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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新颖性检索,如何签订技术合同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2 22:42:11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新颖性检索,如何签订技术合同
专利新颖性检索
发明专利申请流程(一)申办对象资格1、受理申请人(专利权人)或代理机构代理的涉内案专利费。
2、不受理涉外专利或涉及PCT专利的专利费(涉外专利的专利费是指非中国籍的专利申请及港、澳、台的法人专利申请的有关费用)。
3、受理专利费用的种类:(1)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含文印费);(2)专利申请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权利要求附加费);(3)发明专利请求实质审查费;(4)专利登记费(含印花税);(5)专利年费;(6)专利年费的滞纳金;(7)专利恢复权利请求费。
(二)申办手续受理申请人面交、或者银行、邮局汇寄的专利费用。
专利费用缴款日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确定。
1、面交专利费用的,面交当日作为缴费日,缴费人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缴费清单为记帐凭证。
2、通过银行汇款的,以汇出日作为缴费日,以银行汇款单及汇款清单为记帐凭证。
银行汇款单中缺少必要缴费信息(专利申请号及费用种类),以收到正确缴费信息日为缴费日。
3、通过邮局汇款的,以汇出日作为缴费日,以邮局汇款单复印件为记帐凭证。
邮局汇款单中缺少必要缴费信息(专利申请号及费用种类),直接办理退款,退款后不再保留原汇款日。
4、收到当事人缴款后,使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供的计算机收费系统记帐,并打印收据一式四联,第一联和第三联寄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第二联面交或寄交缴费人,第四联与记帐凭证合订一处。
(三)办理程序1、申请人按缴费清单内容填写缴费信息。
2、代办处按缴款人提供缴费信息,收取费用打印收据。
3、由缴款人核对打印出的缴费收据及款项。
4、代办处于次日将缴费收据的第一联和第三联寄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同时将缴费信息电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排除仅起功能、效果作用,而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中看不见或者不对产品产生美感作用的设计内容。
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标准,由此产生判定是否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视角问题。
从整体、综合方面进行观察判断。
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同类产品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类似产品之间的外观设计亦可进行侵权判定。
如何签订技术合同
对于科技创业企业而言,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其主要的业务内容,而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与其他公司签订相关技术合同,则是其在业务 活动中常见的业务合同。
因此,如何依法签订、履行、管理各类技术合同,对于科技创业企业至关重要,而其中签订环节则是重中之重。
本文将简要介绍技术合同的 主要条款以及签订技术合同应当注意的主要事项。
通常各省市的科技主管部门都制订了技术合同的示范文本,有的甚 至强制要求使用示范文本。
虽然示范文本对于没有法律常识的合同当事人而言非常重要,但是示范文本通常太过简单,而其提示性的条款有时也没有受到合同当事人 的重视,因此,因使用示范文本而引起的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而这些纠纷很多是因为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造成的。
同样,本文也只是一般性的介绍,并不能 适用于每一个个案,签订技术合同最好还是聘请专业律师参与合同谈判,制作合同文本。
一般情况下,一份完整的技术合同 应当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合同条款,约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文将作具体介绍;另一部分是工作说明书(statement of work),详细说明技术合同所涉及的技术项目的范围及实施方法、实施的过程、进度以及验收方法等等,在此工作说明书中应当将项目实施过程拆分成若干阶 段,详细描述每一阶段的目标、合同双方的责任、完成本阶段工作的标准以及本阶段应当提交的提交件。
技术合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很多人不重视这一条款,以为这只是律师们多此一举。
事实上,技术合同中往往会涉及很多专有名词和技术术语需要说明,另外还会涉及 到一些通用名词需要界定,若不界定,就容易引起歧义。
这些都是律师们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而积累起来的十分有价值的内容。
2。项目名称、内容、范围和要求。
此条似乎比较简单,其实不然,尤其是技术功能及相关具体要求的描述必须精确、详细、具体,没有歧义。
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对于技术风险较小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完成的总进度和每一阶段完成的进度,并直接与违约责任相联系。
对于 技术风险较大的项目也应当有相应的时间要求,这样在约定的时间里若不能完成相应的技术开发工作,双方可以重新评估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者合同如何变更履行。
4。双方的权利义务。
除约定双方的主权利义务外,还应当约定双方如何相互配合,如何对对方的工作等。
通常应当指定项目代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5。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保密条款是技术合同中非常重要的条款,保密义务也应当是双方的,而不是单方的。
保密条款应当对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进行定义,应当约定保密义务的范围、方法、保密处理程序、保密期限以及失密救济等内容。
6。风险责任的承担。
技术开发合同必备条款,应当区分技术能力和技术风险,明确约定风险责任的承担以及控制风险的措施。
7。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这是直接关系到受托方利益的条款,需要谨慎约定。
一般应约定:委托开发完成的 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 让的权利。
对于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也要明确约定。
对于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 式,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 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
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 逐年递减比例。
约定提成支付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
8。验收标准和方法。
一般应根据技术特点约定分阶段验收、试运行(生产)以及相应的技术服务。
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违约责任应当具体明确,不要只是简单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经济损失。
通常应当约定延迟支付、延迟交付、不能交付等违约责任,计算方法一定要有可操作性。
10。解决争议的方法。
除协商、调解外,有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可供选择,各有利弊。
除了上述必备条款外,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应当列为合同附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以备合同履行或者解决争议时参考。
需要指出的是,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一般而言,以下情况会被认定为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 (1)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地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地转让给对方、无偿地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2)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所提供的技术类似或者与之竞争的技术; (3)阻碍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4)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等和接收非必需的人才等;
专利侵权纠纷评析
专利侵权纠纷评析 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23 15:07:44 人浏览 导读: 1992年11月10日,重庆康复医学工程研究所(下称研究所)将其“便携式电磁波辐射治疗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给中亚厂全国独家生产、经营、销售。
此后,中亚厂根据该专利技术生产了“中亚圣灯治疗器”。
1994年12月6日,研究所又将“便携式电磁波辐射治疗器”实用新型专利有 1992年11月10日,重庆康x医学工程研究所(下称研究所)将其“便携式电磁波辐射治疗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给xx厂全国独家生产、经营、销售。
此后,xx厂根据该专利技术生产了“xx圣灯治疗器”。
1994年12月6日,研究所又将“便携式电磁波辐射治疗器”实用新型专利有偿许可西x厂使用,该协议同时规定双方无不得将此专利技术转让给第三方。
西x厂根据该专利技术生产了“东方x灯治疗器”。
次年3月7日,研究所又与xx厂签订专利专有权转让协议,协议规定xx厂享有“便携式电磁波辐射器”的全国独家所有权。
此外xx厂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拥有使用于该治疗器上的两项外观设计专利权,王将此两项专利于1994年4月5日转让给xx厂,但双方未到国家专利局办理有关手续。
原告xx厂诉称被告西x厂生产的“东方x灯”与其生产的“xx圣灯”完全相同,且外观设计也基本相同,侵犯了其专利权,要求法院判令西x厂停止、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0万元,原告同时还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
被告西x厂辩称,“东方x灯治疗器”与“xx圣灯治疗器”在实用新型专利技术上虽有相同,但本厂是经专利权人同意而生产的,故不构成侵权。
至于两项外观设计,经对比与“xx圣灯”造型及形状均有差异,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亦不构成侵权。
因此,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是错误的,并据此提出反诉,要求xx厂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7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西x厂并未构成对原告专利侵权。
理由是,西x厂的“东方x灯”是根据其与专利权人研究所签订的实施许可合同而生产的,故不构成侵权。
至于两项外观设计专利,虽然专利权人王某与xx厂签有专利转让协议,但未到国家专利局办理有关手续,故该协议未生效。
xx厂既非专利权人,又非利害关系人,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因xx厂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其申请财产保全是错误的,xx厂应对西x厂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西x厂的反诉因与本诉不是基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其反诉不当,应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一审判决驳回原告xx厂的诉讼请求,由原告xx厂赔偿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被告西x厂造成的损失299139.6元;被告西x厂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拓展阅读 专利侵权行为有哪些特征 专利侵权诉讼要注意的问题 应该怎样认定侵犯专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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