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1095-8705
最新公告:NOTICE
8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详情参阅资讯中心公告

专利申请

当前位置:专利申请 > 国内专利 > 专利申请 >

如何确定专利权纠纷的地域管辖,专利侵权行为的抗辩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2 15:43:2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如何确定专利权纠纷的地域管辖,专利侵权行为的抗辩

如何确定专利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丢失证明须提供以下资料:1、当事人的合法证件(1)私人出租屋或承租房屋的国内居民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港澳同胞需提供本人回乡证或通行证,台湾同胞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或通行证,境外人士需提供本人护照。

(2)单位、集体出租或承租房屋的,需交验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商务登记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合法资格证明。

(3)当事人如需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应出具委托授权书,并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按实填写《出租屋租赁及税务登记备案表》一式三份。

3、《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备注:A、如果房屋已抵押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B、如属共有房屋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C、转租房屋应提交原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人同意转租证明;)4、房屋产权权属证明(至少要有村、居委会有效产权证明)。

5、房屋租赁合同一式三份。

(特别说明:以上1、2、3、4项为必备要件。

当事人提交复印件时,需同时提供原件,经核对加盖核对章后,将原件退还当事人。

房屋租赁证明办理程序:(一)申请。

出租屋当事人到当地村(居)服务管理站或镇(街)服务管理中心申报,有房屋《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产权清晰的,领取并如实填写《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表》;无房屋《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但房产属无争议的,可由当地村(居)委会出具产权有效证明,领取并如实填写《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表》。

(二)初审。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有关资料交村(居)服务管理站,工作人员初审合格的,开具临时有关收件、收款票据。

房屋租赁手续费,每年每套80元。

(三)发放《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服务管理站将有关证件、资料统一送到镇(街)服务管理中心办结领取有关票证后,要及时将有关证件及正式收款票据分发给当事人,办理登记期限为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专利侵权行为的抗辩



专利权人认为自己的中国专利受到侵害后,应首先将对方技术与自己的专利技术进行认真的对比分析,看对方的技术特征是否确实落入自己专利的保护范围内,以确定专利侵权是否成立。

专利权人往往会过高估计自己的专利权,因此,最好委托中国的专利律师对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进行分析,提供法律意见。

因为中国的专利律师熟悉中国的法律,又是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进行分析的,因此,其法律意见比较客观公正,可以作为决策时的参考。

有关专利和专利的专利性分析最好委托中国专利律师进行,其理由与上述委托中国专利律师分析专利侵权的相同。

然后,专利权人还应对自己的中国专利权的专利性进行分析,以确定其有效性。

因为,根据中国规定,中国专利局只对进行实审,而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进行实审,只进行形式审查。

因此,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发明专利,对其专利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可以不进行分析,只要检查一下年费是否缴纳,专利是否有效即可。

而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必须认真进行专利三性分析。

只有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具有专利性,确实是有效权利的前提下,才宜对专利侵权者采取行动。

否则,一旦对方向中国专利局对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就会因缺乏专利性而被宣告无效。

专利权人在确认自己的专利权有效、专利侵权成立之后,方可着手进行下一步工作。



中药保护期限到期可以继续申请保护吗



现在很多人都会对自己的专利申请保护,其中就包括一些研发的中药品种,在办理了相关的手续之后,其研发的中药就得到了法律的保护,但是这个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通常一级保护品种保护期为十年、二十年以及三十年,那么中药保护期限到期可以继续申请保护吗?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可以。

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 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分别为三十年、二十年、十年。

中药二级保护品种为七年。

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保护期限的,由生产企业在该品种保护期满前六个月,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申报。

延长的保护期限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审评结果确定;但是,每次延长的保护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的保护期限。

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在保护期满后可以延长七年。

申请延长保护期的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应当在保护期满前六个月,由生产企业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申报。

(一)中药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中药品种,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特殊情况下,中药生产企业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保护的中药品种进行审评。

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请报告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审评结论。

(三)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审评结论,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是否给予保护。

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中药保护品种证书》。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聘请中医药方面的医疗、科研、检验及经营、管理专家担任。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实施14年来成效显著,2006年度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中药保护品种达59个,促进了中药名牌产品的形成。

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的实施有重要作用,第一,促进了中药品种质量的提高,提升了传统中成药的科技含量,起到了保护先进、促进老药再提高的作用。

第二,保护了中药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一批传统名贵中成药和创新中药免除了被低水平仿制,推动了中药成方制剂部颁标准的制定和颁布工作,调动了企业研究开发中药新药的积极性。

第三,促进了中药产业的集约化、规模化和规范化生产,促进了中药名牌产品的形成,催生了一批具有现代化生产条件、有较强竞争力的中药知名企业,带动了中药产业链的形成,维护了正常的生产秩序。



如何确定专利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更多关于 专利侵权行为的抗辩 的资讯,可以咨询 乐知网。



(乐知网- 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业务)。


关键词: 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