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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不稳定性,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有多久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3 14:34:2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不稳定性,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有多久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不稳定性



为了解决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制度造成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处于相对不稳定状态而带来的诸多问题,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为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相应地进一步明确了关于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制度的具体实施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中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其目的也在于强调从严执行这项制度。

然而,尽管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现有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并不能有效地解决实用新型专利权相对不稳定所带来的一切弊端,其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法律地位尚不明确。

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均未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性质予以明确的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书面答复,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立案依据。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也不可能替代实用新型授权时的专利证书、授权公告文本等作为证明实用新型专利有效的法律文件。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过程中缺少请求人陈述意见的程序,对于当请求人对该检索报告的结论持有不同意见时能否提起行政复议或复审也缺少相应的法律规定。

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标准表格上明确印有“此检索报告不是行政决定,请求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诉讼”,该规定使得请求人也不能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而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可诉性也还存在着争议。

因此,就程序上的公正性和严密性而言,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和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上述情况造成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更大程度上近似于一种信息咨询性质的报告,其效力还只能局限于实用新型专利有效性的初步证据,其权威性遭到了一定程度的置疑,对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乃至当事人的约束力较低,甚至出现社会公众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性质和效力的曲解。

其次,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涉及的内容尚不完备。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共有10个条款,而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主要内容仅是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对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给出评价结论,并说明相应的理由和证据;对于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五条或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以及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仅是出于检索的考虑给出相应的结论,且无需说明理由;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以及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等无效理由涉及的条款就不再进行任何审查。

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上述未涉及的条款均是无效请求人经常提出的无效理由,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未依据这些条款给出相应的审查结论,导致即使经过检索的实用新型专利仍然存在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检索报告的结论只能针对部分无效理由发挥指导性作用,致使当事人预期其权利稳定性的难度和成本提高,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作用。

再次,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准确性还有待提高。

检索报告结论的关键之处就在于对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给出准确的结论,而结论的基础则源于对于现有技术的准确把握。

在目前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定过程中,其检索的现有技术的范围主要集中在包括国内外专利文献以及各种专业性期刊杂志、学位论文和报纸等的专利检索数据库。

而这些数据库较少涉及学术专著、技术手册和技术标准等公开出版物,对于专利法意义上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的现有技术,则由于条件的限制更无法进行有效的检索。

因此,检索报告的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结论的准确性也是相对而言的,存在着一定不确定性。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有多久



对于新型专利的申请要了解一下具体的流程,在得到专利批准之后,自己是拥有专利所有权的,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也是要根据产品的形状、构造等来进行判定。

那么实用新型专利是怎样?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实用新型主要是在一个产品的形状、构造方面做出了新的技术方案。

从这句中我们可以获得两个关键点,一个就是可以使用实用新型的产品,也就是你不能说你有一个非常不错的方法然后你想去申请实用新型对它进行保护,这个是不可能通过的,方法的专利可以申请的是发明专利,所以申请实用新型的时候不能搞错对象。

再者,不是什么产品都可以去申请实用新型的,需要是在形状还有结构上有创新的才可以。

创新可能比较好理解,但是结构和形状上的创新怎么理解呢。

就是从一件东西的外表就可以观察到的一个东西的空间形态,这其实也就是在肉眼看得到的地方使用了创新技术。

十年。

专利权的终止根据其终止的原因可分为: (1)期限届满终止: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满10年,依法终止; (2)未缴费终止:专利权人未照规定缴纳或缴足年费及滞纳金的,专利权自上一年度期满之日起终止。

1。申请阶段 实用新型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摘要附图。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必须具备有说明书附图。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书。

申请费用减缓的,应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2。审查阶段 中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

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针对申请文件中的形式问题发出补正通知书。

申请人针对该通知书做出补正。

同时审查员会针对是否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户进行审查,若存在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户的,审查员将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实用新型专利只进行初步审查,没有像发明专利申请一样的实质审查。

主要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包括审查下列各项: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的,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或第四款关于新颖性与实用性规定的;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或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专利局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

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专利局仍然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3。授权阶段 (1)授权:在通过初步审查后,审查员会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

申请人在接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后,需要办理以下登记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公告印刷费以及专利证书印花税。

(2)颁发证书: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后即可获得专利证书。

此段时间约为2-3个月左右。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证据收集问题探讨



目前,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近日,笔者代理了一起相关案件,针对权利人诉讼的一些证据收集问题,在此做一简单说明,与大家一起分享。

专利权人发觉侵权产品的存在,往往是通过一些厂家、商家的展销、自己的发现或其他人的告知而得知。

在此笔者提醒专利权人不要盲目起诉,而应该注意收集一些必要的证据。

1、主体资格证据的收集 关于原告主体资格(即专利权人)的证据,这个比较简单,一般只要具备专利证书、专利登记本、专利年费交纳票据等即可。

关于被告的确定,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大部分原告打此官司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求停止侵权。

而真正能达到此目的,就是必须停止侵权产品的生产和制造,所以生产商、制造商就成为权利人首选的第一被告。

如果侵权消息的得知是通过厂家的展销,那么可以通过确定厂家的名称等信息,通过工商信用网或实际工商查询来获得被告的身份确认。

如果是通过销售商得知,则应当注意打听厂家或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索要厂家产品质保书等,获得厂家信息。

产品销售者的确定,可以通过其名称工商查询得知。

但实践当中,存在一种情形,即销售者本身并未办理任何工商登记,仅仅是租赁一个门面进行经营,此种情形,权利人要注意收集店主(个人)身份信息。

在必要时,如果销售者承租的是一个大市场(如北京的秀水街等),此时,可以把出租户也列为被告,但其承担责任一般是以提供侵权便利为条件,所以,在起诉出租户时,应当注意向其采取一定的措施:如发律师函等手段,以便取得其提供侵权便利条件的证据。

2、侵权事实证据的收集 根据专利法相关法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一般为:未经权利人许可;实施专利;制造、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在此笔者重点提示,一定要注意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要件中并不包含许诺销售(如产品展示)。

所以,在权利人见到商家进行展销侵权产品就认为其侵权,忙于起诉,此做法是不妥的。

比较通常的做法是,实行暗访公证购买,以此取得侵权事实的证据。

由于此证据至关重要,建议当事人最好找律师取证。

3、损失赔偿证据的收集 关于损失赔偿,尽管最高院已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此还是实务操作中一头疼事。

因为实践中,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的取证的确不易,故很难准确计算具体的赔偿数额。

笔者在此有一些经验与大家分享:其一,对于原告来说,如果外观设计产品自己已用于生产、销售,可以通过对比侵权发生之前的销售额和侵权发生之后的销售额来分析,如果侵权之后的销售额明显减少,则可以通过会计事务所审计鉴定获取利润减少的证据。

但该销售额的减少也存在一些其他因素,故在起诉中可以适当降低索赔数额。

其二,出于对权利人最终目的的考虑,如果计算侵权赔偿额的确很困难,则建议结合侵权产品、侵权时间等采用法定赔偿额(5000元至30万),这样可以节省诉讼时间。

除了以上一些证据收集的方法外,权利人还应当简单了解侵权判定问题,记住一句话:先看产品再看外观,即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相同或相类似,且被控侵权产品外观与受保护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才有可能侵权。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不稳定性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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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