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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专利申请流程及费用明细,专利申请官方费用明细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25 19:59:01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企业专利申请流程及费用明细,专利申请官方费用明细

非负面清单外资企业变更登记无需事先审批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如皋市金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公司)、南通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良好、二审上诉人叶宏滨、一审第三人福建涵江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1194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一、再审申请人有关案涉股权变更登记应当征得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同意的主张是否成立 外商投资法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案中,案涉股东会议纪要确认被申请人享有金鼎公司20%的股份,明确了案涉股权变更登记应在2013年11月15日前完成,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2016年修正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规定:“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

”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及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以及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等制度。

关于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外商投资法第四条规定了“给予国民待遇”,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 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施行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这些已被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审批、备案管理的制度不再实行。

因此,虽然相关法律行为发生在外商投资法实施之前,但是涉争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变更登记不属于外商投资法第四条所称的负面清单的管理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给予国民待遇”和“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当事人有关应当征得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同意的主张不予支持。

本案中,金鼎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案涉股权变更登记不属于负面清单的管理范围,因此,再审申请人的相关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二、再审申请人有关二审法院未考虑正达公司关于案涉股权变更登记的意见,存在错误的主张是否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根据股东会议纪要、2013年10月20日的《股权确认书》等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已实际投资并享有金鼎公司20%的股份。

被申请人受叶宏滨的委托主持股东会议,与其他股东共同推荐董事,已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行使股东权利。

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26日提起本案诉讼,正达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受让叶宏滨名下的金鼎公司股份,根据已经生效的3988号裁定、1220号判决、1463号判决的认定,再审申请人有关二审法院未考虑正达公司意见,存在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



企业专利申请流程及费用明细,专利申请官方费用明细


专利类型分为3种,分别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种类型申请专利时需要提交的材料都稍有不同,收费标准也有所区别。

1、企业可以提出减免专利申请费用,经过知识产权局审核,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一般符合要求都给予一定减免,如发明专利,不减免需要给国家知识产权局全额缴纳。

2、中国专利分为三种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申请发明专利的官方总共需要缴纳的费用是4355元,如果申请费用减缓的话只需要缴纳700元。

4、申请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总共需要缴纳的费用是1105元,如果申请费用减缓的话只需要缴纳170元。

(一)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1、发明专利提交申请后,最快当天就可以拿到《专利受理通知书》(目前基本都是电子递交,所以最快可以当天拿到受理通知书,慢点的话要等一两天); 提交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阶段,审查合格,按照提前公开声明公开所申请专利的说明书,即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实审合格即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及时缴纳费用后,两个月左右即发证。

发明专利申请流程需要三年左右。


2、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都需要撰写好申请材料,连同专利的申请书一同向国家专利局提交。

由于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是在申请的专利说明书公开后才进行实质审查,提交提前公开声明是为了尽快进入实质审查,以缩短专利申请的周期。

所以发明专利还需要提交《请求提前公开声明》和《实质审查请求书》两份文件。

实用新型专利提交申请后,最快当天就可以拿到《专利受理通知书》;6-12个月左右专利局发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书》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缴纳专利登记费及年费后,两个月左右发证。

(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需准备好产品的六个面的外观视图,并填写《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连同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向国家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

提交申请后,最快可以当天拿到《专利受理通知书》,目前基本都是电子递交,所以最快可以当天拿到受理通知书,慢点的话要等一两天;3-5个月左右专利局发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通知书》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缴纳专利登记费及年费后,两个月左右发证。


以上三种专利,若是单个人或者单个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可以一同提交一份《费用减缓申请书》,减缓比例还是蛮大的,具体见上表。

综上所述,由于一项专利技术背后蕴含着巨大的金钱利益,如果一家公司拥有很多专利技术,那么他就绝对拥有超强的综合实力和行业竞争力,另外,不同的专利类型有不同的保护期,因此,我们要在综合考虑专利申请流程及费用的情况下,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专利类型来申请,最大程度的保护自己的专利权。



高新企业资本化与费用化区别



许多高新企业财务都会有的一个疑问,研发费用支出如何判断应该费用化还是资本化?今天为您讲解高新企业资本化与费用化区别: 1、如何判断资本化还是费用化 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可如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呢?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应根据研究与开发的实际情况加以判断∶ 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

研究阶段是探索性的,为进一步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已进行的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如意在获取知识而进行的活动,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的应用研究、评价和最终选择,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替代品的研究,新的或经改进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的可能替代品的配制、设计、评价和最终选择等,均属于研究活动。

由于研究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所以企业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应予以费用化。

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相对于研究阶段而言,开发阶段应当是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

如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不具有商业性生产经济规模的试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和运营等,均属于开发活动。

2、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 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计入“费用化支出”;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部分,计入“资本化支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部分,也应计入“费用化支出”。

那这两个阶段如何区分呢? 其中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需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研发相关支出在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归集,期末计入开发支出科目,无形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结转入无形资产,按照预计受益年限进行摊销。

同样,对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相关支出先通过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归集,期末再转入当期研发费用。

主要原因在于开发阶段开始到开发成功尚需一定的时间,期间企业如因为某些不确定性因素影响了最终的开发成果,导致最终开发失败,那将之前的支出资本化,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最后,若之前确认为资本化支出,后因状况改变,企业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其一:将开发支出结转至本期费用,不再资本化;其二:将开发支出计提一定比例减值准备;上述处理方式均要有合理依据。

3、总结 资本化支出为按照受益年限进行摊销的支出,它影响未来年度的利润;费用化支出为计入当期损益的支出,它影响本年度利润。

资本化和费用化区分过程涉及许多主观判断,因此在实务中,经常被作为企业“操纵利润”的方式之一,企业不能“明目张胆”操纵会计政策,如果判断失误,对企业也是一把双刃剑,因此,对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正确判断和处理,依赖于以下两点: (1)对研究项目的专业理解。

根据行业认知及企业内部研发流程,对研发项目设定一定的研发阶段及步骤,设定项目在哪个时点,具备研发成果的基本条件。

(2)企业会计政策的一贯性。

为防止因为主观性的区分研究和开发阶段,导致企业随意变更估计,对于相同或类似研发项目,需采取一致(不同项目一致、不同期间一致)的会计处理,特别是开发阶段的起点判断,不能随意修改,若影响起点的决定因素发生改变,则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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