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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实用新型专利详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3 14:29:03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实用新型专利详解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
关于外观设计,要想申请专利权是不容易的,需要具备新颖性的条件,而如今累积的专利有很多,很难保证是否有在先的专利是相似的,如果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被控侵权,还需要对侵权行为进行确认,那么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标准是什么?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
2、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3、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五十九条 1、判断相同的原则: 物品相同和设计相同,判断为相同。
所谓物品相同,是指产品的用途和功能完全相同。
如机械手表和电子手表,尽管它们的结构不同,但它们的用途和功能相同,故它们是相同的产品。
所谓设计相同,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结合),三个要素相同。
一般产品的设计内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单纯的形状或图案设计;形状和图案二者结合的设计;图案和色彩二者结合的设计;形状、图案、色彩三者结合的设计。
对于两种以上要素结合的设计,必须两种以上要素完全相同时,才能判断为相同的设计。
2、判断相近似的原则: 物品相同,设计相近似,判断为相近似;物品相近似,设计相同,判断为相近似;物品相近似,设计相近似,判断为相近似。
所谓物品相近似,是指同一类的产品,即是指用途相同、功能不同的物品。
如钢笔与圆珠笔都是书写工具,其作用相同,但二者的功能不同,故二者属相近似的物品。
(1)以市场上一般购买者的水平判断。
这是因为某些相近似产品的细微差别,一般购买者往往会忽略掉,而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很容易分辨出来。
现在许多侵权者在仿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时,往往会作一些小的改动,故而给人一种似象非象的感觉。
以间接对比与直接对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判断。
判断被控产品是否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近似,应根据视觉观察到的方式进行比较判断,对视觉观察不到的,不能借助仪器或化学手段进行分析比较。
在比较时,应注意采用间接对比的方法,即把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告的被控产品分别摆放,进行比较,观察时在时间上、空间上要有一定的间隔。
对审判人员来讲,此种方法就是让你有对两种产品第一眼的感觉,若产生混同,二者就是相近似。
此外,审判人员还需要运用直接对比的方法进行判断。
要进一步直接对比、分析、判断,以描述二者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最终得出二者是否近似的结论。
(2)从产品的外部和易见部位进行观察判断。
外观设计专利,顾名思义是保护产品的外观。
因此,审判人员在判断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相近似时,应以产品的外观作为被判断的客体,通过视觉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进行观察。
观察时应以产品易见部位的异同作为判断的依据。
(3)从整体、综合方面进行观察判断。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相辅相成的。
对被控产品的外观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是否相同、相近似,不应仅从一件设计的局部出发,或把一件设计的各个部分分割开来,而应从其整体出发,从一件设计的整体或其主要构成上来比较判断二者是否相同、相近似。
新颖点或创新点就越多。
综合判断是在整体观察的基础上,对被控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主要构成、重要新颖点进行判断。
图案的外观设计,一般是由基地题材、构图方法、花样大小及色彩几个要素变换而成。
对变化状态的物品的外观设计来讲,应以其使用状态作为基本状态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请求色彩保护的外观设计来讲,判断色彩是否相同、相近似,应根据颜色的三个属性、即色相、纯度和明度进行综合判断。
形状、图案是外观设计的基础,色彩是附着在形状、图案之上的,疫有形状、图案,单纯的色彩不能成国外观设计。
从这个意义上讲,色彩保护具有从属性。
因此,请求色彩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相近似的判断,一般应先对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形状、图案是否相同、相近似进行判断,如果判断为相同或相近似,再对色彩是否相同、相近似进行判断。
与色彩有关可判断为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物品相同,形状、图案、色彩相似;物品相同,图案、色彩相似;物品相同,形状、图案、色彩相似;物品相似,形状、图案、色彩相同;物品相似,形状、色彩相似;物品相似,图案、色彩相似;物品相似,形状、图案、色彩相似。
总之,判断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相近似是一项技术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判断过程中既要掌握运用好各项原则,又要掌握运用好各种方法,唯有这样,才能使判断结论客观、公正和合理。
实用新型专利详解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1 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
所述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
一切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上述方法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
例如,齿轮的制造方法、工作间的除尘方法或数据处理方法,自然存在的雨花石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一项发明创造可能既包括对产品形状、构造的改进,也包括对生产该产品的专用方法、工艺或构成该产品的材料本身等方面的改进。
但是实用新型专利仅保护针对产品形状、构造提出的技术方案。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如,一种木质牙签,主体形状为圆柱形,端部为圆锥形,其特征在于:木质牙签加工成形后,浸泡于医用杀菌剂中5~20分钟,然后取出晾干。
由于该权利要求包含了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因而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但是,以现有技术中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的,例如,以焊接、铆接等已知方法名称限定各部件连接关系的,不属于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
2 产品的形状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
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
无确定形状的产品,例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应当注意的是: (1) 不能以生物的或者自然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例如,不能以植物盆景中植物生长所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也不能以自然形成的假山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2) 不能以摆放、堆积等方法获得的非确定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3) 允许产品中的某个技术特征为无确定形状的物质,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物质,只要其在该产品中受该产品结构特征的限制即可,例如,对温度计的形状构造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中允许写入无确定形状的酒精。
(4) 产品的形状可以是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所具有的确定的空间形状。
例如,具有新颖形状的冰杯、降落伞等。
又如,一种用于钢带运输和存放的钢带包装壳,由内钢圈、外钢圈、捆带、外护板以及防水复合纸等构成,若其各部分按照技术方案所确定的相互关系将钢带包装起来后形成确定的空间形状,这样的空间形状不具有任意性,则钢带包装壳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3 产品的构造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
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渗碳层、氧化层等属于复合层结构。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规定
大家都知道专利权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专利权也分为了三个种类,其中就有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主要是针对外观的涉及,每个权利的保护都会有一定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也不例外,那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专利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该规定表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结合为一体。
如果单纯是一种创新图案、画稿,没有使用于某一载体之上便不能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只有把某种设计图案用于镜框。
汽车等工业产品上才能得到《专利法》的保护,否则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为10年。
在1993年申请的外观设计中,获得专利权并且专利权保护期限达到10年的不到10%。
大多数人申请专利只为获得专利权证书,从而获得职称、税收等方面的利益。
因此其在获得专利权之后并没有将专利适用于工业商品生产的意识,很多专利因为专利权人的原因而丧失了专利权。
有的专利权人则只为获得短期商业利益,并不将其作为自己的一种品牌产品长期占领市场。
而对于一些实力雄厚且具有战略眼光的大企业来说,他们希望自己的产品可以长期占领市场,获得法律有效保护。
对他们讲,10年保护期较为短暂。
对于外观设计,其保护期限在各国法律中不尽相同:外观设计在日本的保护期为自核准注册之日起15年;在德国,其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20年;在英国,其保护期为自注册之日起5年,可延长4次,每次5年;在美国,其保护期限为自核发证书之日起14年;在法国,其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25年,经注册人声明还可延长25年。
可见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为短暂。
1、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和其它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2、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的,是否有委托书; 3、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申请专利的,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没有资格 在我国提出专利申请的; 4、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了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专利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 构办理其专利申请及其它专利事务; 5、专利申请费是否已经交纳; 6、专利申请是否明显违反国家法律、道德、公共利益; 7、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的要求; 8、申请人对其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明显超出了原图或照片表示的范围; 9、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明显不属于专利法上所说的外观设计; 10、是否符合同样的外观设计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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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 专利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