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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保护的诉讼时效,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法院关于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司法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2 15:40:3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临时保护的诉讼时效,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法院关于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临时保护的诉讼时效



专利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专利的知识产权的一项制度。

一项发明创造并不能自动得到专利保护,专利局也不能主动授予专利权,必须由有权提出专利申请的人,按照规定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专利局接受申请后,经法定程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才授予专利权。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和必要的附图等文件。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提交请求书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等文件。

专利申请文件可以由申请人自己撰写,也可以委托他人撰写。

由于申请专利事务是一项繁杂的法律事务,一般人不容易完成这项任务,申请人可以委托具有专利资格的代理人撰写申请文件和办理有关申请事务。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理人申请专利和办理申请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并按有关专利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缴纳代理服务费。

向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文件时,可以直接面交专利局,也可以挂号邮寄专利局,还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代理人办理。

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按照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各种费用可以直接向专利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还可以通过代理机构转缴。

专利局收到符合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后,即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并注明其专利的申请日、申请号及其他事项。



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法院关于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司法保护 ——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法院关于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蒋志培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信息产业的飞速发展,网民已有6800万户,上网计算机2500多万台,有近50万个网站;上网用户已经超过日本跻身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位。

计算机网络已经深刻影响着我国社会的方方面面。

不同民事主体和他们的利益也不断发生碰撞,加之网络违法、侵权行为和犯罪的出现,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网络的纠纷已经层出不穷,其中网络著作权纠纷首先“登台亮相”,也就首先得到国家、社会和人们的特别的关注,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确认了网络传播权,而在这部法律修改前建立和不断完善的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机制,以它独特的魅力,规范和调整着我国网络虚拟世界的著作权等民事关系,并给其他法学领域和立法积攒和创造了可贵的经验。

1998年美国颁布了千禧年版权法(DMCA),应对了网络对著作权保护的挑战。

不少人士谈起美国的千禧年版权法(DMCA)来津津乐道,谈到美国某个联邦法院的某个案例来也津津有味,但在该法案颁布两年里,中国也有了自己的“DMCA”,而在中国“DMCA”公布实施前后我国法院已经审判了上百件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

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正是被一些专家特别是国际专家称之为与美国DMCA相媲美的一个法律机制。

正是这个机制因应了我国网络事业的飞速发展,不同程度地规范和促进了我国网络信息事业有序发展的法制环境的形成。

2003年12月最高法院根据著作权法的修改和审判实践做出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并重新公布了修改后的司法解释,使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司法保护机制日臻完善。

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共九条,其实质性规定包括: 一、诉讼管辖 司法解释的第一条结合计算机网络的特点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做出了规定。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为什么将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的所在地解释为侵权行为地并作为管辖的标准,实际上那些涉嫌侵权的行为都是通过这些设备进行的,行为人的位置变动性较大,但他们使用设备的位置相对固定。

因此,针对此类案件的特点选择这样的管辖连接点,方便受害者选择法院起诉,也方便法院行使管辖权和审判。

对设备的位置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原告也可以在自己发现侵权内容的设备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这样既避免了完全破坏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就被告住所地诉讼的基本管辖原则,同时又辅之于难以确定的以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使原告的诉讼权利得到全面保障。

二、作品的传播权属于作者 作品的表现形式包括对作品的数字化代码形式,作品的数字化又推动着作品的计算机网络传播方式的发展。

针对网络信息技术对作品著作权这一最突出的挑战,司法解释规定数字化的作品仍旧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著作权仍然属于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未经许可、不支付费用的上载、传播、复制等都属于侵权行为。

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向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诉前申请法院作出停止侵权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等各项临时措施。

三、对限制的部分作品允许转载、摘编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它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的这项规定能否适用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下,一种观点说不行,尽管网络上传播的“豆腐块”文章,如果要使用既要付费又要许可,否则不能完全的保护著作权。

这种主张与计算机网络充斥的“海量信息”,并且经常隐去其作者信息,又要求广泛、快捷传播来体现互联网价值的网络环境形成尖锐的矛盾和冲突。

最高法院采纳了将著作权法前项规定适用于网络作品传播的立场,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已经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作为侵权行为。

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该项司法解释澄清了三个问题:一是网络上允许转载、摘编作品的范围不得超过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作品范围,主要是短小的文字作品,录音和录像制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等等都被排除在外;二是作品的转载等使用者应当支付报酬;三是作品再使用时要注明出处。

这样我国在有新的相关立法前,网络作品转载的规定,可以适用于从网络到纸介、纸介到网络、网络到网络,以及纸介到纸介的作品转载行为。

但是无论是网络上还是报刊杂志上作品,只要权利人在自己作品登载时简单注明“不得转载”字样,司法解释关于转载的规定将不再适用。

这就是说注明不得转载的作品的转载和摘编,仍旧需要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才行。

国内国外一些人士对此条司法解释规定的理由不太理解,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大法官们做出这样的选择,有何理由?2003年7月笔者在美国费城出席中美网络法圆桌会议事向中美两国网络法律专家们说明: 三年前,当中国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大法官们做出这项司法解释的规定时,他们考虑了以下因素:1、中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一定范围的作品在支付报酬、注明作者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许可而转载,这是做出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2、著作权法最基础的理论之一是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对信息获取权益的“平衡理论”,这是做出司法解释的法学理论基础;3、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别是他们设立的网站在特定的功能上,与报刊杂志社等的功能相同,他们都是传播作品等信息产品的媒介,他们著作权法律地位应当相等;4、做出的司法解释该项决定所涉及的作品范围很有限,而且这部分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通过注明“不得转载”等简单方式就可以获得更充分的著作权法保护;5、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机制可以大量减少网络著作权纠纷,至少是减少那些不必要的仅仅为取得许可的那些纠纷。

这就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和法院的诉讼资源,更重要的是该项司法解释会适应高速发展的信息网络的发展,律师们也可以在诉讼外大显身手。

作为著作权法理论基石的“平衡理论”,被许多国家作为宪法的条文而立法规定,它的要旨是在为了鼓励作品充分涌现而对著作权给以所必需的保护,与为了保持一个民主和有教养的社会,必须向公众提供各种作品以满足他们需要之间保持平衡。

保持这样一个平衡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在当今时代,这种平衡的保障不仅仅是一国的事,更具有国际性。

在高科技发展的如此快的、如此先进的情况下,这种平衡仍旧是不可或缺的。

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或许就是对著作权法的基石——平衡理论,对作者创作权和公众获得信息权间保持平衡进行检验的一块试金石。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法律责任承担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他人利用其所提供的服务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可以直接适用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不是此处要讨论的问题。



专利骗局揭秘:发明人知假买假?



内蒙古专利权人姜某(化名)在两三年的时间里已经获得了“第13届全国发明博览会金奖”、“第8届中国专利技术博览会金奖”和“第9届中国专利新技术新产品博览会金奖”,三项大奖系于一身,老姜仍然在不断追求新的金奖。

为什么老姜对获奖乐此不疲? 问老姜为什么要这么多的金奖,老姜倒也不隐瞒,自己怎么想的就怎么说,“金奖对项目有很大的帮助,能够获得金奖说明项目有很好的市场前景,否则谁也不会将金奖给了你,等着要金奖的人多了。

” 又问老姜这些金奖对项目推广究竟有什么实际的作用,老姜说,“谈客户时,有金奖的项目可以给人家留下一个好印象,有奖牌和证书可以省了磨嘴皮子的工夫,客户一看,对项目就大概有数了,剩下的就是产品质量、生产成本、市场营销等实质性的内容了。

” 中国发明协会副会长明廷华说,目前社会上对金奖的盲目崇拜,与改革开放最初人们对国外商业性奖项缺少了解,中国企业获奖较少有很大关系。

当时如果哪个企业或个人从国外拿个金奖是不得了的事,必定要引来羡慕的眼光。

这种观念一直影响到今天人们的价值观,以金奖作为衡量判断专利或者其他科技成果好坏的标准。

北京的专利权人童某一直以化名出现,不为别的,主要是出于保护他的目的。

“22届伯尔尼国际专利技术成果博览会”骗局被揭露,要归于他向中国发明协会举报了湖北国际专利成果汇展中心。

童某搞专利也有10多年了,在他身上还看不出因专利致富的迹象。

原以为他已经有了自己的公司,在某大厦设有办公室。

约他见面,童某说,就在北三环路附近的一个商场门口吧。

最后,坐在记者的汽车里聊了一个多小时。

曾以为童某举报是因为金奖和证书对他没有用,不曾想,童某不加思索的回答:“有用啊!比如说申请创新基金,说服投资方时非常有用,投资方凭什么确认你这个发明专利有市场前景,这些奖牌、证书就是最有说服力的证据,颁发奖牌的机构越权威、越有影响,你的专利就越有价值。

” 这段时间童某正在与一家公司谈融资的事,非常想把获得发明专利的一个项目转化出去。

接到“22届伯尔尼国际专利技术成果博览会”金奖获奖通知时,他从心里恨不得马上把金奖拿在手里,只不过在市场上闯荡了这么多年,心存疑虑,想到了去中国发明协会一查真伪。

如果是真的,这个金奖来的正是时候。

“这种现象说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专利及技术成果的转让需要有第三方的权威、公正的评估,而不是以一个又一个的金奖作为评估判断的依据。

”中国发明协会副会长明廷华说。

在已经披露的一些骗局中,不难找到“转化”、“投资商”、“全球推广”等等紧扣专利权人心理的关键词,对于专利权人最关心的专利价值评估、成果认证都考虑在内。

制造“第51届尤里卡世界发明博览会”骗局的北京尤里卡专利技术咨询中心,在邀请函中专门针对专利成果的转化提供相应的服务。

为加快专利成果的转化,促进技术贸易的发展与合作,将知识产品全方位推向国际市场,我们对获奖项目提供以下服务:———礼聘为世界生产力促进委员会专利开发中心高级技术顾问,一经授予,既可承担该领域的课题研究,作为访问学者邀请参加该领域的国际学术年会(会务费用由组委会提供);也可申请该领域项目研究经费。

———吸纳获奖项目为尤里卡实施计划的重点推广项目,针对项目特点编制开发计划书,并通过尤里卡全球互动网络中心数据库和服务网络,长期免费推广,特别是向全球著名的风险投资公司、投资商、国际财团等推荐,列为2003年投资开发的重点项目。

———《尤里卡世界发明英才与金奖专利大典》一书将以英文专版的形式予以刊登出版,该出版物既是国际交流文献,也是世界各地馆藏的工具书,更是投资商寻求开发项目的金钥匙。

这样一系列的服务收费不过360元,可谓价廉物美,回报大大高于投入。

冷华东编造的“日内瓦国际专利技术成果博览会”,在宣传材料中特别强调,“世界专利交易评估及促进委员会是全球唯一运用高科技网络,进行无形资产评估和促进技术交易的机构,多年来,积极组织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发明的价值评估和交易,有效转化率达到56%。

迅速有效的转化工作,缩短了发明者与投资企业的距离。

” 出现专门针对专利权人的骗局,童某似乎并不以为然。

“出现这些事只是现象,本质是社会上有其生存的土壤,没有理想的技术交易市场对专利权人来说是很苦恼的一件事。

” 10多年来,童某获得了13个发明专利,到现在一个也没有转化出去,与童某有相同经历的专利权人不是少数,很多人拿着发明到处磕头求人,见到一个有可能给予帮助的人,没完没了地说个不停,其专利转让的窘境可见一斑。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龚家骅处长对专利权人所处的环境深表忧虑,“他们的处境很困难,很尴尬,说的严重一点,金奖和证书对于他们犹如救命稻草一样重要,真是能抓住什么就抓什么。

” “专利转让困难,发明人借力于金奖、证书,究其原因,与没有统一的技术市场有关。

”童某说,现在各地代理专利的技术市场非常多,技术转让机构多如牛毛,但成交量并不大,投资方该找不到项目还是找不到,技术方为项目转让发愁的还得继续发愁,供需双方互相对不上的局面依然存在。

专利代理机构多是否有助于技术转让,童某坚决认为多了不好,最好是全国只有一家,所有的人都委托它代理转让,投资方也都到这里找技术。

“现在甭管什么人租间房,打个广告,就可以做技术代理,在转让过程中,有的一头收钱,有的两头收钱,只要在一定范围内将技术公布出去就来钱,而公布的范围却越来越小,结果是投资方与项目的距离越来越远,如果都委托一家,都到一家去找,成功的机率肯定大得多。

在北京转让与在四川转让,效果可能完全不同。

” 童某的话有些偏激,但也是实情。

谁也不会为了某个专利委托所有的代理机构,那得需要多少钱啊,找项目的人也不会找遍犄角旮旯寻技术,转让机构越多,技术交易的难度就越大。

最让人不塌实的还是专利代理机构鱼龙混杂,黑白相间。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人员承认,“专利转让是最头疼的事”。

前几年,有部门统计分析认为转让率能达到20%,这位工作人员说,“哪有那么多,能有10%就不错了。

”她顺带举了一个例子。

有一位专利权人发明了一种防盗井盖,很多部门的专家、官员都说好,从技术上完全认可,到现在也没有哪个单位愿意转让,不是转让费的问题,发明人曾经提出可以免费转让,不知道为什么就是没人用。

“这里面有体制问题,也有维护部门利益的问题。

”她说。

在专利转让中出现的这些问题,也许就是骗子横行的基础,孳生骗子的温床,打击骗子的诈骗行为,还要从清理专利代理市场入手,建立权威、公正、诚信的专利成果评价标准、评价体系,铲除骗子生存的土壤。



临时保护的诉讼时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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