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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神电子获11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专利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3 14:38:1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海神电子获11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专利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

海神电子获11项实用新型专利权



遭遇卖房者虚假宣传的,可以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局对该行为人进行投诉,虚假宣传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

同时,也可以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外观专利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



对于具有专利权的东西,我们在改动或者运用的时候,要不侵犯合法权益。

外观专利怎么改动不侵权?接下来,小编来为大家详细地解答这个法律问题。

希望大家在看完下面的你内容后,能够了解一些关于外观专利侵权方面的知识。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3、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

经过对比,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 (一)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 (二)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三)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外观设计保护的不是技术方案,而是产品纯美感的设计。

判定外观设计侵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用授权公告中表示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或者体现被诉侵权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进行比较。

2、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3、判断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时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为原则,即应当对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外观设计可视部分的全部设计特征进行观察、对能够影响产品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作出判断。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构成相近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如果说所有人的外观专利权遭受到了他人的侵害,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侵权方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的,其赔偿的标准可参考专利侵权所遵循的损害赔偿标准来定: 1、按照权利人因为他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到的实际上的损失来确定。

在侵权行为发生了之后。

权利人因这一行为所造成的销量减少的数量,再乘以每一件产品可获得的合理的利润为标准。



专利实用性的判断标准



实用性的判断较之新颖性、创造性容易,因为实用性的判断标准相对确定,而不带有随意 性,审查员的自由裁量余地较小。

而且,实用性的判断也用不着在浩如烟海的现有技术中检索对比文献,只要对发明创造应用于实际的可能性作出判断即可。

尽管如 此,在具体判断实用性时仍应遵循一定的标准,违背了这些标准则可能出现判断错误。

第一,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应当能够制造或使用,即具备可实施性。

一项发明创造要付诸实施,必须具有翔实的具体方案。

仅有一个构思,而没有具体实施方案的 发明创造被称作未完成发明。

未完成发明是不具备可实施性的,故而也就不具备实用性。

例如,曾有人设想在南方的天空上修建一个硕大无朋的接雨盘,并在盘下接 一输水管直通北方,这既可解决南方因雨水过多而导致洪涝之灾,又避免了北方久旱无雨之害,这样便可在宏观上解决我国南水北调的问题。

且不说这一构想是否违 背自然规律,仅就这样一个设想而言,它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案,如接雨盘、输水管等均不知应如何建造、用什么材料建造,所以充其量只能算作未完成发明,肯定是 不具备实用性的。

如果一个方案本身就违反了自然规律,那么无论这一发明创造如何精巧,它肯定不具备实用性。

因为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创造是不可能实施的。

如 永动机,无论是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的第一类永动机,还是违背热力学第二定律的第二类永动机,均不可能被制造出来。

所以只有那些有翔实、具体的技术方案,且不 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创造才具备可实施性。

可实施性的另一层含义则是要求一项发明创造可以重复实施。

有些方案尽管翔实、具体,但不可能在产业上重复实施,同样也不具备可实施性。

如武汉长江大桥横跨 于万里长江之上、龟蛇两山之间,这种利用了独一无二的自然地理条件的方案是难以重复实施的,自然不具备专利法上的实用性。

一项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时,法律 允许申请人对发明的机理不予解释,有时发明人可能对其机理全然不知,因为许多发明创造是偶然间发现的,可能还来不及弄清其原理。

但是,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 造必须能够重复实施,只要按照申请提出的方案去做,必定能再现所称的效果,并且可以重复任意次。

只有这样的发明创造才具备可实施性。

kxg9fW2Xhya中国环猎侦探网 第二,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必须能够带来积极的效果,即具备有益性。

这里的有益性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对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所能够产生的 积极效果。

通常,这种积极效果可以表现为提高产品质量。

改善工作和生产环境、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降低生产成本等等。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益性与上节创 造性中所述的技术进步分别有其不同的含义。

有益性侧重的是发明创造为满足社会需要所带来的积极效果,而技术进步则仅仅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在技术特点方面的进 步。

如将一座完全由计算机控制的自动化车间全部改用手工作业,这在技术上是绝对不具有任何进步的;但另一方面,这却可以提高社会的劳动就业率。

由此可知, 有益性与技术进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但是,它们之间又存在着一定的联系,那种明显地变劣技术方案是肯定没有有益性的。

在判断有益性时需要特别注意,在申请专利时这种发明创造所带来的积极效果可能还没有产生,只要有产生积极效果的可能就行了。

贝尔在1876年的第 174456号美国专利就是现代电话的鼻祖,但在当时却被第一流的电气专家贬斥为“连玩具都不如的无用的专利”。

同样,爱迪生发明第一只灯泡时,其寿命很 短,似乎并无任何积极效果,但经过灯丝材料的改进并辅之以真空工艺,这一问题也就解决了。

所以,对于发明创造不能只看某些表面现象,有些在申请时尚不完善 的发明创造,甚至有的尚存在严重缺陷的发明创造,在克服了缺陷后可能会有不可比拟的生命力。



海神电子获11项实用新型专利权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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