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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专利侵权作为原告要准备哪些证据呢?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2 22:39:54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专利侵权作为原告要准备哪些证据呢?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我们对他们专利构成了侵权的,是需要一定赔偿的,要根据专利的所有人,对他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侵犯专利权的具体数额多少,但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接下来就由小编整理的关于专利侵权一般赔偿多少的相关内容。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是指侵犯专利的行为而造成损害,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责任以后,确定侵权人应当支付的赔偿额的一般准则。
具体地讲,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是以补偿权利人的损失为原则,即补偿性原则,还是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以外,还对侵权人实行一定的惩罚,加重其赔偿额,即惩罚性原则。
目前,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有两种观点,一是补偿性赔偿原则。
二是惩罚性赔偿原则。
1、补偿性赔偿原则 这种观点主张,对专利侵权的损害在确定赔偿额时,应当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赔偿额既不能多于被侵权人的损失,也不能少于被侵权人的损失。
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2、惩罚性赔偿原则 这种观点主张,在确定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额时,除了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还应当对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即除了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还应当加大赔偿额,使被侵权人获得的赔偿大于其受到的损失。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补偿性赔偿原则不论侵权人的主观上是否是故意,情节是否严重,一律只对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无法体现法律对故意与过失侵权的区别态度,而惩罚性赔偿原则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和侵权的情节,予以区别对待,较为公平。
1、以权利通常、合理的转让费、使用费、等收益报酬作为标准进行赔偿; 2、以专利权利人被侵权产品在侵权期间销售额下降或减少的数额乘每件权利产品利润之积,作为赔偿额; 3、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实施侵权行为所获扣除税收等合理成本的全部利润,作为赔偿额; 4、以权利人每件权利产品合理的平均利润或该行业该产品的每件平均利润,与侵权人侵权产品数量之积作为赔偿数额;
专利侵权作为原告要准备哪些证据呢?
俗话说得好,有权利,就有义务。
任何的权利都不是漫无边际的,法律就什么是侵犯专利的行为条件做出了规定,也明确规定了什么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
更多关于不视为专利侵权的情况的相关知识,接下来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有被侵犯的对象:即侵犯的必须是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产品或方法,对于已经过期,宣告无效或放弃的专利的实施,不构成侵权; (二)有法定的侵权行为:如制造、使用、销售或许诺销售、进口别人的专利产品,或使用了别人的专利方法,使用、销售、进口了以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三)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即以赢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如果专门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技术或个人出自爱好或自用等非盈利目的制造、使用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也不属于侵犯专利权; (四)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如果是经专利权人许可或默许的实施行为,则不构成侵权。
(一)权利证据 1原告主体资格证明,自然人的为身份证,企事业单位的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 2专利权证书,证明专利权授权时的权属状况; 3专利登记薄副本; 4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为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外观设计的为公告授权的图片或照片及简要说明; 5专利年费收据:证明专利持续有效; 6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二)侵权证据 1书证:通常是公证书; 2物证:专利权人从市场上购得的侵权产品。
(三)损失证据
专利权到期还能够办理延长吗?
专利权到期还能够办理延长吗? 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21 21:39:14 人浏览 导读: 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不能再延长。
2001年7月,我国施行了新专利法,所规定的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比原专利法的有所延长。
因此,根据原专利法授权的发明专利尚有效的,其保护期限相应延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80号)的情况,现将公告摘录如下:为了履行世 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不能再延长。
2001年7月,我国施行了新专利法,所规定的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比原专利法的有所延长。
因此,根据原专利法授权的发明专利尚有效的,其保护期限相应延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80号)的情况,现将公告摘录如下: 为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70条的规定,现就一部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1992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其专利权期限延长为自申请日起20年。
二、上述发明专利权延长期限的,专利权人应当按照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缴纳年费。
1986年12月11日至1987年1月11日期间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专利权人希望延长期限的,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只需继续缴纳年费即可。
专利权人应当在2002年1月11日前缴纳第16年度的年费,第16年度到第20年度的专利年费为每年8000元。
拓展阅读 专利权的法律状态分类 专利权是什么 专利使用权期限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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