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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申请流程是什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必备的五要素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3 14:28:28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外观专利申请流程是什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必备的五要素

外观专利申请流程是什么



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外观专利的申请还是比较多的,也只有申请了外观专利,我们在使用的时候才会受到法律保护,被侵权的时候也能进行投诉,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外观专利怎样才算侵权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外观专利出现以下的3种情况之一才算是侵权: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保护范围通常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和侵权产品是否相同或类似。

一般会用产品的功能或者用处来作为标准; 3、把外观设计专利和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1、申请阶段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

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

提交图片的,应当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的,应当均应为照片,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

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书。

申请费用减缓的,应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2、审查阶段 中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

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针对申请文件中的形式问题发出补正通知书。

申请人针对该通知书做出补正。

同时审查员会针对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户进行审查,若存在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户的,审查员将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针对该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3、授权阶段 ⑴授权:在通过初步审查后,审查员会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

申请人在接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后,需要办理以下登记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公告印刷费以及专利证书印花税。

⑵颁发证书: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后即可获得专利证书。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的时限要求有下列情形: 1、 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要求本国或者外国优先权期限:至申请日前十二个月内; 2、 外国人就同一外观设计在中国申请要求外国优先权期限:至申请日前六个月内; 3、 外国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时,提供该外国专利受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期限: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 4、 发明创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首次展出,或在规定的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或示在规定的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或未经申请人同意由他人泄露,不丧失新颖性的期限: 至申请日前六个月内; 5、 提交上述展览会、学术会议证明的期限:自申请日起二个月内; 6、 发明涉及新的微生物、微生物学方法或者其产品,且使用物的微生物是公众不能得到的,保藏该微生物的日期:申请日前,最迟至申请日; 7、 提交上述微生物的保藏证明以及存活证明的期限: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必备的五要素



专利法规定,必须具有形状和结构的产品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而粉末类物品和方法以及药品因为不具备固定的形状,或者说其形状结构不是需要保护的特征,因此不能申请实用新型,只能申请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按照产品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机械产品,由不同形状、结构的部件按照各式各样的连接方式组合而成,能够实现一定的功能。

另一种是模块产品,主要指的是电学或者信息类的东西,不同功能的电子元件模块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连接起来,实现一定的功能。

其实理论上来讲,电子元件模块的连接似乎不应该叫做具有形状和结构,好像不应该是实用新型的授权对象。

但是现实中,电子元件模块按照一定的顺序用线路连接起来形成的产品是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

实用新型的撰写就是用语言和附图的结合把一种不同部件组合而成的产品唯一确定地表达出来,实用新型专利是必须有附图的。

鉴于此,其实抓住了实用新型的几个要素,撰写就非常容易了,按照这个套路走下去,实用新型可以写得又快又好。

实用新型有五要素,其实也不仅仅是实用新型的五要素,可以说是机械类产品的五要素。

五要素就是可以作为必要技术特征的五种描述。

具体包括名称、形状、结构、位置和连接关系。

为什么是这五要素? 首先,撰写的目标是描述一件机械类产品,而这个产品是由各个部件按照各种方式组成的,撰写的第一件事情就是确定产品名称和各个部件的名称。

确定名称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如果发明人已经将各个部件的名称确定,自然不存在此问题,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发明人并没有确定名称,甚至有这种情况,就算是发明人提供了一个名称,很可能不符合要求。

假设发明人把某个部件称为“弹簧”,但是任何“弹性件”都能完成相同功能,则作为一个合格的撰写人必须将弹簧改成“弹性件”,这是一种上位化,扩大申请人的保护范围。

再假设发明人把某个部件称为“××带”,但是这里的“带”字就限定了形状和结构,因为在一般情况下谁都知道“带”指的是又扁又长的物件,“带”字本身就具有形状和结构的双重描述,如果“又长又扁”本来不是必要技术特征,就不应该采用“××带”的名称,改成“××件”就不具有“又长又扁”的形状和结构特征,能扩大保护范围。

由此可见,名称的选择,对于撰写质量的好坏、保护范围的大小是很有关系的。

其次,实用新型本质上就要求形状和结构,这两种特征自然是应该具备。

什么是形状,什么是结构,研究这个其实并没有太大意义。

有意义的是,在撰写实用新型的时候,必须有意识地考虑,组成产品的部件的形状和结构是否是必要技术特征,不是必要技术特征则只确定部件的名称即可,是必要技术特征就要考虑如何描述形状和结构。

最后,位置和连结关系也是撰写实用新型必须考虑的问题,而这点常常为新手所忽略,其实是实用新型最重要最重要的技术特征,比名称和形状结构更加重要,非常值得详细研究。

有的时候形状和结构不一定是技术特征,但是位置和连接方式基本上永远都是技术特征,在实用新型专利的撰写中,位置和连结关系必须永远注意,描述任意一个部件都必须通过其与其它部件的连结关系来定义它。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原则是什么



【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原则是什么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审判中,判断被告的被控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一直是专利审判工作的一个难点。

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和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对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的条件、构成侵权的要件及保护范围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那么,如何判断被控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相近似?主要有以下几项原则: 1、判断相同的原则: 物品相同和设计相同,判断为相同。

所谓物品相同,是指产品的用途和功能完全相同。

如机械手表和电子手表,尽管它们的结构不同,但它们的用途和功能相同,故它们是相同的产品。

所谓设计相同,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结合),三个要素相同。

一般产品的设计内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单纯的形状或图案设计;形状和图案二者结合的设计;图案和色彩二者结合的设计;形状、图案、色彩三者结合的设计。

对于两种以上要素结合的设计,必须两种以上要素完全相同时,才能判断为相同的设计。

2、判断相近似的原则: 物品相同,设计相近似,判断为相近似;物品相近似,设计相同,判断为相近似;物品相近似,设计相近似,判断为相近似。

所谓物品相近似,是指同一类的产品,即是指用途相同、功能不同的物品。

如钢笔与圆珠笔都是书写工具,其作用相同,但二者的功能不同,故二者属相近似的物品。

3、判断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除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判断外,在判断过程中还要注意运用以下判断方法: (1)以市场上一般购买者的水平判断。

这是因为某些相近似产品的细微差别,一般购买者往往会忽略掉,而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很容易分辨出来。

现在许多侵权者在仿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时,往往会作一些小的改动,故而给人一种似象非象的感觉。

以间接对比与直接对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判断。

判断被控产品是否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近似,应根据视觉观察到的方式进行比较判断,对视觉观察不到的,不能借助仪器或化学手段进行分析比较。

在比较时,应注意采用间接对比的方法,即把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告的被控产品分别摆放,进行比较,观察时在时间上、空间上要有一定的间隔。

对审判人员来讲,此种方法就是让你有对两种产品第一眼的感觉,若产生混同,二者就是相近似。

此外,审判人员还需要运用直接对比的方法进行判断。

要进一步直接对比、分析、判断,以描述二者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最终得出二者是否近似的结论。

(2)从产品的外部和易见部位进行观察判断。

外观设计专利,顾名思义是保护产品的外观。

因此,审判人员在判断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相近似时,应以产品的外观作为被判断的客体,通过视觉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进行观察。

观察时应以产品易见部位的异同作为判断的依据。

(3)从整体、综合方面进行观察判断。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是相辅相成的。

对被控产品的外观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是否相同、相近似,不应仅从一件设计的局部出发,或把一件设计的各个部分分割开来,而应从其整体出发,从一件设计的整体或其主要构成上来比较判断二者是否相同、相近似。

新颖点或创新点就越多。

综合判断是在整体观察的基础上,对被控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主要构成、重要新颖点进行判断。

图案的外观设计,一般是由基地题材、构图方法、花样大小及色彩几个要素变换而成。

对变化状态的物品的外观设计来讲,应以其使用状态作为基本状态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请求色彩保护的外观设计来讲,判断色彩是否相同、相近似,应根据颜色的三个属性、即色相、纯度和明度进行综合判断。

形状、图案是外观设计的基础,色彩是附着在形状、图案之上的,疫有形状、图案,单纯的色彩不能成国外观设计。

从这个意义上讲,色彩保护具有从属性。

因此,请求色彩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相近似的判断,一般应先对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形状、图案是否相同、相近似进行判断,如果判断为相同或相近似,再对色彩是否相同、相近似进行判断。

与色彩有关可判断为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物品相同,形状、图案、色彩相似;物品相同,图案、色彩相似;物品相同,形状、图案、色彩相似;物品相似,形状、图案、色彩相同;物品相似,形状、色彩相似;物品相似,图案、色彩相似;物品相似,形状、图案、色彩相似。



外观专利申请流程是什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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