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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窥镜行业如何突破国外垄断坚冰?,专利权的行政保护的途径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2 15:41:26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内窥镜行业如何突破国外垄断坚冰?,专利权的行政保护的途径
内窥镜行业如何突破国外垄断坚冰?
虽然我国已位列内窥镜领域专利申请大国,但产业化软肋凸显,国外高手如云—— 内窥镜行业如何突破国外垄断坚冰? 你可能想像不到,当我们在医院进行检查时,使用的内窥镜等高端医疗器械几乎全部由国外企业生产。
在近日举行的医疗设备自主创新研讨会上,专家指出,鉴于目前我国高端医疗器械市场份额大部分被外国企业占据的现状,中国医疗器械设备应加强自主创新,进而综合降低公众的医疗费用,推动先进医疗技术向基层普及,促进医疗质量的提高,也有助于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社会矛盾。
在新近出炉的一份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光电技术发明审查部的专利分析报告中,记者看到,在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的医用内窥镜领域,中国企业的专利年申请量从2007年开始已经超越美国,仅次于日本。
中国企业正积极参与世界范围的竞争,然而,如何将“武装到牙齿”的专利迅速产业化,掌握核心技术并迅速崛起,仍是中国医疗器械企业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
向内窥镜专利申请大国迈进 医用内窥镜提供的图像,为医生准确诊断人体器官腔内的异常或病变提供了直接的证据。
随着内窥镜制造工艺的发展,医用内窥镜已经可用于临床各个科室。
新一代内窥镜设备的问世极大地提高了对人体各个器官腔内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水平,从根本上替代了传统的剖腹、开胸手术。
2001年,第一个胶囊式内窥镜的问世给内窥镜领域带来了新的理念,众多公司在该领域纷纷申请专利以期获得市场上的一席之地。
1994年到2010年,内窥镜专利申请量从每年约800件增加到近2500件。
纵观所有内窥镜类专利申请,日本累计提出1.2529万件专利申请,位列世界第一。
中国企业的年申请量从2004年开始迅速增加,在2007年超越美国的316件,达到361件,仅次于日本。
2007年至2009年间,中国与美国的年申请量保持相当。
从专利申请数量上看,中国已经位列医用内窥镜领域的申请大国。
这也说明国内企业在医用内窥镜领域近些年投入了大量研究,申请了大量的专利,积极地参与了世界范围的竞争。
追赶业内“龙头老大”步伐 来自日本的奥林巴斯、宾得、富士等企业,是具有光学领域传统优势的企业,它们也在内窥镜研发领域投入了大量资金与人员。
奥林巴斯集团截至今年4月份已公开的专利申请总量为8566件,年申请量最高达到700件,且在逐年上升,是内窥镜领域当之无愧的“龙头老大”。
随着内窥镜领域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国外申请人为进入中国市场而提交大量申请,自2003年开始,国内申请量迅速增加,到2008年时年申请量接近700件。
也是从2003年开始,发明专利申请量首次超过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
但国内申请人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仍高于发明专利申请量。
然而,我们仍能通过数据看到国内申请人追赶世界最高水平的步伐:重庆金山科技有限公司自2004年以后提交了12件有关胶囊式内窥镜的专利申请,该公司始终致力于胶囊式内窥镜领域的研究,只是与国外申请人相比,申请数量相差较大;清华大学基本上每年都会提交3件左右内窥镜相关技术专利申请,最多时达到5件,它们的研发主要着眼于探索医用无损伤的内窥镜技术,比如无线数字式内窥镜系统;广州宝胆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量相对较大,每年20件左右,其研发着眼点在于硬质内窥镜领域,将激光、微波、共聚焦、超声等现有技术与硬质内窥镜结合,诊疗人体各个腔室器官,这家公司属于内窥镜行业中新兴的国内申请人,在2008年至2010年就有40多件专利申请获得公开,可见其在硬质内窥镜领域的快速进步。
业内专家认为,在不远的将来,内窥镜技术将会成为临床医学微创技术的主流。
如,胶囊式内窥镜将向着功能多样化、智能化、特点化方向发展,传统内窥镜也将与新技术结合。
我国企业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技术特点,在胶囊内窥镜、一次性内窥镜等方面形成自己的技术优势,打破国外的专利包围,形成自己的专利池,为发展我国的内窥镜设备进行技术储备。
期待驶入产业化快车道 统计显示,内窥镜领域的国外申请人全部都是企业,而国内申请人则包括了多种类型,除了包括例如苏州天臣国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宝胆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雷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在内的企业申请人之外,还包括了国内大学和研究机构,例如浙江大学、清华大学、天津大学、广州市番禺区胆囊病研究所等,除此以外还存在部分个人申请人和医院。
这也说明,国外申请人已经处于完全产业化阶段,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也是完全的专利申请主体,而国内的内窥镜市场化需求尚显不足,产业化软肋亟待克服。
到2009年为止,内窥镜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出现了高速增长的态势,这种态势仍将继续发展下去。
日、美、欧,尤其是日本企业,仍将占据行业的主导地位。
日、美、欧企业拥有众多的核心专利技术,且历来重视专利申请,随着医用内窥镜技术的不断发展,它们会继续利用目前的专利优势不断巩固自己的技术垄断地位。
专利权的行政保护的途径
l、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和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基本依据,它又应当由反映发明和实用新型内容的技术特征组成。
因此,确定了技术特征,专利的保护范围也就随之确定了。
2、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文件不同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文件,它只有表明该外观设计的图片和照片,没有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
因此,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根据这一规定,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以显示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为依据的。
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受制造方法的限制,即不论用何种方法生产相同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都是不允许的。
但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受到产品类别的限制。
产品分类表在决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有一定效力。
此外,在下列三钟情况中的设计不在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内: A、不以商业上散发或销售为目的而摹仿一项外观设汁; B、将用于二维产品的二维平面设计应用于二维产品,或将三维产品的三维设计应用于二维产品; C、将一项外观设计复制编在一本著作中。
专利侵权行为证据的收集 一项专利奴是否被他人侵犯,首先要查明是否有构成侵权的事实,这些事实完全要靠证据来证明。
因此,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的权成侵权的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7钟。
专利权人收集侵权证据时,应特别注意收集侵权的物证和书证,以及能证明侵权事实的视听资料: 1、物证 物证,主要是侵权物。
一项专利被侵权,必定有人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了该专利产品或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因此。一般情况下,侵权物是十分重要的证据。
有的侵权产品体积较大或很笨重,或价格昂贵,不一定购买该产品作为证据,而可以采取拍照和取得他人的销售凭证作为证据。
应当注意,我国专利法对方法专利的保护虽然延及产品,但是,相同产品的物证在方法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中,其证明作用只是间接的;不能以侵权人生产相同产品直接认定侵权行为的存在,关键是看侵权人是否使用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方法来生产相同产品。
此时,如果属于1994年1月前申请而取得的方法专利,举证责任可以转移到侵权人一方,即由侵权人证明自己存在或不存在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而使用专利方法的事实。
但如果1993年1月1日后提出专利申请的,只有生产新产品的方法专利,举证责任才可以转移。
2、书证 书证是侵权证据中最主要、运用最普遍的证据。
书证种类较多,根据其所起作用的不同,书证一般包括如下几种: (1)证明专利权有效性的书证,如中国专利局签发的专利证书、专利局出版的专利文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布的宣告无效请求审查决定、缴纳年费的收据、专利登记簿副本以及专利权转让合同等等。
这些书证主要证明有效专利权的存在、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资料、该项专利依法受保护的起始时间、保护范围等。
(2)证明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书证如购销合同、转让合同、销售发票以及产品说明书、产品设计图、产品配方、加工制造工艺等相关的技术资料等: 〔3)证明侵权规模的书证如财务报表、财务单据、企业生产记录等。
这类书证的证明作用是查明侵权人侵权规模,即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是确定损害赔偿的重要依据。
但是,在实际上,专利权人及其代理人自行收集这类证据往往较为困难,侵权人一般不予配合,或拒绝提供这类证据。
对于这些关键证据,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提取。
(4)视听资料
临时保护使用费的计算
临时保护使用费的计算 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23 06:42:17 人浏览 导读: 临时保护期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专利方案的行为,不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自是不争之论。
这种行为,是对专利权人可能获得的专利利益的一种不利影响。
因为专利权人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就可以按其方案实施,其他人的实施行为势必影响专利权人的市场份额,对专利权人 临时保护期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专利方案的行为,不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自是不争之论。
这种行为,是对专利权人可能获得的专利利益的一种不利影响。
因为专利权人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就可以按其方案实施,其他人的实施行为势必影响专利权人的市场份额,对专利权人造成不利益,因此有必要对专利权人给予相应的补偿,即《专利法》所规定的“适当的费用”。
适当的费用的费用应当如何理解。
首先,不应当将其与侵犯专利权的侵权赔偿相等同。
我们知道,对于侵权赔偿,我国采取的是填平原则,即专利权人有多少损失,侵权人就应当给予多少赔偿。
当然,在司法实践操作中,更多的是按照侵权人获利的情况决定赔偿额的,即侵权人获得多少侵权利润,就应当向专利权人赔偿多少损失。
从理论上来说,侵权利润与专利权人的损失是大致相当的,但也不能排除侵权利润高于专利权人的损失的情况。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侵权人的承担赔偿责任的结果往往是被剥夺全部侵权利润。
由于临时保护期间不存在专利权问题,所以不应剥夺实施人的全部利润。
内窥镜行业如何突破国外垄断坚冰?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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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