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1095-8705
最新公告:NOTICE
8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详情参阅资讯中心公告

专利申请

当前位置:专利申请 > 国内专利 > 专利申请 >

专家:尽快扩大专利申请修改范围 让高价值专利的梦想照进现实,实用新型专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0 11:01:1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家:尽快扩大专利申请修改范围 让高价值专利的梦想照进现实,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系统的专利模型是否侵权

专家:尽快扩大专利申请修改范围 让高价值专利的梦想照进现实



“高价值专利”“提升专利质量”“培育核心专利”等已经成为业界关注的热词。

什么是高价值专利?高价值专利与专利审查有什么关系?在近日举办的2018年强国知识产权论坛——高价值背景下的规则与实践分论坛上,相关专家为我们进行了解读。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机械发明审查部轻工机械处副处长马天琪看来,高价值专利应具备技术价值、法律价值及市场价值,三者缺一不可。

“从企业角度看,高价值专利是具有市场价值,能够在市场中使用并带来价值的专利。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IPR业务规划与发展部部长温梦斌说。

而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对高质量专利的判断取决于是否能打赢官司,能打赢官司的专利才是高质量专利。

相关专家表示,专利局及审查员的审查标准在某种程度上会对高质量专利有间接影响。

专利的生命周期从发明到评审,从审查到有可能复审,从有可能无效到无效后的行政诉讼、侵权诉讼,再到一审、二审,共需经历一二十关。

“要想赢得专利诉讼,企业需要面临很多考验。

美国的专利质量比较高,但其专利的胜诉率只有10%,赢得专利诉讼非常困难。

”温梦斌说。

据温梦斌介绍,专利在运用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问题,在这种情景下,需要对专利进行多次修改。

相对于欧美等国家,中国对专利审查中的专利修改规定非常严格,对修改时期和方式都有很多限制。

《专利审查指南》显示,如果专利申请主体要主动修改时期,法律条文仅允许在提起实审申请时或实审前3个月申请。

相比之下,美国和日本的修改更宽泛,欧洲也规定企业在检索报告和第一次审查前都可以修改。

在修改专利的方式上,《专利审查指南》有诸多限制。

比如不允许主动删除独立权利特征,以此来扩大权利保护的范围等等。

相关专家表示,这些限制可能导致专利权人无法做出合理的修改而面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缩小至不合理范围的风险。

再加上我国很多申请人撰写专利申请能力不高,这些限制规定不利于保护真正的发明创造,会挫伤国内申请人的创新积极性。

温梦斌举了一个通信方法专利申请的例子。

假设要求保护通信的方法有三个步骤,网络设备A执行步骤a,网络设备B执行步骤b,移动终端C执行步骤c。

如果技术特征“移动终端C执行步骤c”由谁来执行对本发明实施不产生实质性影响,那么实际上可以改变该步骤的性质,且在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一个由通用计算设备来执行的例子。

但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不允许将移动终端C改成通用计算设备。

“如果申请文件的原说明书中记载了网络设备A、网络设备B以及移动终端C,在收到第一次实审通知书之后,申请人提出增加新要求,比如‘网络设备A,用于执行步骤a’,也是不被允许的。

”温梦斌说。

当前,中国的专利质量与发达国家相比有一定差距,需要进一步提高。

温梦斌指出,扩大我国企业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的修改范围,有利于规避将来诉讼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系统的专利模型是否侵权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系统的专利模型是否侵权 一、申请系统的专利模型是否侵权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该规定是指权利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当然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所谓等同特征,是指与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其基本相同的功能,从而达到其基本相同的效果,同时要求其技术领域内的技术人员不需要经过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判断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等同原则,是人民法院依据前面所说的手段,依据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等的内容,确定其原告所提起诉讼的产品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断定方法。

人民法院运用等同原则判定诉讼产品是否侵权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产品部件的简单移位或者方法步骤顺序的简单变换后,如果该产品或者该方法领域内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两者之间没有本质区别,与产生的专利技术基本相同,则基本可认定该产品侵权; (二)等同替换。

是将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某个技术特征,在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中也存在一个对应的技术特征,这两个技术特征在产品或者方法中所起的作用或者效果基本相同,并且在所属技术领域内的普通技术人员一般都知道这两个技术特征能够相互替换,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诉讼产品侵权; (三)分解或者合并技术特征。

分解,是把被诉讼侵权产品或者方法的两个技术特征代替被侵权产品的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某一项技术特征;合并,是把被诉讼侵权产品或者方法的一个技术特征代替被侵权产品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某两项技术特征,如果通过合并或者分解后,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实现专利技术的积极效果,人民法院可认定为等同侵权。

《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二、发现专利被侵权如何维权 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维权途径: (一)侵犯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四)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向“12312”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投诉。

我们可以了解到根据规定申请系统的专利模型是否侵权是有一定的判断标准的,国家法律上是有相关的规定的,如果引起侵权纠纷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



企业如何在市场竞争中应对专利侵权?如何利用专利无效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



企业如何在市场竞争中应对专利侵权?如何利用专利无效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 一。 什么是专利侵权? 专利侵权是指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60条所称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这里的实施是指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二。企业如何在市场竞争中应对专利侵权? 一旦遭遇被诉专利侵权,企业应采取以下三个步骤进行应对。

首先,确认对方主体资格与专利状态。

其次,分析自己的专利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再次,梳理专利侵权诉讼中各种抗辩思路,对成功率进行分析。

常见的抗辩思路包括:不侵权抗辩、现有技术抗辩、先用权抗辩、证据抗辩、禁止反悔的抗辩、合法来源抗辩、对索赔额的抗辩、专利无效抗辩。

应重点考虑专利无效这一抗辩措施! 三。什么是专利无效(What)? 专利无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面简称专利法)规定的一种法律程序,它允许任何人(包括单位和个人,要求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已经授权的专利无效掉。

专利权被依法宣告无效后,相当于从未被授权过。

因此,专利无效是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的主要法律手段,往往能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

具体的法律依据可参见现行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需要说明的是,2019年国家机构改革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名称变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与无效审理部。

四、什么时候需要启动专利无效(When)? 既然专利无效能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那么什么时候需要启动这样一个程序呢?首先,当面临直接、现实的专利侵权风险时,应重点考虑专利无效这一抗辩措施,包括收到起诉状、律师函以及专利权人发出的收取专利许可费的文书或函件时,这表明法律风险已经到来或即将到来。

大多数情况下,专利权人启动维权程序往往经过了充分的准备,他们对于产品是否落入了专利保护的范围有过较为深入的准备,这个时候落入对方专利保护范围的可能性是较大的,那么剩余的问题就是看这个专利的稳定性和赔偿额的计算问题。

对于被控侵权方来讲,专利无效无疑是最好的选择。

一方面,釜底抽薪直接打赢官司,消除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可以避免背负侵权知识产权、山寨竞争对手的产品等“恶名”的指控,后面的禁令以及赔偿也无从谈起。

其次,当具有潜在的法律风险时,也可以使用专利无效。

在真正的法律风险来临之前,检索出可能存在侵权风险的专利,然后实名去提起无效,或者以稻草人的方式提起无效,一方面有充裕的时间可以准备,例如可以检索到最好的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同时也可以以较低成本来排除风险。

一旦在真正侵权指控来临时才启动风险,无线的进展和结果往往会受到侵权程序的影响,有时候可能会显得仓促。

五、如何提起及准备无效(How)? 首先,要解决由谁来提起无效的问题。

首先,是否需要使用稻草人来提起无效。

使用稻草人作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避免过早暴露自己,激化矛盾。

其次,在二次无效或第N次无效时,是否还使用原来的请求人也值得考虑。

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当专利权在之前的无效审查中被维持有效或部分无效后,同一请求人以不同理由和证据继续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时,原主审员不再参加该案的审查。

因此,可以充分考虑并利用这种情形。

其次,请求人需要准备请求人的资格证明文件,需要有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企业的营业执照等,同时准备好无效理由和证据。

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很多可以无效专利的理由,但在最近多年的审查实践中,能够奏效的无效理由主要是新颖性和创造性,尤其是创造性。

因此,请求人需要准备好现有技术证据,以及比较好的结合方式,以证明要求保护的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当证据中有外文证据时,需要在请求日以及请求日起一个月内补充中文译文。

涉及网络证据或者期刊的,往往需要在口审前准备好公证文书或图书馆的馆藏证明文件等。

当证据系翻墙或从域外(例如外国或者我国的港澳台地区)取得时,例如,从youtube网站获得的视频或图片证据,还需要做好认证或声明(适用于香港)。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无效理由不仅要考虑目标专利的权利要求,还要考虑目标专利的背景技术,说明书全部内容,包括附图,以及所有请求人主张的全部现有技术证据。

仅仅关注目标专利权利要求本身可能导致选择现有技术作为对比文件时形成误判,例如需要关注目标专利在背景技术中需要排除何种方案或者是在何种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改进,是否正好是请求人主张的现有技术证据的方案。

另外,虽然形式条款作为无效理由(非新颖性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往往无法否定掉权利要求的有效性,但可以有助于专利权人解释出正确的、保护范围适当的方案,对于创造性的进攻以及侵权的判定都具有积极作用。

六、专利无效的审查流程 七、口头审理是否关键? 与商标无效评审的书面审理不同的是,绝大多数专利无效都会进行口头审理。

在我们看来,口头审理也是很关键的。

一方面,请求人可以清楚地向合议组讲解自己的无效请求主张,同时也要与专利权人就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辩论。

专利权人也往往容易突然袭击对权利要求进行与字面含义完全不同的解释,或者当庭修改权利要求等,需要请求人提前能对各种可能的情形有所准备,不然当庭表现就会很被动,从而无效主张得不到合议组的支持。

另外,也要注意在口头审理前把所有公证文件、馆藏证明准备好。

八、发明专利比实用新型专利更难无效?

专家:尽快扩大专利申请修改范围 让高价值专利的梦想照进现实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更多关于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系统的专利模型是否侵权 的资讯,可以咨询 乐知网。



(乐知网- 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业务)。


关键词: 专利申请 如何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