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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属于金融资产吗,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多少年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2 15:38:4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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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属于金融资产吗



专利权属于金融资产吗 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06 09:53:37 人浏览 导读: 很多专利权人都非常注重对专利权的保护,因为专利是可以给他们带来收益的,那么专利权属于金融资产吗?专利权是不是财产权?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很多专利权人都非常注重对专利权的保护,因为专利是可以给他们带来收益的,那么专利权属于金融资产吗?专利权是不是财产权?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专利权是金融资产。

专利权属于财产权,专利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将持有权移转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通过专利权转让合同取得专利权的当事人,即成为新的合法专利权人,同样也可以与他人订立专利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

在这里要把转让专利与许可专利区别开,许可专利是将专利的使用权让与一部分给他人; 专利权人在许可合同中对专利权处分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转让专利权时专利权人处分的是所有权。

因此转让专利权收入属于财产收入。

《专利权》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专利权是不是财产权?专利权是财产权。

一般情况下,财产权对应人身权。

人身权的本质特征为不可转让性。

而我国专利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进行转让。

故专利权属于财产权。

专利技术属于无形资产。

新准则明确了什么不能计入无形资产(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而专利不含其中。

无形资产包括社会无形资产和自然无形资产,社会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自然无形资产包括不具实体物质形态的天然气等自然资源等。

一般将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概括为知识产权。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专利权属于金融资产吗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专利权的保护一定会越来越严格, 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拓展阅读 专利权属于无形资产吗? 专利权属于公司还是个人 专利权属于集团有哪几种情形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多少年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多久?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以提交专利的申请日开始计算的,其中发明专利保护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是10年,下面由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现行《专利法》的规定: 依据现行《专利法》相关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这里的“申请日”是指,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之日。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专利权的期限,但并不代表在“期限”内,专利权就一定受到保护。

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专利权则应当终止: 1、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 专利局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专利权人补缴本年度的年费及滞纳金后,专利权人在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本年度年费和滞纳金的,自滞纳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最早不早于一个月,专利局作出专利终止通知,通知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未启动恢复程序或恢复未被批准的,应在终止通知书发出四个月后,在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分别予以登记和公告。

之后,将专利申请案卷存入失效案卷库。

专利终止日应为上一年度期满日。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 符合规定的放弃专利权声明被批准后,专利局将有关事项在专利登记簿上和专利公报上登记和公告,该声明自登记、公告后生效。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有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专利申请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保护期限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授权在2年左右,审查制度较为严格,因此一般有较大创新性的产品或者制造产品的方法、产品的控制方法、使用方法的发明申请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使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保护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实用新型专利从申请到授权在8个月左右,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一般为产品的形状、构造及其组合的小改进。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保护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外观设计实行初步审查制度,从申请到授权在6个月左右。

专利法修订草案新规定: 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第四十三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发明专利权的临时保护问题



「案情」 原告蒋某于1994年12月26日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了一项名为“有线电视机上变频器的制作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为94111546.1。1996年7月31日,国家专利局将该申请以同名称公开,权利要求一项,为“一种有线电视机上变频器的制作方法,本发明的特征在于:对有线电视终端各频道信号输入,先分成两路,一路和本振的输出都加到混频器对应输入端,本振定适当频率,使增补频道的混频处于UHF电视频段内,混频器的输出接到UV频段混合器的UHF输入端,经UV频段混合器的高通电路选通;另一路直接加到UV频段混合器VHF输入端,经其低通电路选通并与UHF频段混合,输出按电视频道频率配置标准分布的VHF、UHF两个频段的各频道电视信号”。

1999年9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发明专利予以授权公告,公告发明专利名称为“有线电视终端信号的处理方法及其装置”,专利权人为蒋某,权利要求有两项,分别为“1。一种有线电视终端信号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有线电视终端信号先用分配器或带通滤波器分成两路,其中一路与频率大于或等于247MHz的本振信号进行混频,使增补频道混频上移后的和频信号处于UHF电视频段内,然后经UV频段混合器的UHF频段高通滤波器选择得到原来信号中大于223MHz的各增补频道信号的和频信号,即变成大于470MHz的UHF频段电视信号;另一路直接经UV频段混合器的VHF低通滤波器选择得到小于223MHz的即1-12频道的原来信号;上述两路处理后的信号混合输出即为提供给用户电视机的按电视频道频率配置标准分布的VHF、UHF两个频段的各频道电视信号。

2。一种有线电视终端信号的处理装置,它包括……” 1995年7月20日,原告蒋某与被告李某、金某签订了一份《金桐电器技术中心合同章程》,约定各方共同投资经营金桐中心,以三万元独家引进由蒋某研制的CATV增补频道仪(即专利技术),该专利获得后为公有。

1995年8月4日,工商局批准成立了金桐中心,经济性质为全民(实为合伙)。

后金桐中心变更名称为金桐厂。

1995年12月11日,原告蒋某与被告李某、金某签订了一份备忘录,各方分割了财产,原三人合同章程作废,专利归蒋某个人所有;金某、李某不再使用该专利技术生产产品。

1999年6月29日,金桐厂在工商局注销。

1996年1月26日金桐厂在报纸上刊登广告销售有线电视增台器,每台价格为178元。

自1996年至1999年,金桐厂共销售了约27000台有线电视增台器。

原告蒋某于1999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称于1996年9月发现金桐中心,被告李某、金某未经原告同意,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原告的专利技术大肆制造、销售有线电视增台器,直至专利授权公告之日,从未向原告支付临时使用费。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临时使用费160万元等。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涉案的专利系发明专利,因此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此段时期对专利申请的保护,称之为“临时保护”。

原告有权向金桐厂提出发明专利临时保护的诉讼请求。

金桐厂实际是原告蒋某和被告李某、金某组成的个人合伙企业。

1995年三方所签订的备忘录,应视为原告蒋某退伙,金桐厂由被告李某、金某继续合伙经营的协议。

因此,金桐厂的合伙人被告李某、金某应当对合伙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金桐厂所生产、销售的有线电视增台器的技术方案与原告申请公开文件的技术方案及专利技术方案均一致,金桐厂应当向原告支付适当的费用。

由于金桐厂已被注销,故其给付责任应当由其合伙人即被告李某、金某承担。

依照专利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被告金某承担应由金桐厂负担的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间使用费的责任,向原告蒋某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间使用费54万元;(其他略)。

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评析」 1。发明专利权临时保护的范围 对专利权的保护,应当从该专利的授权公告之日开始。

但对于发明专利而言,在专利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后,专利局将公布该专利方案。

在此阶段,如果有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按照公布的技术方案进行生产,势必影响专利权人当时以及授权后的合法利益。

因此,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此段时期对专利申请的保护,一般称之为“临时保护”。

当该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就应当对其进行专利保护了。

发明专利公布的权利要求的内容往往不是稳定的,而且有可能比授权后的权利要求的范围更大或者更小。

那么应当如何确定发明专利权临时保护的范围呢? 临时保护的保护范围应当区分具体情况而加以确定,即“如果授权时的权利要求或者在经过异议程序(撤销程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大于公开的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仍以公开文本为准;反之,如果授权时的权利要求或者经过异议程序(撤销程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小于公开的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临时保护就必须以缩小后的权利要求为准”因为在授予专利权之前公众只能看到公开的权利要求,他们有权根据公开的权利要求来决定采取回避性实施行为,如果授权后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围,则不应当对临时保护的范围产生影响,否则对于公众而言,将是极为不公平的。

对比本案专利申请公开的权利要求和授权后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可以看出公开的权利要求的主题是“变频器的制作方法”,但其权利要求所阐述的实际上是有线电视终端信号的处理方法,并且用语外延极大,必然地导致权利保护范围很广;而授权后的权利要求所阐述的一是有线电视终端信号的处理方法,二是有线电视终端信号的处理装置,同时对许多技术特征作了非常明确的限定,缩小了权利保护范围。

因此,对于二者,前者保护范围广,但实际上未涉及变频器的制作方法,后者保护范围较小,但增加了处理装置的权利要求。

由于后者具有两个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分开比较和处理。

因此,相对于“信号处理方法”部分而言,后者的保护范围小于前者,所以临时保护的范围应当以后者的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所载明的保护范围为准,而不涉及处理装置。

2。临时保护使用费的计算 临时保护期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专利方案的行为,不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自是不争之论。

这种行为,是对专利权人可能获得的专利利益的一种不利影响。

因为专利权人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就可以按其方案实施,其他人的实施行为势必影响专利权人的市场份额,对专利权人造成利益损失,因此有必要对专利权人给予相应的补偿,即专利法所规定的“适当的费用”。

对于适当的费用,首先,不应当将其与侵犯专利权的侵权赔偿相等同。

对于侵权赔偿,我国采取的是填平原则,即专利权人有多少损失,侵权人就应当给予多少赔偿。

当然,在司法实践操作中,更多的是按照侵权人获利的情况决定赔偿额的,即侵权人获得多少侵权利润,就应当向专利权人赔偿多少损失。

从理论上来说,侵权利润与专利权人的损失是大致相当的,但也不能排除侵权利润高于专利权人的损失的情况。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侵权人的承担赔偿责任的结果往往是被剥夺全部侵权利润。

由于临时保护期间不存在专利侵权问题,所以不应剥夺实施人的全部利润。



专利权属于金融资产吗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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