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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怎样做才能得到临时保护,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2 15:44:32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申请人怎样做才能得到临时保护,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
申请人怎样做才能得到临时保护
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商标局将予以注销。
商标局对商标续展注册申请审查后,核发商标续展证明,不再另发商标注册证,原商标注册证与商标续展证明一起使用。
其次,在注册商标有效期申请续展的,无论是在有效期满前、宽展期内还是在宽展期满后被核准,该注册商标连续有效。
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从上一有效期满之次日起计算,法律对其进行持续的保护,任何非法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行为均构成侵权。
在宽展期内申请续展的,原商标权人请求处理在续展申请之前侵害注册商标的行为,人民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应受理。
即使此后的续展申请被核准,对宽展期内提出申请之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原商标权人也无权请求损害赔偿。
相关阅读续展申请被驳回怎么办续展商标注册申请经过商标局的审查核准后,原《商标注册证》被加注发还,并予以公告。
但如有商标法律规定不应予以续展的情形,商标局将作出驳回决定。
对商标局驳回续展注册申请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驳回续展复审申请书》一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原《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和驳回通知,并缴纳评审费。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终局决定核准续展注册的,移送商标局办理续展手续。
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
值得高兴的是,我们国家近些年来对专利的保护力度是不断在加大的,这一点相信大家也是可以感受得到的,那作为我们每一个普通公民又对专利权的了解有多少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带来具体的有关专利保护期是什么的内容。
专利保护期限是指专利被授予权利后,得到专利保护的时间期限。
中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在我国,不同类型的发明创造保护期限有所不同。
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虽然专利法第42条规定的专利权期限是自申请日起计算,但这只是专利权期限的计算起点,并不表示专利权从申请日就开始有效了。
根据专利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专利权均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
由于专利申请必须经过专利局的审查才有可能获得专利权,因此从申请日到专利局对专利申请作出授权公告需要一定时间,这样,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所实际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时期一定少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所实际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时期一定少于10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对发明作了如下的定义:“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一般来说,专利中所说的技术方案,是指运用自然规律形成解决某种问题的技术方案,它不要求有成形的产品或者实际应用,但必须具有实用性,也就是说,根据你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你的发明目的。
在这个前提下,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相当宽,一般来说,我们只指出发明专利不保护的范围,其它的,只要是属于专利法的技术方案,就可以认为是在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之中。
浅论侵权法中的防御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以下简称《侵权法草案》)[1]规定了八种侵权责任方式,并以专条规定了排除妨碍与消除危险这两种责任方式,二者可以 被合称为防御请求权。
防御请求权原则上具有预防功能,其意义重大。
巴尔教授就认为,法律仅赋予公民赔偿请求权而却不使其有机会制止即将发生的损害,是不可 以接受的,而一个国家若不授予法院在“损害尚未发生期间”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提供法律保护措施的职权,就没有尽到法律保护的义务。
[2]但在我们赞扬这一立 法成果之际,仍应反思,八种侵权责任方式的本质内容有哪些?如果已经从物权法角度提供了防御请求权之可能,是否有必要规定侵权法上的防御请求权呢?侵权法 上防御请求权的独特构成又是什么呢? —、八种侵权责任方式的再确认 《侵权法草案》第17条直接采纳了《民法通则》第134条之规定,规定了八种侵权责任方式,令人怀疑的是,这八种方式是否都属于侵权责任方式,这八种责任方式之间的关系又是如何呢? 从文意以及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责任方式涵盖了债权法、物权法乃至知识产权法中的所有责任方式。
[3]通常来讲,各个术语分别适用于特定的法领域,但其具体内容未必没有交叉。
(一)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与消除危险原则上属于物上请求权(参见《物权法》第35条),妨碍被理解为现实发生的妨碍,而危险是尚未发生的但将来必然会发生的妨碍。
[4]从 内容上来看,消除危险相当于德国法系中的妨害或妨碍防止。
妨害防止的原文为“Unterlassung” , “Unterlassung”有“搁置”、“放弃”、“停止”与“不做”等含义,法律用语上有翻译为“不作为”者,也有翻译为妨害防止者。
[5]称其为妨 害防止,在形式上,可与妨害除去或妨害排除(Beseitigung)对应,比较整齐,亦体现“妨碍”这一术语的独立价值。
20世纪50年代,中国大陆亦 多称其为妨害防止,[6]在《民法通则》中,却称其为消除危险,其中称谓的变化,究竟源自何种原因,难以探究,但以危险之术语替代妨害或妨碍之术语,已失 其制度本旨,在解释上,危险之含义与妨害之含义,亦相去甚远。
[7]其次,妨碍不同于损害,在前者,妨碍行为并未涉及物之实体,而在后者,通常会伤及物之 实体。
再次,妨碍防止之内涵比较广泛,妨害防止请求权的规定具有物权保护兜底条款的功能,[8]其内容为“如有其他妨害之虞,所有权人可以提起不作为之 诉”,从而调整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与妨害防止请求权以外的情况,而在我国法律上,并未将消除危险规定为兜底条款。
在德国司法实践中,发展出一种所 谓的阻止请求权(Verhinderungsanspruch),如对于有倾倒之危险建筑的加固等,从其功能上看,阻止请求权类似于不作为请求权,都是为 了预防将来之妨害,[9]故可以为妨碍防止请求权所涵盖。
所以,笔者建议,在术语上,仍应采妨害防止之术语,以免误导法学思维。
那么,何为停止侵害呢?佟柔教授主编的教科书认为,消除危险适用于物权,而停止侵害则适用于人格权或知识产权。
[10]如上所述,“ Unterlassung”亦含有停止之意,《德国民法典》颁布之时,第1004条规范对象主要为物权,后其适用范围逐渐扩及人格权、知识产权乃至环境领 域,德国通过所谓准物上请求权之思维予以解决,而前东德《民法典》第327条、第328条、第329条分别对人格权、知识产权乃至环境保护等问题单独进行 规定,采法律明文为独立类型之思路,其思路不同于西德之学说发展思路,故张谷教授认为,在停止侵害这一术语的形成上,可能受到了东德立法之影响,准以此 言,我们无须单独对停止侵害进行研究,其制度内容应与妨害防止相同。
[11] (二)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在侵权法上,恢复原状的内容可以是返还(如盗窃物的返还),可以是对身体健康的救治、销毁有损人格权的张贴画或标语、更正有损名誉的陈述、公开所涉及的判 决书、消除秘密制作的录音录像等;[12]在合同法上,恢复原状可以是返还,也可以是合同关系的消灭等等,而恢复原状和金钱损害赔偿也不是完全对立的,许 多以金钱支付为标的的赔偿义务也体现为“恢复原状”赔偿方式,如治疗费与修理费实际上就是恢复原状。
[13] 对于恢复原状,有学者分析了它的五种类型,分别具有不同的内容,可以是恢复原来的法律关系、返还财产、修理等;在请求权基础上,可以是侵权、合同(租赁合同期满)、合同无效[14]以及解除(此时会有不当得利上请求权或类似请求权的适用)等规范。
[15] 反过来讲,返还也具有多重含义。
在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上,返还的含义为:移转物上之占有,这是返还的最窄的含义。
返还也可以指物之所有权的移转,比如在不当 得利、合同解除或者无因管理的情况下。
进而言之,返还也未必限于有体物或者其上之所有权,给付、使用、收益等都可以成为返还的客体。
返还本身可以通过意思 表示实现,也可以通过金钱支付方式实现,而在德国法上,侵权救济方式首先为恢复原状,其次为损害赔偿,也可以说,恢复原状也包括返还这一救济方式, [16]但侵权之救济常适用于物发生毁损的情况下。
值得注意的是,基于占有也可以请求物之返还。
因此,通过诸多请求权基础,都可能达到同一请求权目标。
所以,从内容上看,恢复原状是债法中独立的术语,可以涵盖返还之内容,没有必要将返还财产单独列为一种债法的责任方式。
如果将返还财产规定纳人侵权法,将来在法律适用中,应当加以限缩解释,将其严格限定在恢复原状的范畴之内。
根据恢复原状内容的界定,其还可以涵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内容。
[17]佟柔教授主编的教科书认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侵犯人身权或人格权的情况,[18]应当承认,在人身权或人格权领域,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意义重于金钱赔偿,但是否能将它们独立为责任方式,值得怀疑。
在德国法上,在人格权领域,存在一种对可证实的不真实陈述的撤回(Widerruf),对于不可证明的不真实陈述,被妨害人可以请求判决妨害人不再坚持该 令人怀疑陈述。
[19]但对于这种请求撤回权,可以理解为损害赔偿法中的恢复原状,也可以理解为排除妨害请求权的一个子类型。
[20] (三)损害赔偿 在德国法上,损害赔偿包括金钱赔偿与恢复原状两种情况,并统领合同法、侵权法等债法领域。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赔偿损失与恢复原状是两种各自 独立的责任形态。
《物权法》第37条称赔偿损失为损害赔偿,主要是指金钱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也是如此理解的,包括折价赔偿与实物赔偿两种情况。
[21] 综上所述,八种责任方式中,财产返还、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可以被划入恢复原状,而恢复原状与赔偿损失并列成为侵权法的主要责任方式,但有疑问的是,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停止侵害作为侵权法上的责任方式,其与物权法上防御请求权的关系如何呢? 二、侵权法上防御请求权与物权法上防御请求权之间的关系 《侵权法草案》第20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受害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姑且不谈其表述之问题,单就其 内容来看,其规范目的应当是规定侵权法上的防御请求权,又查已颁布的《物权法》第35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 险。
在这里,值得深思的是,侵权法上防御请求权与物权法上防御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如何呢? (一)防御请求权的起源:作为役权保护方式 防御请求权制度原本是一种寄居于地役权上的制度,在性质上属于物权法的范畴。
妨害排除请求权起源于罗马法上的否认之诉(actio negatoria)。
在古罗马法时期,否认之诉涉及的一般是土地上的妨害,通常是在第三人主张其在土地上享有役权(servitut)时,所有权人进行 否认的诉权,其主要目的是确定所有权自由以及恢复原状。
其适用范围很窄,仅限于对超越特定使用、相邻权利的防御。
纯粹事实上的妨害(非权利主张)往往被看 作侵害占有,所有权人并不能通过该否认之诉进行防御,而只能请求占有保护。
[22]在优士丁尼民法大全中,否认之诉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张,对于纯粹事实行 为,所有权人也可以提起否认之诉。
[23]在相邻关系纠纷情况下,自力救济逐渐被排挤,而对于可以对其提起否认之诉的侵害的要求也越来越宽松。
但从其起源 来讲,法律上对否认之诉的归类并非根据保护之客体,即所有权,而是在与役权的关联中归类的。
申请人怎样做才能得到临时保护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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