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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特点和法规,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例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3 14:30:15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外观设计专利特点和法规,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例
外观设计专利特点和法规
外观设计专利特点和法规 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8 22:31:29 人浏览 导读: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权中的一种。
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
下面编辑就问你详细解读外观设计概念、特点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条款等常识。
一、什么是外观设计专利?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权中的一种。
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
下面编辑就问你详细解读外观设计概念、特点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条款等常识。
一、什么是外观设计专利?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 根据上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都可以涉及产品的形状,但不同的是,实用新型是一种技术方案,它所涉及的形状是从产品的技术效果和功能的角度出发的;而外观设计是一种设计方案,它所涉及的形状是从产品美感的角度出发的。
[点击阅读全文] 二、外观设计专利的特点 从上述定义出发,外观设计是关于产品外表的装饰性或艺术性的设计。
这种设计可以是平面图案,也可以是立体造型,或者是二者的结合。
一般而言,它具有下述特点:(l )只有与产品相结合的外观设计才是我国专利法意义上的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其载体应当是产品。
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
构成外观设计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要素或要素的结合,其中包括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除非产品色彩变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种图案。
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
[点击阅读全文] 三、我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法律条款 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例
原告:广东康x电器厂(以下简称康x电器厂)。
被告:广州番禺大x电器厂(以下简称大x电器厂)。
原告康x电器厂于1992年4月15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消毒柜”外观设计专利,并于1993年6月1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9230xxxx。0号。
其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消毒柜”,在国家专利局外观设计专利公报表示的该外观设计专利图片为:立体几何形状为竖长方体矩形圆角设计,边角采用大R转角设计,转角成孤行,门拉手成凹状的弧形,右置并暗藏,柜门下部电器开关配件部位中间弧形凸起,俯视图有凸起6条装饰带,门的上檐有长条形圆包角。
该专利曾由被告大x电器厂等五厂家申请宣告无效。
国家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1994年12月14日作出审查决定,维持该专利有效。
被告大x电器厂从1993年10月开始制造双乐牌SL-700-03双门豪华型消毒柜。
该消毒柜的立体几何形状为长方体矩形圆角设计,边角采用大R转角设计,转角成弧形,两个门拉手车凹状的弧形,右置并暗藏,柜门下部电器开关配件部位中间弧形凸起,俯视图有凸起的5条装饰带,门和上檐为长条状的圆包角,其长、款、高比例与原告专利产品略有不同。
被告从1994年1月至3月,制造该种消毒柜6294条、销售3020条,每条成本价540元,销售价691元,每条利润151元。
原告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大x电器厂的SL-700-03型双门消毒柜侵犯了其专利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及半成品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
被告大x电器厂答辩称:原告专利是单门消毒柜,我厂产品是双门消毒柜,二者在外观上有明显的区别;我厂制造的消毒柜在功能上多于原告的专利产品!因此,我厂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不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审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是第9230xxxx。0号消毒柜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制作的SL-700-03豪华型双门消毒柜,外观特征为圆边、圆角、大R转角,上檐为包角条状、弧形转角,下檐为中间凸起的弧边条,拉手为凹陷弧形并右置暗藏,正视图体现为上、下有两个门,上下两门之间有一条隔带。
与原告专利图片比较,除立体几何形状的长宽比例略有不同及因使用功能方面分为两个门之外,其整体视觉效果与原告专利设计相近似,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制造、销售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名称是“消毒柜”,不是“单门消毒柜”。
被告称原告专利为“单门消毒柜”,与事实不符。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不考虑产品的功能,依此抗辩无法律依据。
因此,被告提出其产品与原告专利的单门消毒柜有区别,功能不相同,不构成侵权的抗辩不成立。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十)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制造、销售SL-700-30豪华型双门消毒柜,并销毁制造该种产品的模具。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偿付原告经济损失80万元,逾期按同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双倍计付罚息。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南方日报》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内容由本院审定。
一审宣判后,被告大x电器厂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违背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为准”的规定和外观设计相近似的判断原则,把单门消毒柜与双门消毒柜认定为近似产品,忽视两产品长宽高比例不同,所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
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康x电器厂答辩同意一审判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大x电器厂生产的双乐牌SL-700-03双门豪华型消毒柜,与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公报主视图上康x电器厂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比较,两者部位设计风格和形状是相同或相近似的,就整体外观设计而言,两者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两种消毒柜分为单、双门和长宽高比例有所不同,并不影响其整体外观设计的近似性,大x电器厂的产品已落入康x电器厂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
大x电器厂生产、销售SL-700-03双门豪华型消毒柜,已构成对康x电器厂外观设计专利的侵犯,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康x电器厂经济损失。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审理本案的难度在于侵权的判定,即认定被控产品是否落入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这也是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所在。
要判定被控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必须解决以下问题:(一)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又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由此可见,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
原告康x电器厂的消毒柜专利在图片中的具体表现为仰视图、右视图、后视图、开门状态图、俯视图。
因为原告的专利不涉及图案与色彩的保护,故其专利保护范围应以表现在六幅图片中消毒柜的形状为准。
(二)被告的被控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如前所述,原告专利保护范围是六幅图所表现出的专利产品的形状,判定产品是否侵权就应当将被控产品表现出的专利产品相对比。
如果被控产品的外观与专利图片中所表现的形状相同或相近似,即构成侵权。
一般认为,将被控产品与请求保护的专利图品相对比,应掌握以下的原则:1、按一般消费者的水平判断,而不是以专家和技术人员的眼光。
2、以肉眼观察及间接对比的方式来判断。
3、整体观察,综合分析判断。
即不能仅仅着眼于局部的差别,不能将一个设计的整体外观分割开来,对产品的易见到部分作重点的对比判别。
本案原告的专利图片中专利产品的外观形状特征为:消毒柜为长方体、圆边、圆角、上檐为包角条状、弧形转角、下檐为中间凸起的弧边条状,拉手凹陷弧形并右置暗藏。
将被控产品与原告的专利图片相对比,差别在于被控产品有两个门,因而长款比例略有不同,但仍为长方体;控制产品设置有两个门,在外观上表现为消毒柜的正面在两门之间有一横槽。
其他特征均相同。
从整体上看,由于被控产品与专利图品的产品相比,都是长方体,又都采用了边角的圆形设计,两者的总体印象都是一种流畅、圆润的长方体消毒柜,因而是构成侵权的。
在审案的审判中,最难以解决的,也是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最为困扰审判人员的问题是,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是否应考虑表示在专利图片中的形状的已有技术(已有外观)。
按照专利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进行侵权判定时,是无须考虑专利图片中的已有技术的,只要按照前述的几个原则将被控产品与专利图片对比即可。
专利申请图片中产生的已有技术占多大比例,有无新颖性,应是国家专利局受群时所审查的问题。
但是,在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不考虑已有技术因素实际上是很难进行判定的。
因为绝大部分外观设计专利都是在原有外观的基础上的改进。
如本案的消毒碗柜外观设计专利,就是将原来已有竖长方体、方角、把手在外改为圆角、把手内藏,仍保留了已也外观的长方体形状。
如果在进行侵权判定时,将专利图片所表述的一切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界河都作为具有新颖性的因素,不考虑已有外观,则会构成对公众利益的侵犯。
因而,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首先,将外观设计专利图片所表现的外观区分出已有外观部分和具有独创性的改进部分。
进行这种区分的证据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原告的陈述,即由原告指出其专利所包含的已有外观部分和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二是由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外观的已有技术部分。
其次,将被控产品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对比。
对比后会出现以下几中情况:1、被控产品的外观既与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已有外观部分相同或相似,又与外观设计专利的改进部分相同或相近似,整体比较相同或相近似,则构成侵权。
2、被控产品外观仅与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已有外观相同或相近似,但不包含外观设计专利的改进部分,则不构成侵权。
3、被控产品外观与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已有外观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但与外观设计专利中的改进部分相同或相近似,则可能构成侵权,也可能不构成侵权。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已有外观从形状、图案、色彩等来看在整个外观设计专利中占据重要的地位,而改进部分仅有一小部分,所占比例较小,那么,即使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的基金部分相同或相近似,仍不构成侵权;如果外观受到专利对已有外观所做的改进较大,其改进部分在外观设计专利中占有重要地位,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部分外观相同或相近似,从整体比较来看相同或相近似,则构成侵权。
4、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已有外观及改进部分均不相同,不构成侵权。
珠三角地区专利发展的优势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这就是说,发明创造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由此可见,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新的技术方案,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新设计。
因此,在发明、实用新型等技术方案与外观设计之间很难出现重复专利。
而发明专利既包括产品发明,也包括方法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则仅保护产品发明,由于它们二者保护的均属于新的技术方案,因此,发明与实用新型之间可能会出现重复专利,容易落入“同样的发明创造”的范围。
何谓“同样的发明创造”?从形式上看,应当包括三种情况,即将相同的发明创造申请两项以上的发明专利、申请两项以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既申请发明专利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这三种情况在授权后,均属“同样的发明创造”被重复授予了专利权。
从内容上看,“同样的发明创造”应当指两项以上发明创造专利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技术方案相同,而不是指两项以上发明创造专利的名称或者权利要求文字完全相同。
当然,技术内容或者技术方案相同,包括了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文字内容完全相同,也包括了技术方案相等同的情况。
有人认为,专利法实施细则在规定相同的发明创造不允许重复授权时,仅指禁止对不同主体重复授权,而同一发明主体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有权申请两项乃至多项专利,当然也可以被授予两项以上专利权。
这种认识是片面的。
应当说,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未作此类划分。
从立法本意上讲,只要是相同的发明创造,不管是否为同一主体申请,如果发现技术内容是重复的,均不应对在后申请授予专利权。
这里涉及到的另一个问题是:重复授权是否仅指在同一时期内存在两项以上专利权?一种观点认为: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没有禁止申请人同时或者先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分别提出发明申请和实用新型申请,因此,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应理解为“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同时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处于有效状态的授权专利存在”,只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时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处于有效状态的授权专利存在”才构成法律所禁止的重复授权。
“重复”指“同样的东西再次出现”或者“按原来的样子再次做”。
可见,“同时出现”仅是重复的一种含义,重复的另一种含义就是“再次出现”。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应当具备三性,其中一项是新颖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由此可见,将同样的发明创造重复授予专利权,后一专利权肯定是不符合新颖性的。
专利法规定不允许重复授权的依据是专利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其目的在于保护专利权的同时保护公众利益。
一旦允许相同的发明创造在不同的时期授予两项以上的专利权,或者说两个相同的发明创造可以一先一后被授予专利权,无疑会延长对该技术方案的保护期,不仅违反了专利权具有法定时间性的限制,而且会损害公众利益,不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转化。
至于在我国专利申请实践中,专利局允许申请人将相同的发明创造同时申请一项实用新型专利、一项发明专利,在授权时再由申请人选择放弃其中一项的做法,也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为法律禁止的是授予同样的发明创造两个以上专利权,而不是申请两项以上专利权。
专利权作为一种私权,申请人从保护策略考虑,可以将同一发明创造同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但不能最终都被授予专利权。
外观设计专利特点和法规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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