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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是什么行为,如何判别专利非正常申请?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5-15 18:01:2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申请专利是什么行为, 如何判别专利非正常申请?

申请专利是什么行为,“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要注意了



我国法律规定,提交或者代理提交专利申请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一、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是指: 1。 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 2。 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 3。 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不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者拼凑的专利申请; 4。 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明显编造的专利申请; 5。 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的专利申请; 6。 帮助他人提交或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1至5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二、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相关处罚措施: 对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除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处理外,可以视情节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 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已经减缴的,要求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情节严重的,自年度起五年内不予减缴专利费用; 2。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通报,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专利的数量; 4。 各级知识产权局不予资助或鼓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全部部分追还;情节严重的,自年度起五年内不予以资助或者奖励; 5。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议对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人采取行业自律措施,必要时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根据《专利代理惩戒规则(暂行)》的规定给予相应惩戒; 6。 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骗取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获取专利权的条件 1。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是符合专利法第二条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如果申请的主题不是专利法所定义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则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2。 授予专利权的主题必须是属于可以授权专利权的主题范围,即不能是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3。 授予专利权的主题必须是不能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即不能属于专利第五条所排除的情况;

申请专利是什么行为,如何判别专利非正常申请?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权利继承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

2021年3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列出十条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一)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的; (二)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三)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 (四)所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 (五)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 (六)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的; (七)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 (八)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 (九)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相关行为。



申请专利是什么行为,申请专利属于行政行为吗



答: 1、申请专利不是属于行政行为。

2、专利授权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申请人对专利管理部门作出专利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3、法律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

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

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

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

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

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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