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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权产品罚款多少,外观设计保护与因特网检索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2 22:48:58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销售侵权产品罚款多少,外观设计保护与因特网检索
销售侵权产品罚款多少
对于侵权的产品就是不允许私自的销售的,如果私自的销售相应的工商部门会来进行相应的处罚的,其中必不可少的就是需要处罚相应的罚款的。
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销售侵权产品罚款多少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1、侵害的对象为有效的专利。
构成专利侵权必须以有效存在的专利为前提,实施已经被宣告无效、被放弃的专利或者专利期限已经届满的技术,不构成专利侵权。
2、必须有侵害行为的发生。
即存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3、侵权行为人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事实侵权行为。
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这里强调了侵权行为必须具有生产经营的目的。
4、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无须有过错。
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专利权人无须承担被诉人具有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专利侵权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地域性以及知识产品的无形性,使得他人无意闯入权利范围的可能性比其他民事权利大得多。
考虑到无过错给他人知识产权造成损害的普遍性,以及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的困难和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容易,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采用了特殊规定。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不知道他人享有专利权而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本身就没有履行充分的注意的义务,是有过错的,因为专利授权公告是完全开放的,任何人都能得知。
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专利侵权的认定没有作出详细规定。
各级法院和专利行政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已经广泛采用的判断标准有以下几种: 1、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或者全部技术特征原则,即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中含有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在判断是否为专利侵权,法院应当将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和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比较,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具备了权利要求里的每一项技术特征,或者说逐一要素相同,专利侵权成立,这又被称为相同侵权或字面侵权。
2、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认为,将被控侵权的技术构成与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研究了专利权人的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后,不经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诸如采用部件移位、等同替换、分解或合并等替换手段实现专利的发明目的和积极效果的,并且与专利技术相比,在目的、功能、效果上相同或者基本相同,则应当认定侵权成立。
我国司法实践确立了这一原则。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是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一种限定,也是对等同原则的一种限制。
依照《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具体来讲,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审批、撤销或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如果为确立其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者文件修改,限制或者部分地放弃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授权,那么在专利侵权程序中,法院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保护范围时,禁止将其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保护范围。
这一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并且已为多数国家专利审判实践所采用。
4、多余指定原则 多余指定原则与全面覆盖原则性质刚好相反。
多余指定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把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区分为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多余特征),在忽略非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况下,仅以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并判定被控侵权客体是否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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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公开前后如何保护这个问题,一般措施有:1、首先确定自己的专利权的法律状态是否有效(是否过期?是否按时缴费?)。
只有有效的专利才可谈保护。
2、对于有效的专利,分析专利的权利稳定性,即:调查在自己的专利申请日期之前,是否已有在先的类似技术存在,可以通过专利和文献检索来进行基础调查。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专利权人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成本去维权,却反而被侵权者找到了专利不具备新颖性的把柄,将专利权无效掉(这是应对专利诉讼的惯用手段),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投入。
如经过调查没有发现在先技术存在,则可以较为安心地投入维权工作。3、明确专利的保护范围(地域范围,技术范围)。
地域性是专利权的特征之一,即:专利权在哪个国家申请,就在哪个国家生效,一项专利可以在多个国家/地区申请。
技术范围在这里指搞清楚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的创新点的范围。
明确地域范围、技术范围是有的放矢地进行维权的重要前提条件。
4、专利监视。
对于在自己专利申请日期之后的专利和科技文献定期进行跟踪检索,并关注市场上的相关产品技术,监察是否有与自己的专利保护范围相重叠的后续技术,及时发现涉嫌侵权的后续专利或产品技术(这里要注意:监视的地域范围主要是专利生效的国家)。
(这项工作非常重要,需常态化地开展才能为及时有效维权)5、专利侵权分析。
将自己的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与涉嫌侵权的后续专利或产品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分析,判断侵权是否成立及侵权范围6、通过法律诉讼或谈判的形式获得对方的侵权补偿。
发明专利权在我国的期限
法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类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期限的规定。
一、专利权具有时间性,这是作为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同有形财产的所有权相区别的特征之一。
对有形财产的所有权来讲,如果财产本身不消灭,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的所有权是始终存在的。
专利权则不是这样,法律规定的专利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尽管发明创造的技术本身还存在,但专利权却不存在了。
也就是说,对该项技术的独占使用权不存在了,该发明创造成了社会财富,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法律对专利权期限的规定,既要考虑充分适当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规定的保护期限不能太短,否则不利于调动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同时又要考虑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对专利权的保护周期不能过长,否则不利于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我国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规定为15年,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规定为5年,并可以申请续展3年。
1992年第一次修改专利法时,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为20年,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为15年,这与TRIPS协议的规定是一致的,与世界各国关于专利权期限的法律规定相比也是较长的,充分体现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
当然,对专利权人来讲,在法定的专利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根据本专业技术发展的周期及专利技术的实施情况,通过不缴纳年费或者声明放弃专利权的办法,自行决定其实际受保护期的长短。
二、依照本条规定,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即自专利申请人向中国专利行政部门实际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
这里所指的申请日,不包括优先权日。
这里规定的,只是计算专利权期限起算日期,至于专利权的生效,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应为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之日起生效。
销售侵权产品罚款多少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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