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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相同的判断方式?,实用新型专利结构专利保护优势的发挥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3 14:32:3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外观设计相同的判断方式?,实用新型专利结构专利保护优势的发挥

外观设计相同的判断方式?



外观设计相同的判断方式? 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8 22:01:29 人浏览 导读: 外观设计相同的判断仅限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在确定产品的种类时应当以产品的用途是否相同为准。

相同种类产品是指用途完全相同的产品。

例如机械表和电子表尽管内部结构不同,但是它们的用途是相同的,所以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判断方式:1、按一般消费者水平判断:从 外观设计相同的判断仅限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在确定产品的种类时应当以产品的用途是否相同为准。

相同种类产品是指用途完全相同的产品。

例如机械表和电子表尽管内部结构不同,但是它们的用途是相同的,所以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判断方式 : 1、按一般消费者水平判断: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进行判断,而不是从专业设计人员或者专家等的角度进行判断。

2、单独对比:一般应当用一项对比设计与涉案专利进行单独对比,而不能将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对比设计结合起来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

涉案专利包含有若干项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例如,成套产品外观设计,或者涉案专利包含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的,可以用不同的对比设计与其所对应的各项外观设计分别进行单独对比。

涉案专利是由组装在一起使用的至少两个构件构成的产品外观设计的,可以将与其构件数量相对应的明显具有组装关系的构件结合起来作为一项对比设计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

3、直接观察:应当通过视觉进行直接观察,不能借助放大镜、显微镜、化学分析等其他工具或者手段进行比较,不能由视觉直接分辨的部分或者要素不能作为判断的依据。

例如,有些纺织品用视觉观看其形状、图案和色彩是相同的,但在放大镜下观察,其纹路有很大的不同。

4、应当仅以产品的外观作为判断的对象:考虑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这三个要素产生的视觉效果。

涉案专利仅以部分要素限定其保护范围的情况下,其余要素在与对比设计比较时不予考虑。

在涉案专利为产品零部件的情况下,仅将对比设计中与涉案专利相对应的零部件部分作为判断对象,其余部分不予考虑。

对于外表使用透明材料的产品而言,通过人的视觉能观察到的其透明部分以内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应当视为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

拓展阅读 外观设计相同性的判断标准 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的判断原则 外观设计相同是什么意思?

实用新型专利结构专利保护优势的发挥



自1985年我国专利制度建立以来,实用新型专利的数量一直以迅猛增长的速度,也表明其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不可忽视的地位和作用。

另一方面,由于实用新型专利不经过实质审查即可获得授权,存在权利不稳定和无效比率高等弱点,如果处理不当,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优势不但不能发挥,反而会导致与专利制度建立宗旨相悖的相关问题。

因此我们有必要首先考虑实用新型制度中的利益平衡问题。

实用新型制度保护中的利益平衡 勿庸置疑,实用新型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保护的是个体的私权;另一方面,专利法又是社会本位法,其立法着眼于争取和维护社会利益。

专利法在形式上以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为基础,而其宗旨以促进全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为目的,其立法的本意并无不当。

不过,如果对私权的无限扩大保护,就会引发对公众权利的侵害。

由于权利的不稳定性,这一冲突在实用新型专利权方面变得尤为突出。

例如,一个实用新型即便本身存在缺乏创造性或新颖性等问题,但因无需经过实审程序,该实用新型即可顺利获得专利权。

在此情况下,一方面,不少发明人会因实用新型授权快、费用少而放弃本可以申请发明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这无疑是与专利法促进发明创造的宗旨相背离的;另一方面,由于无需经过实审程序,实用新型制度在某种程度上给一些急功近利,甚至希望以不劳而获和故意窃取他人和公众合法权利的“窃权”者,提供了一条合法“窃取”不属于其权利的途径。

一些恶意的“窃权人”不仅可以通过实用新型制度合法“窃取”他人或公众的合法权利,而且还可“滥用”其所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打击竞争对手以及获得所谓的“侵权”赔偿。

实用新型制度在立法上已经考虑了上述矛盾,有关实用新型专利权检索报告以及侵权纠纷中的中止程序的法律规定都是对权利人特别是恶意情况下的一种限制,是为公众权利免受不当侵害所设立的一道保护屏障。

但如果法律对此规定不当,或者缺乏操作性而没有起到屏障保护的作用,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最终只能成为“权利人”和“窃权”者滥用权利,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公众权利的合法武器。

因此,我们下面探讨相关问题中将以如何维护这道屏障为出发点来考虑。

不应随意夸大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的作用 检索报告是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的初步证据,但不应随意夸大检索报告的作用,更不应当将其视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的惟一证据。

检索报告虽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但其性质不是行政决定,不能替代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

从检索报告的内容来看,检索报告仅针对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且以专利文献为基础,但对于大量的公开信息却无能为力,因此其结论只能作为参考。

根据法律规定,除专利权人外的其他人不能请求出具检索报告。

其目的是为了避免使检索报告的数量过多,不适当地增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负担;对于被控侵权人来说,可以自己或通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相关检索,其检索到的专利文件或检索报告可以作为被控侵权抗辩的重要依据。

但实践中往往存在着这样的错误认识:即权利人依据其检索报告而否定被控侵权人自己或通过社会中介机构检索得到的专利文件或检索报告,认为其检索报告是法定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法律效力比社会中介检索机构作出的大等。

上述观点之所以是错误的,是因为检索报告之间并没有高低之分,不同检索机构作出的检索报告只要内容正确、形式合法,都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由于检索报告检索的范围只局限于国内外有关专利文献和专业刊物等,仅占公开出版物的很小一部分,因此,以此作为侵权诉讼过程中判断该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可能被无效的理由显然不够全面。

在目前受理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纠纷案件中,以新颖性和创造性为无效宣告的约占所有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纠纷案件的一半,而公开不充分、说明书未支持等无效理由没有包括在内,因此从这一角度看,检索报告也只能作为是否能被无效的参考证据。

此外,检索人员的业务素质、工作态度等人为因素都可能会对检索结果产生影响。

侵权诉讼中的中止问题 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中止问题中总是存在这样的一对矛盾,即一方面由于权利存在着不确定性,侵权案件判定要基于无效案件为最终依据;另一方面,由于法院或者专利行政管理机关不能长期等待着无效案件的最终结果,特别是存在被控侵权人为逃避或拖延受到法律制裁而故意以明显不成立的理由提出专利无效抗辩的情况。

在实用新型案件和纠纷中,应当全面考虑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优缺点,在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同时要更多地关注公众利益,避免无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或公权利益。

同时,对于检索报告和中止问题法院或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应作更合理的考虑。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要多少钱



大家对于专利可能了解的并不多,只要是新创造的东西,都是可以申请专利保护的。

那么实用新型专利申报条件有哪些?实用新型专利申报的流程是怎样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要多少钱?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要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要求。

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记载在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创造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创造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4、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所需材料: 提供技术交底书一份,内容如下: (1)发明创造的名称及所属技术领域; (2) 对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客观评述,并指出其不足之处; (3)阐述本发明创造的目的; (4)清楚、完整地叙述本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并明确指出本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不同的技术特征; 申请主题为结构时,写出结构组成及各组成之间的联接关系,并提供结构示意图纸一份; 申请主题为配方时,写出各组成部分成份、各成份的含量范围及最佳含量值,并指出各成份在配方中所起的作用; 申请主题为制造方法时,写出制造工艺过程及各步骤的工艺条件; (5)、 本申请的优点和达到的技术效果; (6)、 列举适量的实施例解释实施发明创造的具体技术方案。

1、申请阶段 实用新型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摘要附图。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必须具备有说明书附图。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书。

申请费用减缓的,应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2、审查阶段 中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

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针对申请文件中的形式问题发出补正通知书。

申请人针对该通知书做出补正。

同时审查员会针对是否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户进行审查,若存在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户的,审查员将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3、授权阶段 (1)授权:在通过初步审查后,审查员会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

申请人在接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后,需要办理以下登记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公告印刷费以及专利证书印花税。



外观设计相同的判断方式?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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