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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流程图及时间怎么填,最新专利说明书摘要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23 16:43:4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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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流程图及时间怎么填,专利申请价格报价



申请一个发明专利: 申请费全额为900元,减缴比例为85%时,费用为135元,减缴比例为70%时,费用为270元。

发明专利印刷费:印刷费为50元,并且不予减缴。

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审查费全额为2500元,减缴比例为85%时,费用为375元,减缴比例为70%时,费用为750元。

发明专利年费:发明专利授权1-3年时,年费为900元/年;减缴比例为85%时,费用为135元;减缴比例为70%时,费用为270元。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为一个个人或一个单位可减缴85%,为其他情况可减缴70%。

扩展资料: 第二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第三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第四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


日本专利申请时间是多久



申请外观专利大约需要6个月时间。

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递交后,大约3--4个月时间,即可完成初审。

初审通过,即发《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申请人缴纳295元(一个申请人且费减备案手续合格)年登印费(年费、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印花税)后1个月,专利进行授权,发布授权公告。

授权公告发布后,会在10个工作日内,邮寄出《专利证书》。

外观专利范围含义 通常,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

1、工业产品形状含义 工业产品外观形状是指对产品造型的设计,也就是指产品外部的点、线、面的移动、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即对产品的结构、外形等同时进行设计、制造的结果; 2、工业产品外观图案含义 工业产品外观图案是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成的图形。

产品的外观图案应当是固定、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

3、工业产品色彩含义 工业产品的色彩是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制造该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观设计的色彩。

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除非产品色彩变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种图案。

[]据报道,日本专利申请数为32万项,较上年减少0.1%,虽然日本专利申请量降低,但是日本专利申请对于扩大产品市场占有额,保持行业领先地位还是功不可没的。

日本专利申请周期是多长?从申请之日到授权,一般需要1.5-2年。

日本是巴黎公约和PCT条约成员国,所以中国申请人可基于本国优先权直接申请日本专利。

日本采用的是先申请主义,所以做出发明后最好尽快申请,另外,计算机软件可在日本获得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须于提出申请前针对该新型之可注册性进行检索。

日本外观设计采用了局部外观设计注册制度,对某些具有局部特征的形态、形状,允许注册局部外观设计,如果运用这种新的局部外观设计注册制度,在注册了有特征的部分之后,遇到第三者采用了该有特征的部分,尽管整体不同,也能起诉其侵权。

1、 日本发明专利申请流程:准备专利申请文件 → 向日本专利局提交申请 → 受理(日本专利局发出受理通知书) → 公开(自申请日起18个月,日本专利局公开专利申请文件) → 实质审查请求(申请人须在申请日起三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 实质审查(日本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须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答辩) → 授权与公告(如专利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要求,日本专利局对该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并公告授权专利)。

2、 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流程:准备专利申请文件 → 向日本专利局提交申请 → 受理(日本专利局发出受理通知书) → 形式审查(日本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及形式审查) → 授权与公告(如专利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要求,日本专利局对该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并公告授权专利)。

3、 日本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流程:准备专利申请文件 → 向日本专利局提交申请 → 受理(日本专利局发出受理通知书) → 审查(日本专利局对申请进行审查) → 授权与公告(如果申请符合法律要求,日本专利局对该申请创造授予日本外观设计并公告授权)。


最新专利说明书摘要 发明专利说明书摘要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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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 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 施的技术手段: 2、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 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 具体实施: 3、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 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 问题: 4、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 其中一个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 的内容并不能实现; 5、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 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国内企业参与竞争的区域不断扩大,激烈程度日趋激烈,也逐渐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越来越多的企业已在积极地申请国内外的专利。

在此过程中,不免有人产生这样的困惑:我们申请的专利会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保护7企业公开了技术,但又没有足够的人力和物力来监督市场,申请的专利会不会只是一纸空文? 这样的担心并非杞人忧天。

由于中国正处于专利保护的初级阶段,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已基本健全,但是,较短时期的司法实践尚不足以使全社会认识到侵权的巨大风险和将导致的沉重代价,尚没有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产生对不规范市场行为的担心似乎也很正常。

在此,笔者针对专利申请中技术秘密的保留问题浅谈一些看法。

技术秘密保留的意义 客观地说,在可行的情况下,在申请发明专利时保留适当的技术秘密很有必要。

只要措施得当,在一定程度上保留技术秘密可以使企业大大降低维权成本,使申请人既获得了一定的权利保护,又不至于使某些特定的技术细节大白于天下而背负沉重的心理和经济负担。

在某些领域,尤其是化学和生物领域,这种举措显得尤为重要。

因为对于这些领域的产品来说,想判别一个产品是否属于侵权产品并非易事,申请人进行市场监督势必代价昂贵。

一个成功地保留了技术秘密的专利的实例是日本曹达株式会社的一个关于肟醚化合物除草剂的专利,以该化合物为活性成分的除草剂在中国的商品名为稀禾定,又名拿捕净。

该专利的保护期于2002年期满。

在该专利的说明书中,没有详尽披露该化合物的高纯度制剂的制备方法。

由于其成功的技术保留,虽然该专利的保护期已期满达6年之久,但至今仍然垄断着中国市场。

在1999年至2004年间,国内曾有多家机构和企业试图开发其国产化工艺,但均以失败告终。

因此,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应尽可能地采取一些保留措施。

保留技术秘密的风险 然而,申请人在保留技术时必须清楚,技术秘密的保留是把双刃剑,如果处理不当,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甚至是既投入了申请专利的精力和费用,又不能得到相应的权利。

首先,不适当的技术保留会使申请因公开不充分而无法通过发明申请的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发明专利申请授权的必经程序,它是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起3年内,在申请人请求后,专利局审查部门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对发明是否符合授权条件进行审查的程序,在审查合格后才颁发专利证书。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这就是说,说明书的技术披露要足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了说明书之后,能够实现申请人所声称的发明目的、重现出其中给出的试验结果,达到说明书所声称的技术效果。

此即专利申请中的充分公开问题。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如果审查员有合理的理由质疑说明书没有达到充分公开的要求,会要求申请人予以澄清。

如果申请人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说服审查员,则会导致该申请因公开不充分被驳回而不能获得授权。

需要强调的是,由于所有的发明申请在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时都已经公开,申请人不得就已经公开的内容重新申请专利,而且几乎所有的专利申请在收到第一次实质审查通知书时已过了一年期限,因此,也不能以该申请为优先权基础另行提出申请。

这样一来,一旦专利申请因公开不充分被驳回,申请人所公开的技术只是无偿提供给公众,却不能获得任何回报。

其次,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也是一个无效条款。

在很多情况下,即使说明书不适当地保留了技术秘密,审查员在审查中可能因为不知情而直接授予专利权。

但是,日后公众(常常是竞争对手)可以依据上述条款针对已授权的专利向国家知识xxx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请求。

这时,如果说明书确实存在因保留技术秘密而无法实现发明目的的缺陷,复审委员会作出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导致该专利权无效。

对于被无效的专利,被视为专利权自始不存在。

例如,某国内申请人申请了一种竹纤维生产方法的发明,其权利要求中提及要使用一种处理剂,但是,在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都没有披露该处理剂是何物质。

而根据说明书的披露,也不是所有的现有处理剂都能用于该方法。

该专利在2005年被他人提出无效请求并被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后来该案先后被诉至北京市一中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院最终维持复审委的决定。

因此,即使公开不充分的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也有可能在无效程序中丧失权利。

作为申请人应以此为戒,尽可能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此外,申请人所保留的技术秘密还有可能成为公知公用的技术或者成为他人的专利。

企业因人员流动或者竞争对手的不正当行为,有可能造成所保留的技术秘密的泄漏,使其成为公知公用技术的一部分,这时,虽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追究侵权人的违法行为,但是,对于进入公知领域的技术,公众可以自由使用,企业对此没有约束力。

还有另一种可能,他人通过对在先专利技术的研究,发现其中的技术诀窍并且就改进之处申请了专利,这时则在先申请人连对改进技术的使用权也会受到限制。

因此,申请人在申请发明专利时必须权衡利弊,充分把握是否对技术秘密予以保留。

保留技术秘密的策略 申请人在申请带有保密内容的专利时首先要解决的是,搞清楚这些技术是否适合保留。

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第一,保留对象应局限于很难被人发现或不引人注意的内容。

对于有些虽然很关键但是比较容易被摸索出,或者明显是重要摸索方向的内容,最好不要作为技术秘密处理,因为一旦该技术由他人掌握,很可能会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境地。

对于技术保留的内容最好是极其细节的,而不是技术方案的主要内容。

例如,对于一种成分确定的组合物来说,各成分的比例无疑是技术人员摸索的重点,因此,这方面的技术通常难以掩蔽。

如果存在一个对该组合物的性能起促进作用的辅助成分,而没有该成分也能基本实现发明目的时,对这一辅助成分加以保密较为可取。

再例如,对于一个有很多个技术参数(如温度、时间、压力、物料配比)的化学方法专利,在披露的较宽数值范围内可以基本实现发明目的时,可以对该多个参数的某一具有最佳效果的具体组合方式加以保密,因为他人要从这很多种组合方案中摸索出这一最佳组合往往需要花费大量劳动。

总之,被保留的内容是不易被发现或者意想不到的。

第二,根据维权的难易加以考量。

对于一些维权困难的技术,则应尽量做些技术保留。

例如,难于对其进行全面分析的化学、生物产品,以及一些生产方法。

对于这些技术,申请人欲进行侵权的举证往往费时费 力,造成维权成本较高,采取适当的保留措施,就可以将侵权拒之门外。

而对于一些较容易判别的产品,尤其是有形产品,可以少保留或干脆不保留技术秘密。

第三,应把握好技术保留的程度。

一般而言,保留的技术在总体技术中不应占太大的比例,否则会给竞争对手留下较大的开发空间,如果该申请所涉及的技术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无疑会引导竞争对手的开发。

如果将技术保留控制在很小的范围内,即使日后他人掌握了该技术,也因为范围太小而放弃申请专利的想法。

这样,被保留的技术会始终在自己的支配之下。

换一个角度来说,有着过多保留内容的专利可能已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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