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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包括哪些,专利独占许可合同的期限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2 15:36:43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包括哪些,专利独占许可合同的期限

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包括哪些



在我们的生活当中,在专利的申请之前,需要去查清楚会不会与他人的相似或者相同。

如果有人侵权我们要懂得用法律维权,那么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包括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专利无效抗辩 在答辩期内向国家专利复审委请求宣告专利无效,同时请求法院中止案件审理。

目前,对中止诉讼的条件把握得比较严。

有的案件可要求被告提供中止诉讼保证金。

(二)非生产经营目的抗辩 《专利法》第11条规定,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因此,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是构成侵犯专利权的必要条件。

(三)禁止反悔原则抗辩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或维持专利权有效过程中所放弃的内容,不能再纳入专利保护范围。

4、捐献规则抗辩 对于专利权人仅在说明书中记载而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视为专利权人已将该技术方案捐献给社会,不得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上述已捐献的内容属于专利保护范围。

(五)现有技术抗辩 被控侵权人又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的现有技术或设的,不构成侵权专利权。

(六)先用权抗辩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专利侵权。

(七)合同许可抗辩 使用专利技术已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

(八)诉讼时效抗辩 行为虽然构成侵权,但专利权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才起诉。

(九)合法来源抗辩 为生产经营的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专利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 专利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有特定的要求,申请人可以自行填写或撰写,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尽管委托专利代理是非强制性的,但是考虑到精心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重要性,以及审批程序的法律严谨性,对经验不多的申请人来说,委托专利代理是值得提倡的。

(二)专利申请的受理 专利局受理处或各专利局代办处收到专利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发出受理通知书。

(一)专利无效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专利无效是最常见、最简易的一种侵权抗辩,一旦专利被认定无效,侵权的基础不复存在,侵权也无从谈起了。



专利独占许可合同的期限



我国《合同法》规定,专利许可实施合同只在该专利权存续期间有效。

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更多关于专利独占许可合同的期限的相关知识,接下来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我国《合同法》规定,专利许可实施合同只在该专利权存续期间有效。

专利权的存续期间,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独占许可是指技术的接受方在协议的有效期内,在特定地区,对许可协议规定的技术拥有独占的使用权;同时技术的许可方不得在该地区使用该技术制造和销售商品,更不能把该技术再授予该地区的任何第三方。

这种交易中所指的地区必须是出让方和受让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的,不能是单方的意愿。

这种地区可以是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也可以是一个特定的区域,如日本、欧盟或者东南亚地区等。

独占许可合同(exclusive licence contract)是出让方给予受让方在合同规定的地区内有使用某项商标,或者某种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的独占权。

合同规定的地区必须是出让方和受让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的,不能是单方的意愿。

这种地区可以是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也可以是一个特定的区域,例如日本、欧盟国家或东南亚地区等。

独占许可合同一经签订,在合同有效期内,出让方不得在合同规定的地区内向第三者出售同一种技术的许可,出让方自己也不得在这一地区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

受让方不仅有权在这一地区内出售该项技术的从属许可合同,而且有权对侵权行为起诉。

独占许可合同中转让的可以是专利技术,也可以是专有技术,还可以是商标的使用权。

这种许可合同实际上就是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划分该项技术或商标在国际市场上的势力范围的协议。

在约定地区内如有客户要向出让方订购该项产品,出让方也无权销售,必须将客户的订单转给受让方,让受让方销售。

也就是说,出让方已将自己在这个地区的销售市场也转让给了受让方。

当然,出让方授予受让方独占许可时,向受让方索取的特许权使用费要比普遍许可合同的高得多。

根据国际许可证贸易工作协会(LES)公布的资料表明,独占许可合同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要比普通许可合同高66%——100%,日本许可证贸易工作者分会也对独占许可合同和普遍许可合同的提成率进行了专门研究,认为独占许可合同的提成率一般要比普遍许可合同高20%——50%。

独占许可合同的形式在日本、美国和西欧地区使用较为普遍,这些国家实行的是自由市场经济,产品可以自由竞争,受让方愿意出高价以独占许可合同的形式获得先进技术,以便垄断合同产品的销售市场,独霸一方,获得高额利润。



法定不侵犯专利权行为



专利权人认为自己的中国专利受到侵害后,应首先将对方技术与自己的专利技术进行认真的对比分析,看对方的技术特征是否确实落入自己专利的保护范围内,以确定专利侵权是否成立。

专利权人往往会过高估计自己的专利权,因此,最好委托中国的专利律师对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进行分析,提供法律意见。

因为中国的专利律师熟悉中国的法律,又是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进行分析的,因此,其法律意见比较客观公正,可以作为决策时的参考。

有关专利和专利的专利性分析最好委托中国专利律师进行,其理由与上述委托中国专利律师分析专利侵权的相同。

然后,专利权人还应对自己的中国专利权的专利性进行分析,以确定其有效性。

因为,根据中国规定,中国专利局只对进行实审,而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进行实审,只进行形式审查。

因此,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发明专利,对其专利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可以不进行分析,只要检查一下年费是否缴纳,专利是否有效即可。

而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必须认真进行专利三性分析。

只有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具有专利性,确实是有效权利的前提下,才宜对专利侵权者采取行动。

否则,一旦对方向中国专利局对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就会因缺乏专利性而被宣告无效。

专利权人在确认自己的专利权有效、专利侵权成立之后,方可着手进行下一步工作。



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包括哪些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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