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1095-8705
最新公告:NOTICE
8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详情参阅资讯中心公告

专利申请

当前位置:专利申请 > 国内专利 > 专利申请 >

专利侵权赔偿的判断标准,专利侵权判定中适用等同原则的缺陷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2 22:41:1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侵权赔偿的判断标准,专利侵权判定中适用等同原则的缺陷

专利侵权赔偿的判断标准



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判断标准是怎样的?应根据什么来确定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数额?是否可以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下文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一、以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 侵权人侵犯权人的,给权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应包括以下两种: l、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权人的产品销售量下降而造成的损失。

即以权人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下降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利润所得之数。

因此,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得权人所占市场份额、所获利润减少,所以,这种利润的减少,理应由侵权人赔偿。

2、侵权人的侵害权的行为使权人的产品销售本应增加而未增加。

一件产品刚面市时,其销售量可能不是很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促销、宣传工作的展开,消费者会越来越多的接受该产品,其市场占有额也随之扩大。

当侵权人的侵权产品进入市场时,权人的产品销售量可能并未下降,甚至仍旧上升,然而,同以往的销售量上升率相比却是减缓了,这时,在计算权人的经济损失时,就要考虑到人应该增加而未增加的产品销售额,将该数额乘以产品利润之数作为权人的实际损失计算。

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 当无法确定侵权行为给权人造成的损失数额时,如权人尚未实施,也未许可他人实施;产品尚未大量生产及全面投入市场;权人不提供真实数额,无法采用前述方法计算损失数额时,则应以侵权人侵权行为所获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即以侵权人在市场上的销售额乘以侵权人的每件侵权产品的利润作为侵权人的全部利润。

侵权人在市场上销售额由侵权人提供或通过查询侵权人的帐目、听取证人证言或向税收、工商了解情况等方法来调查、查证,以便正确确定侵权产品的数额。

对侵权人的利润可由侵权人提供,或从原材料价格、生产成本、销售价格、税收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测算、查实。

三、以侵权人生产的侵权产品总额乘以权人产品利润或同行业的平均利润所得之数为赔偿额。

在知道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总数,但不知其利润,或权人对侵权人所提供的利润表示异议、或侵权人所提供的利润与核查侵权产品的生产成本、销售价格、税收、原材料价格等情况后所得利润数相差甚大时,可以采取该种办法,以权人的产品的利润与侵权产品总额相乘之数作为损失赔偿额。

另外,如权人所提供产品的利润明显不合理或有可能提供虚假情况,则可以侵权产品的总额乘以同行业的平均利润所得之数为赔偿额。

四、以被告的生产规模等因素确定侵权赔偿额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发生权人所受损失无法计算,或权人没有提供真实情况,而且侵权人也拒绝提供因侵权而获利的数额,且调查取证因地方保护主义或侵权人不配合、阻挠而无法获得真实数据时,可以依据侵权人的生产规模来确定。

生产规模是由设备、生产时间、工人数量等因素决定的,所以我们在计算赔偿额时,应依据生产侵权产品的设备的数量,及该设备的生产能力,生产工人的数量,每日、每月生产时间,是采取三班制,还是二班制等方面来计算侵权产品的数量,再以此数量来乘以权人的产品利润或同行业平均利润所得之数为赔偿额。

[page] 五、以不低于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将许可使用合同中的许可使用费作为确定赔偿损失的依据。

以权人将其许可他人实施时,实际或可能收取的许可使用费作为损失赔偿费的最低额。

但是,我们要明确,这种计算方法得出的数额是侵权人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而非双方当事人基于平等,自愿而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中规定的许可使用费,是以使用费为依据的一个推定,这种推定数额一般应比许可使用费高1-6倍。

六、应规定法定赔偿标准 我国目前尚无法定赔偿标准,但权的侵权有其特殊性,不象侵犯财产、人身权那样易于确定,侵犯权的证据较难取证,权人为确定损失赔偿数额要花费大量精力、物力取证、调查,法院为确定赔偿额也要花费大量的精力,所以有必要确定一个法定赔偿标准,即由法律明文规定不法侵害权造成损害的赔偿数额,明确规定实施了某种侵权行为应当赔偿的数额是多少。

尽早出台法定赔偿标准,对法定赔偿标准可综合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长短、侵权行为的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侵权产品的数量,所侵害的性质等因素来确定一个法定赔偿数额。

在采用上述六种方法计算财产损失时,确定赔偿数额时还应考虑权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权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包括因侵权人产品的无序竞争而造成产品价格下跌的损失,以及因侵权产品粗制滥造使产品的声誉受损而引起的其他损失。



专利侵权判定中适用等同原则的缺陷



一)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行为。

这类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未经权利人许可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包括以下3种具体形式: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他人发明专利产品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使用他人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制造、销售或进口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这类专利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专利权人的标记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第八十四条规定,包括以下4种具体形式: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三)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根据专利法五十九条的规定,这类行为需要承担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正,可予以处罚。

(四)除法律明确规定之外,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还存在两种侵权行为:过失假冒,即指行为人本意是冒充专利,随意杜撰一个专利号,而碰巧与某人获得的某项专利的专利号相同。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该行为无假冒故意,但其行为结果仍然构成了假冒他人专利。

反向假冒,即指行为人将合法取得的他人专利产品,注上自己的专利号予以出售,这种行为显然不够成假冒他人专利“,但事实上侵害了合法专利权人的标记权,仍是一种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维权艰难暴露我国专利侵权诉讼缺陷



维权艰难暴露我国专利侵权诉讼缺陷 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23 16:35:58 人浏览 导读: 维权艰难暴露我国专利侵权诉讼缺陷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局长董宏伟告诉记者,自己在不同场合都听到此类说法,我国企业打知识产权官司必死无疑,打输了就“赔死”企业,如果打赢了,就要“拖死”企业。

原因在于侵权官司审理时间漫长,维权成本太高,我国许多企业难以承受, 维权艰难暴露我国专利侵权诉讼缺陷 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局长董宏伟告诉记者,自己在不同场合都听到此类说法,我国企业打知识产权官司必死无疑,打输了就“赔死”企业,如果打赢了,就要“拖死”企业。

原因在于侵权官司审理时间漫长,维权成本太高,我国许多企业难以承受,再加上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目前没有合理标准,不少企业认为侵权代价小,维权代价大。

因此,当企业遭遇侵权后,往往放弃诉讼。

一些企业存在“惧外”心理,不敢也无力去维护自主知识产权。

“这是我国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维权取得的重大胜利。

”董宏伟激动表示,中国入世以后,国外企业告中国企业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很多,而中国企业告国外企业的却不多。

这是湖北企业首次涉外巨额知识产权诉讼,其终审获胜,在湖北乃至全国都深具影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曹新明教授表示,晶源公司这起知识产权侵权官司之所以一审审理时间长达8年,原因在于我国专利侵权诉讼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我国法律规定,当专利权人提起侵权诉讼时,一旦被告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之诉(几乎百分之百会这样做),法院就会停止侵权诉讼的审理,先由专利诉讼委员会审核专利有效性,再审理侵权诉讼,耗费时间相当长。

晶源公司一案整个审理过程基本上按正常程序进行,没有人为节外生枝耽误时间,否则不止8年。

曹新明、董宏伟等专家认为,随着我国自主创新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国相关部门亟待改革现识产权审判制度,简化专利诉讼程序,缩短专利权无效的审结时限。

为了保证各地知识产权审理标准的统一性,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

与此同时,我国应建立完善相应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以及透明的税收制度,便于掌握侵权企业的准确获利,实现合理赔偿,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权益。

专家表示,企业自主创新时,一定要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晶源公司之所以能够最终胜诉,在于晶源公司及时申请了专利保护,否则就会失去维权基础。

拓展阅读 我国专利侵权认定原则

专利侵权赔偿的判断标准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更多关于 专利侵权判定中适用等同原则的缺陷 的资讯,可以咨询 乐知网。



(乐知网- 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业务)。


关键词: 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