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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流程与时间修改,专利的主动修改的时机和修改标准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26 14:39:4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流程与时间修改,专利的主动修改的时机和修改标准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流程与时间修改,专利申请提交后修改怎么修改



一、专利申请提交后修改怎么修改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申请文件提交后,申请人可以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对于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请求书的修改程序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程序不同。

请求书的修改,必须通过专门的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办理,申请人要填写“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变更申请人、发明人等著录项目的,还需缴纳一定的费用。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人来说,有两次机会修改申请文件。

第一次是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第二次是对专利审查员第一次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答复时。

和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被限制为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

同时,法律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有限制性规定,即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

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范围。

也就是说,对说明书的修改,主要限于非实质性部分,对于实质性部分,比如发明目的、技术解决方案和实施例等,则不允许修改。

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不能超出说明书的范围。

对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仅限于对不清晰的线条或者对视图的明显差错部分的修改。

申请文件修改后提交时,要按规定填写“补正书”或者“意见陈述书”,写明修改文件的名称和内容,并提交修改文件的替换页,还应附上“申请后提交文件清单”一份。

二、专利申请提交后修改规定 根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人只允许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申请人只允许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专利局可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替换页。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流程与时间修改,专利的主动修改的时机和修改标准



在专利的审查过程中,除了克服审查意见中的缺陷而做出的被动修改外,还可以进行主动修改。

本文来为大家介绍专利修改中的主动修改。

主动修改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以下规定进行修改: 法条1第五十一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法条2第五十二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替换页。

法条3第一百一十二条 要求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可以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对专利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

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适用本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其中,法条1是规定了主动修改的时机,法条2是规定了进行主动修改提交文件时的要求,法条3是规定了对于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主动修改的时机,除了以上三款法条外,还必须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要求。

另外,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八章的规定,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根据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说明书附图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允许申请人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弥补撰写申请文件时的时候,但是,同时也对修改施加了一定的限制,看修改的内容是否有悖于在先申请,目的是维持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防止专利权人通过事后修改的方式把申请日时无法体现在原有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添加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中,从而为实质上在后的发明抢占了在先申请日,这对其他公众是不公平的。

此外,相比于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被动修改,主动修改的修改程度与之有所区别: (1)“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概念,与“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的概念不同,在实际的修改过程中,主动修改可能会出现修改后扩大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情况,但并没有超过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比如在说明书中记载了比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更大的技术方案。

(2)《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仅仅是限制了修改不能超范围,但是没有限制权利要求的重新划分,即发明人可以在后期重新划分权利要求,确定新的保护范围。

(3)主动修改可以增加权利要求的数量,在后期主动修改时,将一权利要求拆分成多条,且在主动修改期间增加权利要求一般不会要求缴纳权利要求附加费。

(4)被动修改仅能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但是主动修改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文件进行多次修改。



国家知识产权局答网民关于“优化专利审查工作”的问题



来自山东的网民说:我觉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审查方面存在几个问题。

一是专利审批时间过长。

过去实用新型专利审批时间7个月,现在定为14个月,发明专利3年。

二是审批数量规定百分比。

应改为符合专利条件批准,不符合不批,不设比例。

三是审批制度规定同一专利项目申报,如已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审批发明专利前必须放弃实用新型专利,即实用新型专利作废。

应改正为:对两种形式专利接连申报的专利技术项目,审批发明专利前,对已获得实用新型的专利不作废,保留专利权,如果发明专利获批准,则实用新型自动作废,保留一个专利权。

发明专利审批如没得到,还有实用新型专利。

四是专利审查员审批能力有限,特别是在对发明专利进行审核中。

例如在一个技术中采用了普通技术,则整个技术全否定。

现今很多技术是复合而来,不可能完全创新,应看关键技术是否创新。

国家知识产权局回复: 1、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具体部署要求,我局正在全面开展专利审查提质增效工作,多措并举,全力压减审查周期。

在申请数量持续增长的情况下2020年上半年发明专利审查周期20.3个月,实用新型审查周期6.4个月,整体稳中有降。

为进一步满足申请人加快审查进程的需求,我局自2017年8月发布施行《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申请可按照相关规定请求优先审查,具体操作请咨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2、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开展专利审查工作中,是严格以《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为审查标准和依据的,对于符合授权条件的专利申请予以授权,对于不符合授权条件的专利申请予以驳回,着力确保授权有理、驳回有据、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并未对审批数量规定百分比。

3、《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该条给出了处理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方法。

同时,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6.2。2节 “一件专利申请和一项专利权的处理”进一步给出细化的审查规定,即“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在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并且申请人在申请时分别做出说明的,除通过修改发明专利申请外,还可以通过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避免重复授权。

因此,在对上述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如果该发明专利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应当通知申请人进行选择或者修改,申请人选择放弃已经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应当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附交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书面声明。

此时,对那件符合授权条件、尚未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发出授权通知书,并将放弃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书面声明转至有关审查部门,由专利局予以登记和公告,公告上注明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

根据《专利法》、《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在实用新型已经授权,且发明专利满足授权的其他条件时,为满足《专利法》“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原则,才要求申请人通过修改发明专利申请或放弃新型专利权的方式来获得发明专利权,不会出现意见中指出的“审批发明专利前必须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所述情形。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流程与时间修改,专利的主动修改的时机和修改标准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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