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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绩效评估规范,固废资源化”等重点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18 23:49:15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科技部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规范(试行)》的通知,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固废资源化”等重点专项2021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科技部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科发监〔2020〕165号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改进科技评价体系”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要求,指导和规范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工作,加强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提高科技计划的实施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发展改革委 2020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工作,建立统一的评估监管体系,提高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实施成效和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依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科技部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国科发政〔2016〕382号)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绩效评估活动,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的绩效评估。
第三条 绩效评估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
遵循科技活动规律,根据评估需求以及项目研发、基地运行、人才成长、市场发展的特点,设置合理的评估内容和评估指标体系,采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和规范程序,独立客观、分类评价。
(二)协同高效。
科技计划绩效评估应与其下设的专项(基金、基地、人才计划等)、项目评估及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统筹衔接,加强数据、资料共享,充分利用已有科技管理信息,提高评估工作的整体效率。
(三)注重实效。
突出科技计划设立目的和整体实施效果评价,重点评价其在解决国家重大发展需求、引领科学前沿发展、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培养科技人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壮大新动能等方面的实际成效,以及对保障国家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增强综合国力、提升人民福祉等方面的支撑作用。
第四条 科技部、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科技计划绩效评估规范,统筹指导评估活动,推动评估结果运用。
科技部、财政部牵头组织开展科技计划整体绩效评估。
各有关部门根据管理职责参与科技计划整体绩效评估,按职责组织开展相关科技计划下设的专项(基金、基地、人才计划等)评估,提供有关专项(基金、基地、人才计划等)监测评估、财政预算绩效评价和过程管理资料。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负责提供有关项目绩效评估和项目过程管理材料,配合开展科技计划评估活动。
第五条 科技计划绩效评估根据计划(专项、基金等)特点及管理需求开展,原则上每5年开展一次全面评估,期间可以根据需要适时开展中期评估。
第二章 评估工作程序 第六条 科技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以下简称评估委托者)提出评估需求,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和任务、评估范围、组织方式、工作流程、进度要求、经费安排等。
第七条 评估委托者根据评估工作方案,综合考虑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能力、实践经验、组织管理、资源条件、影响力和信誉等情况,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择优遴选第三方评估机构。
第八条 评估委托者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明确评估任务目标、范围、内容、成果形式、委托经费、质量控制、保密要求和数据使用要求等。
第九条 评估机构接受委托,独立开展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提交评估委托者。
第十条 评估活动完成后1个月内,评估委托者应将评估报告等信息汇交到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评估委托者应当加强评估结果的运用,将其作为科技计划动态调整、完善和优化布局及管理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评估内容和方法 第十二条 科技计划绩效评估内容一般包括科技计划的目标定位、组织管理与实施、目标完成情况与效果影响等。
在此基础上分析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一)目标定位。
主要评估科技计划目标定位与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精神的相符性,目标定位与我国科技创新和战略需求的相关性,目标定位的明确性和可考核性,目标定位与其他科技计划或科技工作之间的协调关系,目标对未来科技发展趋势和需求的适应性等。
(二)组织管理与实施。
主要评估科技计划的管理决策机制与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精神的相符性,组织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效率,以及纳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的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采取的制度措施,研发队伍和条件保障落实情况,引导资源投入情况,任务部署和实施进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资源平台开放共享与服务情况,科技报告等成果提交、档案归档、数据共享情况,科研诚信管理情况、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等。
(三)目标完成情况与效果影响。
主要评估科技计划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成果产出和知识产权情况,标志性成果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对原始创新、技术创新、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突破及协同创新的作用,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作用,对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作用,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生态文明建设、人民生活质量提升、国家安全的作用,效果影响的可持续性,科技界和产业界的满意度等。
第十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绩效评估应重点考察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的定位和导向,对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满足国家需求的支撑作用,对促进原始创新、学科发展、人才队伍成长的作用。
第十四条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绩效评估应重点考察重大专项在重大战略产品研制、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的进展和效果,核心技术突破情况,资源统筹协调和集成式协同攻关组织管理情况,带动科技与产业领域局部跃升、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贡献和影响。
第十五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绩效评估应关注计划与统筹科技资源、协同创新等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精神的相符性,重点考察重点专项布局和任务部署的合理性,组织管理机制的有效性,计划对促进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突破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开发、工程应用的作用,对提高原始创新能力、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保障国家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国际交流合作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第十六条 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绩效评估应重点考察专项(基金)对技术创新的引导带动作用,对社会资金、金融资本和地方财政加大创新投入的引导效果,对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的作用以及通过技术创新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第十七条 基地专项绩效评估应重点考察基地的功能定位、布局和整合、能力提升,为国家重大需求(特别是重大科技任务)提供支撑保障的作用,推动原始创新、科学前沿发展、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作用,科技资源的开放交流共享和服务质量等。
人才专项绩效评估应重点考察专项布局,对培养高水平领军人才的示范作用、完善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结构和对各类科技人才发展的示范引领和带动情况,服务质量和满意度以及与相关计划(专项、基金等)和重大任务的结合和衔接等。
第十八条 科技计划绩效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政策分析、目标比较、现场考察、数据分析、问卷调查、座谈调研、专家咨询、同行评议、案例研究、成本效益分析等,根据评估对象特点和评估需求综合确定,并注重听取有关部门、产业界、关联单位、服务对象等意见建议。
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评估委托者可根据需要引入国际评估或邀请国际专家参与咨询。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十九条 评估委托者协调有关方面依托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供评估活动必需的资料信息等条件,保障评估活动有序开展。
第二十条 评估委托者应当在评估协议中要求评估机构根据评估对象特点和评估任务需求,制定具体评估方案,明确评估内容和指标、程序和方法、组织实施模式、管理措施等,报评估委托者审核认可后方可实施。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方案,组织专业团队开展评估,加强全过程质量控制,按时保质完成评估任务,确保评估信息收集和处理全面、可信,综合分析评估依据充分,形成的评估报告要素齐全、内容完整、数据准确、逻辑清晰、简洁易懂,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第二十一条 评估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评估机构应具备相关保密条件。
评估委托者与评估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和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评估委托者采取随机抽查、节点检查等方式对评估机构履行评估协议情况进行监督。
对未按评估协议约定和评估方案开展工作、存在不当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终止评估任务、回收评估工作经费、取消承担科技计划绩效评估资格等处理措施;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评估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类科技计划绩效评估工作可依据本规范制定有关细则。
第二十四条 地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工作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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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固废资源化”等重点专项2021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国科发资〔202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将“固废资源化”等重点专项2021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发布。
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流程 1。
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支持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可下设课题。
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
项目申报单位推荐1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每个课题设1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担任其中1个课题负责人。
2。
项目的组织实施应整合集成全国相关领域的优势创新团队,聚焦研发问题,强化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典型应用示范各项任务间的统筹衔接,集中力量,联合攻关。
3。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评审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项目(预)申报书。
对于非定向项目,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3000字左右的项目预申报书,详细说明申报项目的目标和指标,简要说明创新思路、技术路线和研究基础。
从指南发布日到项目(预)申报书受理截止日不少于50天。
——项目申报单位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牵头申报单位、课题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甚至弄虚作假。
——推荐单位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报送。
——专业机构受理项目(预)申报。
为确保合理的竞争度,对于非定向申报的单个指南方向,若申报团队数量不多于拟支持的项目数量,该指南方向不启动后续项目评审立项程序,择期重新研究发布指南。
——对于定向项目,专业机构在受理项目申报后,组织形式审查,并组织答辩评审,申报项目的负责人进行报告答辩。
根据专家评议情况择优立项。
——对于非定向项目,专业机构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开展首轮评审工作,首轮评审不需要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
根据专家的评审结果,遴选出3~4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进入答辩评审。
对于未进入答辩评审的申报项目,及时将评审结果反馈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非定向项目申报单位在接到专业机构关于进入答辩评审的通知后,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项目正式申报书。
正式申报书受理时间为30天。
——专业机构对进入答辩评审的非定向项目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答辩评审。
申报项目的负责人通过网络视频进行报告答辩。
根据专家评议情况择优立项。
对于支持1~2项的指南方向,原则上只支持1项,如答辩评审结果前两位的申报项目评价相近,且技术路线明显不同,可同时立项支持,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结合过程管理开展中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后续支持方式。
二、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 1。
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 3。
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4。
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并且评估结果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
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
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与其有业务指导关系的单位,行业协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推荐其会员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其行政区划内的单位。
推荐单位名单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发布。
三、申请资格要求 1。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0年2月28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
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
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1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3。
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
中央、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4。
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课题)。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课题)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21年8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5。
特邀咨评委委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得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6。
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7。
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得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8。
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重点专项的申报指南。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service。
most。
gov。
cn)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四、具体申报方式 1。
网上填报。
本次申报实行无纸化申请,请各申报单位严格遵循国家、地方各项疫情防控要求,创新工作方法,充分运用视频会议、线上办公平台等信息化手段组建研发团队,减少人员聚集,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填报。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
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确因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提供的,请上传依托单位出具的说明材料扫描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将根据情况通知补交。
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预)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21年3月12日8:00至2021年5月6日16:00。
2。
组织推荐。
请推荐单位于2021年5月12日16:00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并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函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摄影作品登记 商标注销申请流程 高新企业认定流程 专利申请流程
科技部:加快推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科技部:加快推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科技部副部长李萌。
刘健 摄人民网北京1月20日电 (赵竹青)20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实施“十四五”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战略行动计划,加快推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科技部副部长李萌介绍,北京国际科创中心建设要走出新路子,关键是能力和生态的构建,将着重在五大方面构建发展新动力。
李萌介绍,北京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提出、亲自谋划、亲自推动的战略任务,在实现科技自立自强中承担重要使命。
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支持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形成国际科技创新中心,这是党中央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做出的重要战略部署,为北京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赋予了新的目标和任务。
李萌表示,科技部、北京市积极主动贯彻落实,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科学院等21个部门共同谋划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方案,提出《“十四五”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战略行动计划》,形成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设计和安排。
北京国际科创中心建设要走出新路子,关键是能力和生态的构建。
李萌介绍,建设方案突出了几个方面:一是以布局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构建牵引力。
按照党中央部署,科技部会同相关部委全力支持北京培育建设国家实验室,参与重组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牵头建设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探索建立“顶层目标牵引、重大任务带动、基础能力支撑”的科技组织模式,在前沿领域培育一批世界一流新型研发机构。
二是以展开重大基础前沿领域研发构建原创力。
按照“四个面向”的要求,围绕量子信息、人工智能、区块链、生命健康等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前沿领域,共同实施系列专项行动,前瞻部署基础研究,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补短板和锻长板并举,努力构建先发优势。
三是以改革和政策先行先试构建新动力。
积极支持北京发挥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政策优势,持续深化改革,完善科技治理体系,为创新主体创造更好科研生态、技术生态、产业生态。
四是以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构建吸引力。
支持北京加快构建国际化的科研环境和创新生态,围绕重要领域和创新方向完善拔尖科技人才的培养、发现和使用机制,加大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科研人员的激励,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青年科技人才后备军和创新团队。
五是以全方位科技开放合作构建影响力。
实行更有力的举措积极支持北京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持续深化政府间科技合作,拓展民间交流渠道。
深度参与实施“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探索设立面向全球的科学研究基金,加强与各国围绕气候变化、能源资源、公共卫生、人工智能治理等全球性问题联合研究。
“下一步我们将齐心协力抓落实,力争开好局、起好步,把这些重要部署措施化、抓手化,从墙上走下来,转变为科技发展的重大成就。
”李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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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规范(试行)》的通知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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