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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专利查询 为什么要先专利查询再申请专利,知识产权诉讼有哪些特点?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0 11:08:36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什么是专利查询 为什么要先专利查询再申请专利,知识产权诉讼有哪些特点?
什么是专利查询 为什么要先专利查询再申请专利
什么是专利查询?“专利查询”又称之为“专利检索”,主要是指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之前,亲自或委托专利检索中心对想要申请的专利和已存在的专利进行对比,判断该专利与其他已有的专利是否存在相似或相同的过程。
虽然专利查询并不是专利申请的必经程序,但是却非常有必要!那么,为什么要先进行专利查询,再做申请专利呢?今天,小编就为大家详细解释一下专利查询的重要性! 什么是专利查询 为什么要先专利查询再申请专利 一、避免重复开发 通过专利查询,对技术文献进行研究,了解本领域技术的最新进展情况,避免重复开发,降低研发成本! 二、避免专利侵权 一旦他人的创新发明成果成功的申请专利后,那么他人有独享发明成果的权利。
如果在他人专利权保护范围内,未经他人允许,直接拿别人的技术使用或作为研发成果,则为被视为专利侵权,会受到法律追究! 三、避免专利申请被驳回 我国专利申请遵行的是申请在先原则。
即:两个同样或类似的专利申请都向专利局提交了专利申请,专利局只会受理(承认)在先的一个专利申请有效!其后申请的同样或类似的专利申请都会被驳回!若是在专利查询的过程中,发现已经有和自己相同的专利存在了,小编建议最好放弃该专利申请。
四、相关的领域是否存在相同的技术 充分利用专利查询可以对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信息进行跟踪,了解竞争对手和合作伙伴的研发方向和技术实力,和自己的技术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的技术,确定最佳的产品研发方向! 综上所述,专利查询是非常重要的!了解自己的技术或者产品是否可以自由实施,降低潜在的侵权风险。
如果大家在专利查询有需求,不妨在线咨询 专利申请,为大家免费进行专利查询! 【温馨提示】给大家推荐一个专利号查询的网站 电脑端专利号查询 https://so。 。com
知识产权诉讼有哪些特点?
以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为例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种,与其他民事诉讼没有本质的区别,但由于其所保护的对象与有形物权、债权和人身权均有较大不同,因此又具有如下的不同特点: 1、诉讼主体广泛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受让人、被许可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有可能成为诉讼主体。
例如某专利权人获得专利权后将该专利权的部分权利又转让给第三人推广实施,该第三人在不同地域,以不同的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在提起侵权诉讼时,专利权人、专利权受让人、被许可人都有可能成为知识产权诉讼的原告。
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应仔细审查他们之间的转让和许可合同,并应分别情况,确定诉讼主体的资格。
此外,在知识产权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实往往是一系列的事件或行为,这一系列的事件或行为,经常会涉及多个与该事件或行为相关联的主体,成为同一诉讼中的当事人。
例如,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常常会发生多人对某一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侵权的现象以及多个知识产权人被同一侵权人侵权的现象,如王蒙等六作家诉世纪互联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以及朱心、袁牧女、袁小牧、袁牧男诉华而实、北京东方影视乐园、山东电影制片厂、成都温江国威开发总公司侵犯《马路天使》著作权案。
这种诉讼主体范围的广泛性是知识产权诉讼的特点之一。
2、诉讼法律关系复杂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往往既涉及到财产权利,又涉及到人身权利。
侵权诉讼中或出现侵权纠纷和权属纠纷以及与第三人的合同纠纷并存的情况;或出现因当事人各自拥有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而形成权利冲突的情况;或出现因同一违法行为(甚至多个违法行为)而引起的民事侵权责任、民事违约责任甚至行政责任等不同法律责任的情况。
这些都使知识产权诉讼的法律关系复杂化。
例如,甲作家与乙出版社签订出版其文学作品的合同。
合同签订后,出版社违反合同,擅自将作品改编为剧本出版发行,后剧本改编人丙又与某影视机构丁签订合同,将该剧本拍成电影。
这其中既有作家甲与出版社乙之间的出版合同法律关系,又有作家甲与改编人丙之间就改编作品的权属法律关系,还有甲与影视机构丁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另外出版社乙与改编人丙、改编人丙与影视机构丁也有各自的法律关系。
这些法律关系纵横交错,错综复杂。
3、诉讼争点专业技术性强 知识产权诉讼中,诉讼争议的焦点有多且专业技术性强的特点。
在诉讼案件审理时,一般需要首先确认权利归属,或者确定原告是否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以及该权利的范围;其次,在对被告的侵权行为的认定上,往往需要法官对侵权标的进行技术上和专业上的比较、判断,这又涉及到工程技术、自然科学甚至文学艺术鉴赏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
如果不具备相关的专业背景,没有丰富的知识面,就难以真正把握知识产权诉讼的争点。
例如,对于涉及化学配方的商业秘密侵权诉讼,首先要确定当事人的配方是否符合构成商业秘密的四个要件;其次要判断被控侵权人的配方是否与原告的配方实质相似。
这一过程中,法官或律师如没有相关的化学知识,即使委托鉴定机构做技术鉴定,恐怕也难以看懂技术鉴定报告。
更何况律师还要就诸如本方当事人配方的成分比例、反应过程、反应条件等具体专业技术问题去说服法官;而法官也要面对双方在这些专业技术问题上截然不同的陈述,独立做出判断,这些都对知识产权诉讼的参加者,尤其对法官和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取证和举证困难 由于知识产权客体具有无形的特点,加上对侵权行为的判断又需要专业技术知识。
因此,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无论是当事人对侵权事实证据的提供,还是就已提供的证据进行说服,都比证明有形财产侵权要困难得多。
而这一现象的出现,使诉讼中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对法官提出更高的要求,法官只有灵活、准确地运用举证责任的转移和倒置规则,才能在诉讼中更好地体现公平原则。
另外,由于与有形物权的侵权诉讼不同,知识产权诉讼的举证范围较一般侵权诉讼要复杂的多。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对原告而言,首先要提供受诉法院有管辖权的证据;其次,不仅要证明被告有侵权行为、自己有损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且要证明自己拥有合法来源的、有效的知识产权,证明自己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
以著作权侵权诉讼为例,通常情况下,原告首先应针对自己著作权来源的不同情况,准备如下证据:1)作品登记证书;如没有登记,应提供作品原件或已出版作品的版权页;2)如系委托作品,应提供委托创作合同;3)如系法人作品,应提供按法人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证明;4)如系职务作品,应提供执行职务而完成作品的证据;5)如系合作作品,应提供合作作品原件等证据;6)如系继承、受让作品,应提供权利继承或受让的证明;7)此外,原告还应提供被告侵权的证据,如侵权作品;8)主张财产损失的,还应提供损失计算方法的证据9)主张精神损失的,还应提供精神受到损害的证据。
这些证据的范围以及对事实的证明程度,都因案件各异而不同,需要当事人(律师)或法官反复斟酌。
5、侵权种类和形式多样 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使得知识产权人无法以有形控制的占有形式来排除他人对自己权利的侵害。
侵犯知识产权并不表现为侵权人剥夺了权利人的智力成果,而表现为侵权人在无法律依据而又未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该智力成果。
因此,在知识产权诉讼中侵权形式多为擅自使用、假冒、剽窃等形式。
而对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又有不同的侵权形式。
例如,我国《商标法》第38条及其《实施细则》第41条共列举了6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形式,我国《著作权》法第45、46条共规定了15种侵犯著作权的形式。
由于商标权和著作权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这两类侵权行为的形式虽然都如此之多,但实际却是完全不同的。
6、赔偿数额难以计算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的特点,其价值往往难以估量。
在专利侵权中,对专利和非专利技术成果的实施又需要一定的投资才能完成,在投资未收回的情况下,侵权人往往没有形成利润。
在商标侵权中,一件侵权商标在侵权人所销售产品中所占比重的大小,以及在著作权诉讼中,作者所受到的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都是非常难以计算的。
从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实践来看,损害赔偿问题一直是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难点之一。
1997年5月和200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曾两次专门召开了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问题研讨会,以期解决这一难点问题。
足见知识产权诉讼中赔偿问题的复杂性。
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形都有哪些呢?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应当具备的实质性条件。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为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也就是说,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一个礼拜能收到专利申请号的前提条件是,提交了完整的文件,如果提交的文件不够完整,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及时通知当事人补充相关材料,在指定的时间内没有补充证明材料的,就不会再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了。
什么是专利查询 为什么要先专利查询再申请专利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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