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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国家专利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4 01:30:08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国家专利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关于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 专利权属纠纷案件,是指在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之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就谁应当是真正的专利权人所发生的确权纠纷案件,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开放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
人民法院对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经过审理,判决变更专利权属的,应当将判决书副本抄送中国专利局;当事人凭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变更著录项目。
二、关于在发明专利申请日至公布日期间,是否给予专利保护的问题 在发明专利申请日至公布日期间,专利法对提出专利申请的技术未规定给予保护。
在此期间,他人将独立研制出的与申请专利的技术相同的发明付诸实施或者转让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专利申请公布以后,继续使用该项技术的,依据专利法规定,则应支付适当的费用。
三、关于专利侵权诉讼因侵权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而中止审理的问题 在人民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中,经常发生侵权人利用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故意拖延诉讼,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为了有效地依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侵权损害的扩大,特规定如下: (一)人民法院受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专利权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
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未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而在其后的审理过程中提出无效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二)人民法院受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四、关于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问题 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应当贯彻公正原则,使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专利侵权的损失赔偿额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一)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
计算方法是: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
计算方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
(三)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对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选择适用。
当事人双方商定用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国家专利
我们知道专利只有在申请之后才会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因此在满足一定条件后,专利的发明人是可以申请专利的,获得法律上的保护。
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国家专利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申请国家专利有以下条件: (一)申请专利的客体范围仅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二)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申请国家专利的条件。
需要去国家知识产权局去申请。
具体到如何申报专利,可以聘请专利代理机构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并向国家知识产权递交申请文件,经国家知识产权审核符合专利权授予的条件,则可以获得专利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档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一)首先我们要准备好申请专利所需的资料 1、申请专利请求书, 2、申请专利产品的说明书再加上附图, 3、如果是外观设计类的要另附清晰的外观六视图。
(二)到所在地的知识产权局国家专利局服务厅提交提交所筹备的资料,当然还能够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资料,通过邮寄的方式低成本还能够省时间,但是通过邮寄的方式如果资料筹备的不够齐全就较为麻烦。
(三)国家专利局授予的受理通知书,代表着申请专利正式进到国家专利局审核阶段。
(四)在收到缴费通知15个工作日之内要国家专利局收费处缴纳申请费用,在缴费时,填好各类资料要留意,要求工作人员录入专利申请号、名称、详细地址、邮编等其它信息。
(五)国家专利局在申请者缴费以后对申请的专利产品开展审查,如果有不符申请的地方或是是资料,需要开展修改,修改以后再审查,才可以获得专利,能够 在审查的环节中需要经过的相应的时间。
(六)通过审查以后领到专利证书
对发明专利的申请人给予的“临时保护”
一、本法规定专利权的期限是从专利申请日开始计算的,但专利权的取得却以专利权的授予为条件。
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到被授予专利权之前,其权利主张者仅仅是申请人,而不具有专利权人的身份。
因此,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被授予前,专利申请人并不享有完整的、充分的、真正的专利权,而仅仅是一种被称为临时保护的“准专利权”。
这种现象是由于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制度的特殊性的原因造成的。
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单纯的“初步审查”不同,我国专利制度对发明不仅进行初步审查,而且还采取“实质审查”原则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原则。
所谓初步审查,又称为“形式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看专利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其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申请人是否具有合法身份等等。
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只要经过初步审查被认为符合法律要求,就可以被授予专利权,并且将申请内容公开。
因此,它们的授权与公开是同步的。
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被授予之前,公众并不能了解专利申请的内容。
但是,对发明专利申请而言,申请内容的公开与专利权的授予却是不同步的。
在经过初步审查后,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发明申请的内容就予以公布,或者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更早地公布其申请内容,但专利权并不同时授予,而是要等到通过实质审查后,才能被授予专利权。
所谓实质审查,就是对发明申请是否具备法律所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授权条件进行审查。
这样,就会产生如下矛盾:发明专利申请的内容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就已经被公开,因此公众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后、专利权被授予前就能够了解到该发明专利申请的内容,并可以根据被公开的专利申请来实施该专利申请所记载的技术方案。
而此时,专利权并没有被实际授予,申请人还不具有合法的专利权人的身份,他无权行使禁止权,阻止他人对发明的实施。
但是,由于专利权的期限是自专利申请日开始计算的,至少在理论上,发明专利的申请日与授权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应当是专利权人可以享有权利的期限。
而且,由于此时专利权并没有被实际授予,因而在理论上也存在着申请人不能最终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而专利制度本身的作用在于既保护发明人或专利权人的利益,也保护公众利益和促进科技进步、提高全社会的科学技术水平。
这就要求在发明专利的申请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寻求利益的平衡点。
一方面,不能由于一项已经公开的技术尚未取得专利权,就禁止公众善意地实施该技术方案,从而以牺牲公众利益与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为代价来保护申请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不能无视申请人自身的正当利益而放任公众对申请人发明的掠夺性实施,从而以伤害申请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为代价片面追求技术的进步。
因此,就产生了本条规定的“发明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这种临时保护措施。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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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 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