面的对比,除产品结构和样式相同(但原告没有举证说明)外,其他几个方面的内容根本就不 属于原告专利所保护的范围。

我方产品与原告的技术特征有显著差别,并未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自动语音提示器是我所与北京交通工程科研所自1991年8 月开始共同研制并共同享有专有技术权的一项产品,我们于1992年试制出几台样机并安装在北京西安门路口进行试验,1993年正式生产并投入使用。

我方研 制并实施技术在先,即使是与原告的专利相同,我方也有先用权。

故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与理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技术特征对比,被告不构成侵权 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咨询公司依法享有“交通指挥提示器”实用新型的专利权。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 于解释权利要求。

现原告指控被告电子研究所侵权,而被告辩称其制造、销售的产品并未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法院将就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进行对比,如 果被告产品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被告即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否则原告的诉讼请求将被驳回。

根据原告的权利要求书,其必要技术特征,包括黄灯信号检测电路,黄灯信号延时电路等在内共有13项。

将被告被控侵权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对比,被告的产品没有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上的检测电路、延迟电路,与现有路口红绿灯指挥系统连接的方式也不同。

可见, 虽然都是为了实现交通安全语音提示功能,但从整个的技术方案技术构思来看,两个技术方案是从不同角度出发的,在工作原理、电路设计及与现有路口红绿灯指挥 系统连接的方式上存在明显差异,被告的产品并未落入原告“交通指挥提示器”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原告所归纳的其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并不符合权利要求 书、说明书及附图的内容,法院不予采纳。

同时,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被告的产品已在北京市公开使用。

原告专利授权后,被告继续使用现有技术,并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xx工业管理咨询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二者居其一,被告就不构成侵权 本案中,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两个理由:一个是被告的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原告的专利权的必要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并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另一个是被告产品与现有技术相同。

实际上,使用其中一个理由就足以作出前述判决。

一、被告的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原告的专利权的必要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并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要进行这项对比工作,首先应确定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我国专利法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 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该条规定包含了两层含义:1。只有在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才受法律保护,没有记载的不受保护;2。对权利要求书中含糊不清、不明 确之处,应用说明书及附图解释。

此外,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还可以确定申请日前的已有技术、发明的目的和效果。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独立权 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要技术特征,记载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要的技术特征。

所以,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一般以独立权利要求 为准即可。

在确定独立权利要求时必须认真细致,以免遗漏。

找出独立权利要求后,应将其中的必要技术特征一个个列出,以便与被告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

本案原告依法享有“交通指挥提示器”实用新型专利权,分析其独立权利要求及说明书,其必要技术特征应为:语音数据存储器、黄灯信号检测电路、黄灯信号的 延迟电路等13项。

原告认为其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为:1。东西南北路的功率放大器;2。设置在东西南北路的扬声器;3。实现交通语音提示功能的电路设计; 4。本装置与现有路口红绿灯指挥系统相联(从现有路口红绿灯指挥系统采摘信号)。

原告是以更上位的概念代替授权专利的各个必要技术特征,其目的在于扩大专 利的保护范围,这是不允许的。

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并分解必要技术特征后,下一步是分解被告产品的技术特征。

但有时,没有必要将该项工作做完。

当发现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技术相比,缺少一个或数个具体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管其他必要技术特征是否相同,即能得出被告不侵权的结论。

因为被控侵权产品缺少 一个或数个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其外延更大,就没有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内。

如果其他必要技术特征不同,那就不构成侵权了。



申请外观专利需要多长时间



外观专利,就是指我们国家专利体系中的外观设计专利。

如果我们想要获得一个受到国家承认,并且被专利法所保护的专利的话,那么我们就需要进行申请。

那,申请外观专利要多长时间呢?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申请外观专利需要多长时间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6个月-8个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需准备好产品的六个面的外观视图,并填写《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连同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文件。

关于外观专利申请资料这一问题,《专利法》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

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图片或者照片。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查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

1、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提交的文件有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以及其他文件。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的文件有请求书、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等相关文件。

2、受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后,发出受理通知书,确定专利申请日,给予专利申请号。

对于缺少必要申请文件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要求的情形的,不予受理。

3、初步审查专利局收到申请文件后,首先对申请文件、费用缴纳等情况作形式审查。

初审不合格的,申请人要根据通知进行补正或陈述意见;如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驳回。

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审合格,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直接进入授权程序予以授权。

4、公布(发明专利申请特有)发明专利申请经初审合格的,进入此阶段。

专利局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在《发明专利公报》上。

专利局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5、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特有)自申请日起3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如果申请人在此期间没有提出请求,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但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没有及时提出请求的,可以出具证明,再提出请求。

专利局认为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授予专利的条件有哪些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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