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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专利检索名词解释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2 22:44:23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专利检索名词解释

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



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 【案情介绍】 甲公司于2001年2月1日申请一项七色屏幕手机外壳外观设计专利,于2002年5月15日获得专利授权。

后来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生产的手机外壳与其 专利产品相同,遂将其告上法庭。

在法院审理期间,法院应原告申请对被告的财务帐册进行证据保全,但由于乙公司恶意阻挠,证据保全无法 进行,导致被告的侵权利润无从计算,同时原告的损失也难以查明。

法院最后认定被告侵权成立,判决全额支持原告赔偿请求。

【问题】 七色屏幕手机外壳专利的侵权人销毁账簿资料,如何确定专利权人的损失?本案如何处理? 【评注】 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是一个涵盖多种救济手段的法律制度体系,而损害赔偿则无疑是其中的主要责任形式。

但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赔 偿数额的提出与确定却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由于市场因素的多元性、侵权证据的隐蔽性等原因,导致权利人对因侵权行为所致的损 害在举证和证明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困难。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6条、著作权法第48条、专利法第60条之规定,侵犯上述权利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 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犯 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还可以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侵犯商标专用权或著作权,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 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我国法律规定赔偿额包括侵权损失和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

赔偿额确定方式有三种:权利人所受损失、侵权人所获利益、由法院酌情确定 的法定赔偿。

法定赔偿的适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从上述法律规定的条款及适用条件分析可知,法定赔偿是对赔偿额确定的一种补充方式,是 基于权利保护目的、避免侵权人因隐瞒侵权证据不当收益而规定的在一定条件下所作的不利于侵权人的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它减轻了权利人的 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变通适用。

同时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避免原告以请求直接适用该方式确定赔偿额为理由而 疏于举证,并对法院适用该条款时的自由裁量范围做一定的限制,法律规定有一定的适用条件和最高数额限制,同时规定有确定赔偿额时所应 参照的因素——侵权情节,即侵权人主观过错、行为方式、侵权范围、持续时间、造成的影响等因素的综合。

因而法定赔偿的适用并不意味着

专利检索名词解释



专利检索名词解释 中国专利检索系统(CPRS):是一种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域网中使用的专利检索与全文浏览系统。

该系统包含:1985年以来三种中国专利著录数据及发明、实用新型全文说明书;1975年以来美国专利著录数据及全文说明书;1993年以来日本专利和实用新型各种全文说明书。

检索光盘数据源磁盘库系统(MIMOSA检索):是一种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域网中使用的以各国专利检索光盘作为数据源的专利检索系统,该系统包括几十个国家的专利检索数据,使用原专利检索光盘的检索软件。

专利号:在授予专利权时给出的编号 审定号:对发明专利审定说明书的编号 公告号: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的编号 专利公开号(Publication Number):对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编号 专利申请号(Application Number):为专利局受理某件专利申请的同时给出的编号,均采用8位数。

《中国专利公报》: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出版发行,1985年始创,周刊(每周三出版),每年一卷。

《公报》旨在快速报导我国近期专利信息,包括专利文献及有关专利事务,主要为文摘或题录形式,部分有全文。

按中国专利的类型划分为三种:《发明专利公报》,《实用新型专利公报》,《外观设计专利公报》。

1、《发明专利公报》报导一周内出版的发明专利的公开说明书文摘和审定说明书及授权公告的题录。

其编排结构为:发明专利公开说明书文摘(按公开号顺序排列),发明专利审定说明书题录(按审定号顺序排列,1993年起取消),发明专利授权公告号题录(按IPC分类号排列),发明专利事务和索引部分。

其中索引部分是用来查找专利说明书文献或题录的主要工具。

2、《实用新型专利公报》报导一周内出版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的文摘(1993年起取消)和授权公告题录(1993年改为文摘)。

其编排结构为:实用新型专利公告说明书文摘(按公告号顺序排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题录(按IPC分类号排列),专利事务和索引部分。



专利侵权审判中的问题



(一)原告败诉的案件较多 相比其他案件,专利案件中的专利侵权案件,原告败诉所占的比例要高一些,其原因如下: 1。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比商标权被撤销的可能性大,所以一旦权利丧失,必然导致败诉; 2。 用自由公知技术抗辩使部分原告难以胜诉; 3。 原告诉讼的盲目性大,诉前原告对双方的技术特征缺乏认真、科学的对比,只是凭印象,凭对被控产品外观的直感就断定侵权,随诉讼的深入,双方证据的展开,被控产品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区别就明显了,因而无法胜诉; 4。 专利诉讼需要专业律师,但随着专利诉讼案的增多,一些缺乏专利知识、专利诉讼技巧和技术背景的人作代理人时,有可能在诉讼请求及范围、取证与举证、启动无效程序、用先用权和自由公知技术抗辩、等同原则适用等方面常常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败诉。

(二)诉讼标的有增大的趋势 随技术的发展,产业规模的扩大,专利带来的附加值也在增长,故诉讼标的也随之增大。

上海法院已受理了多起标的近亿元的专利侵权纠纷案。

相对而言,著作权和商标侵权案,尚无如此大的标的。

当然,也有个别案件系个别专利权人的盲目诉讼。

(三)系列案件增多 某些易制造而热销的产品,会出现众多厂家生产。

专利权人如认为该产品系侵权产品,就会提起一系列的诉讼案。

如某滑板车刹车装置和手把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就两个专利在上海法院提起了共13起诉讼。

(四)国内外知名企业涉讼的增多 原先,涉及专利纠纷的案件,比较多的是国内一些小企业或个人的纠纷,现越来越多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或当原告,或被诉。

如海尔、微软和摩托罗拉等公司。

此外,从上海的情况看,专利侵权案件适用诉前禁令的较多。

到今年8月底,上海共受理申请诉前禁令案10件,其中6件为专利侵权案,占60%,而著作权案仅有2件。

法院审理中的新问题 (一)原告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后,侵权案如何处理 原告根据自己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部分指控被告侵权,诉讼中该独立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而从属权利要求有效,并被原告修改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时,法院应如何处理此类专利纠纷案件。

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一是原告当初诉讼请求的依据在“反诉”专利权无效程序中被宣告无效,其起诉的事实依据已失去,故应驳回起诉。

当然,原告可以以新的权利要求提起一个新的侵权诉讼;另一种观点是当独立权利被宣告无效后,应告知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与理由,然后再继续审理该案。

上海法院的做法为,一般情况下,按第一种观点处理此类案件,即由原告另行起诉。

例外情况是,案件一受理就被中止审理,并且在初次开庭对宣告无效和新的权利要求证据质证前,原告已经变更了诉讼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将专利权利范围改为新的权利要求,同时又给予了被告充分的答辩时间的,才可以继续审理该案,一并处理。

(二)权利人滥用专利权提起的诉案如何处理 在市场竞争中,专利权人为了抢先占有市场或更多地占有市场份额,或误以为他人产品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故以刊登维权声明、或发送侵权警告函等方式,阻止销售商销售被认为侵权的商品。

而一些大卖场等销售商,为避免不必要的诉讼,纷纷将该商品撤下货架,停止销售,而事后被控的商品制造商又有证据证明是权利人滥用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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